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是指國家為了防止勞動者在生產和工作過程中的傷亡事故,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和防止生產設備遭到破壞而制定的各種法律規範。 我國現行的安全技術規程的主要內容有:①建築物和通道的安全;②機器設備的安全;③電器設備的安全;④動力鍋爐和氣瓶的安全;⑤建築工程的安全;⑥礦山安全。
國家為防止和消除生產中的傷亡事故,保障勞動者安全而制定的各種法律規範。
西方國家
事故報告制度最早開始於19世紀中葉。英國1901年《工廠和作坊法》就有關於這一制度的規定。1912年,美國勞動立法協會擬定的事故報告草案,後被大多數州所採納。英國1937年頒布的《工廠法》規定:在工廠或工場內,被雇者因傷致死或因傷在3日以上不能得到全部工資時,僱主應向工廠檢查員及註冊醫生報告,若隱瞞不報,處以罰金;政府認為對某項事故必須進行調查時,可任命調查員和助理調查員進行調查。在事故預防方面,英國規定,工廠檢查員認為某工廠的工作場所建築、工作方法或機器位置對被雇者有不安全因素時,可向法院提出訴訟,限期修理或改造,修改完畢經法院認可時,方準重新開工。法國、
比利時、
聯邦德國、義大利各國也有類似規定。在勞動工具和勞動對象的危險預防方面,英國規定,機械的危險部分,如明齒輪、轉動軸、旋轉葉等,應一律裝置安全設備,出賣及出租這些機械的個人或公司違反上述規定時,一律處以罰金。西方各國一般都規定,對使用有毒原料工廠的被雇者,應由僱主供給中和性藥物,防止中毒;在特殊危險場所工作,或使用危險性的工具,應由僱主免費供給特製防護器具,如
手套、面罩、
眼鏡等。
中國
在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也曾制訂過一些廠礦安全技術規則。1923年北洋政府農商部頒布的《暫行工廠規則》,其中有衛生安全設備條款。同年,還頒布了《煤礦爆發預防規則》。1929年國民黨政府頒布的《工廠法》中,也規定有工廠安全與衛生設備條款。但是這些規則實際上沒有認真實行,工人的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規定,實行工礦檢查制度,以改進工礦的安全和衛生設備。1954、1982年憲法,也都有關於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的原則性規定。中國的安全技術規程主要有:①關於工廠安全設施及管理方面,國務院於1956年頒布有《工廠安全衛生規程》。②關於建築安裝工程方面,國務院於1956年頒布《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③關於礦山採掘方面,國務院於1982年發布《礦山安全條例》和《礦山安全監察條例》。《礦山安全條例》總則中規定,礦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機構、工業衛生機構和礦山救護隊,還規定了礦山企業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礦山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各級勞動部門均須設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和礦山安全監察員。④關於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方面,國務院於1982年發布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以及《蒸氣鍋爐安全監察規程》、《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等十多個有關安全監察的規定。
相關法規
此外,還有關於事故報告制度以及對個別產業部門和機械設備等的安全技術問題而制定的許多法規,前者有《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後者有《關於中小型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工業企業防火基本措施》、《爆炸物品管理規則》、《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