礦山安全條例

礦山安全條例是1982年由國務院頒布的礦山安全法規。它包括總則、國營礦山、社隊礦山、責任和處罰及附則共5章、75條,規定了礦山安全的技術管理標準和相應的責任制度。

它明確規定,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機構、工業衛生機構和礦山救護隊,開展礦山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科學研究工作,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技術培訓以及礦山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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