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兩起煤礦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的通報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兩起煤礦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的通報》是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於2011年1月21日發布的通報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兩起煤礦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的通報
  • 檔案編號:公安國安委辦2號
  • 發文單位: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 發文時間:2011-1-21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兩起煤礦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的通報
公安國安委辦2號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1-1-21

法規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2010年3月1日,神華集團烏海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烏海能源公司)駱駝山煤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3月28日,華晉焦煤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晉焦煤公司)王家嶺礦發生特別重大透水事故。近日,國務院批覆同意了對以上2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已按規定向有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中央企業印發了事故結案通知。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關於“事故查處結案後,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的要求,現將2起煤礦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一、神華集團烏海能源公司駱駝山煤礦“3·1”特別重大透水事故
經查,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853萬元。
(一)事故煤礦基本情況。
駱駝山煤礦屬基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150萬噸/年,事故發生時正在施工二、三期工程。該礦設計單位為中煤西安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監理單位為遼寧誠信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遼寧誠信監理公司),施工單位為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建設集團)第五建設公司(以下簡稱中煤五建公司)第一工程處(以下簡稱中煤五建一處)和河南鄭州礦山建設公司。2009年1月和7月,中煤五建一處在未經烏海能源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民營企業陝西榆林宏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榆林宏泰公司)。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駱駝山煤礦16號煤層迴風大巷掘進工作面遇煤層下方隱伏陷落柱,在承壓水和采動應力作用下,誘發該掘進工作面底板底鼓,承壓水突破有限隔水帶形成集中過水通道,導致奧陶系灰岩水從煤層底板湧出。
事故的間接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完善,防治水工作不到位;應急處置不當,貽誤撤人時機;違法分包工程,施工組織混亂;現場施工管理不到位,技術力量薄弱;建設、施工等單位未嚴格執行三級安全培訓制度,施工人員對隱患識別能力差、安全風險意識淡薄;內蒙古烏海市屬地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烏海市煤炭局對駱駝山煤礦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內蒙古煤礦安監局烏海監察分局對駱駝山煤礦探放水措施不完善等問題執法監察有漏洞。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進行了嚴肅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對29名事故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其中,4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5名企業人員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詳見附屬檔案1)。同時,責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書面檢查,中煤能源集團、神華集團向國務院國資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由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對烏海能源公司處以300萬元罰款,對中煤五建公司處以200萬元罰款;由內蒙古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遼寧誠信監理公司處以25萬元罰款。
二、華晉焦煤公司王家嶺礦“3·28”特別重大透水事故
經查,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共造成38人死亡、11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937萬元。
(一)事故煤礦基本情況。
王家嶺礦為基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600萬噸/年。該礦所在區域小窯開採歷史悠久,事故發生前該礦井田內及相鄰共有小煤礦18個。該礦由中煤能源集團和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山西焦煤集團)合資(各占50%股份)組建的華晉焦煤公司開發建設。發生事故的王家嶺礦碟子溝項目井巷工程由中煤能源集團下屬的中煤建設集團第一建設公司(以下簡稱中煤一建公司)第六十三工程處(以下簡稱中煤一建六十三處)施工,北京康迪建設監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迪監理公司)負責監理,中煤西安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設計。中國煤炭科工集團西安研究院電法勘探研究所承擔井巷探測項目。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該礦20101迴風巷掘進工作面附近小煤窯老空區積水情況未探明,且在發現透水徵兆後未及時採取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等果斷措施,掘進作業導致老空區積水透出,造成+583.168m標高以下巷道被淹和人員傷亡。
事故的間接原因是:地質勘探程度不夠,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未查明老窯採空區位置和範圍、積水情況;水患排查治理不力,發現透水徵兆後未採取有效措施;施工組織不合理,趕工期、搶進度;未對職工進行全員安全培訓,部分新到礦職工未經培訓就安排上崗作業,部分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進行了嚴肅處理。
按照有關規定,對39名事故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其中,9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0名企業人員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詳見附屬檔案2)。同時,責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書面檢查,中煤能源集團向國務院國資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對華晉焦煤公司處以225萬元罰款,對中煤一建公司處以210萬元罰款。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這2起煤礦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都發生在基建礦井,都是透水事故,損失慘重,教訓深刻,影響惡劣,充分暴露出事故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嚴重問題,反映出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業沒有得到真正落實。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刻吸取這2起事故教訓,進一步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切實改進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努力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認真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在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重點,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特別是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1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切實做好2011年元旦春節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0〕106號)的要求,切實抓好年初歲末的安全生產工作,為今年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好局、起好步打好基礎。
(二)全面加強建設項目管理。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10〕709號)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煤礦建設安全工作負總責;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落實法定代表人建設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全面負起安全管理職責,嚴禁壓縮工期和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組織施工;項目施工單位要對煤礦建設施工負建設安全主體責任,並嚴格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嚴禁轉包工程和掛靠施工資質;項目監理單位要對煤礦安全施工承擔監理責任,要強化責任意識,嚴格審查安全技術措施,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要立即督促進行整改;項目設計單位要對其設計負責。
(三)切實加強防治水工作。煤礦企業和煤礦建設施工單位要認真貫徹《煤礦防治水規定》,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綜合治理措施。建立健全水害預測預報制度、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不斷促進礦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存在水患的煤礦企業,要採用適合本礦井的物探、鑽探等先進適用技術,查明礦區水文地質情況,特別是本礦區範圍內及相鄰煤礦的廢棄老窯情況,準確掌握礦井水患情況。採掘工作面物探不能代替鑽探,必須進行打鑽探放水。探放水要制定專門措施,由專業人員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施工,保證探放水鑽孔布孔科學合理並保證一定的超前距離,探放水鑽孔必須打穿老空水體;探放水時,要撤出探放水點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發現有透水預兆時,必須立即撤出受威脅區域的所有人員。要採取有效措施治理隱患,水患消除後方可繼續施工作業。
(四)全面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煤礦企業要進一步明確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的目標、任務、措施及進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從人、財、物等各方面保證建設進度,強力推進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要根據礦井主要水害類型和可能發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儲備足夠的搶險排水設備和材料;處置方案應包括發生水害事故時人員安全撤離的具體措施,每年應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並進行1次救災演練。
附屬檔案:
1.神華集團烏海能源公司駱駝山煤礦“3·1”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有關責任人處理情況
2.華晉焦煤公司王家嶺礦“3·28”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有關責任人處理情況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屬檔案1
神華集團烏海能源公司駱駝山煤礦
“3·1”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有關責任人處理情況
一、已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共4人)
1.岳連孝,中共黨員,榆林宏泰公司駱駝山項目部隊長。2010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
2.楊國強,中共黨員,中煤五建一處駱駝山項目部副經理(主持工作)。2010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
3.張燕斌,駱駝山煤礦調度室調度員。2010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
4.尚國彪,中共預備黨員,駱駝山煤礦調度室主任。2010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
二、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共25人)
1.郝勇,中共黨員,榆林宏泰公司駱駝山項目部經理。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吳仁祥,中共黨員,中煤五建一處工程管理科科長。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袁兆寬,中共黨員,中煤五建一處總工程師。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楊東兵,中共黨員,中煤五建一處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吳德貴,中共黨員,中煤五建一處處長、黨委副書記。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王祥軍,中共黨員,中煤五建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杜勇,中共黨員,中煤五建公司安監局局長。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孔慶海,中共黨員,中煤五建公司副總經理。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王天潤,中煤五建公司黨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李新寶,中煤五建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高陽平,中共黨員,駱駝山煤礦生產技術部部長。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孟冰,中共黨員,駱駝山煤礦總工程師。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林慶海,駱駝山煤礦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罷免工會主席職務。
14.苗繼軍,駱駝山煤礦黨委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5.田武強,中共黨員,駱駝山煤礦礦長、黨委副書記。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6.潘永前,中共黨員,烏海能源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兼駱駝山煤礦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孫建嶺,烏海能源公司總經理、黨委委員。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李來喜,烏海能源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9.李寶山,中共黨員,神華集團安全監察局副局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0.楊根盛,中共黨員,神華集團工程管理部總經理。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1.舒克勇,遼寧誠信監理公司駱駝山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給予行政降級處分、註銷其監理工程師資質。
22.董立穩,中共黨員,遼寧誠信監理公司副總經理。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3.白靖,中共黨員,遼寧誠信監理公司總經理。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4.呂智山,烏海市煤炭局副局長。給予記過的行政處分。
25.張曉利,內蒙古煤礦安監局烏海監察分局事故調查室主任。給予記過的行政處分。
附屬檔案2
華晉焦煤公司王家嶺礦“3·28”
特別重大透水事故有關責任人處理情況
一、已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共9人)
1.賈劍勇,王家嶺礦區建設指揮部工程技術部部長。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2.吳東紅,王家嶺礦區建設指揮部工程技術部地測、防治水工作組組長。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3.姜世傑,中共黨員,中煤一建六十三處副處長兼碟子溝項目部經理。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4.張軍偉,中共黨員,中煤一建六十三處碟子溝項目部技術副經理。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5.曹奎興,中共黨員,中煤一建六十三處碟子溝項目部生產副經理。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6.常世坤,中共黨員,中煤一建六十三處碟子溝項目部安監站站長。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7.鄒達山,中煤一建六十三處碟子溝項目部地質水文負責人(副經理待遇)。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8.王益,中共黨員,西安研究院電法勘探技術研究所職工,王家嶺礦井巷工程二、三期巷道井下電法與瑞利波勘探項目現場技術負責人。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9.葛廷福,中共黨員,康迪監理公司王家嶺礦項目監理處碟子溝項目監理部總監代表。2010年5月1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二、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共30人)
1.張書國,中煤一建六十三處碟子溝項目部黨支部書記、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王國元,中共黨員,中煤一建六十三處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呂志江,中煤一建六十三處總工程師、處黨委委員。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周德紅,2005年2月任中煤一建六十三處黨委書記、副處長,2010年3月26日任中煤一建六十三處處長、黨委副書記。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李振東,中煤一建十處處長、黨委副書記。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徐培忠,中共黨員,中煤一建公司安監局局長。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蒲耀年,中煤一建公司總工程師、黨委委員。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8.葛惠永,中煤建設集團副總經理,中煤一建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9.劉憲斌,康迪監理公司王家嶺礦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解聘其職務,依法吊銷其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10.趙靜良,中共黨員,康迪監理公司副總經理。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張欽邦,康迪監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王衛東,中共黨員,中煤西安設計公司副總工程師,王家嶺礦井設計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3.常勝秋,中共黨員,中煤建設集團副總工程師、安全監察局副局長。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王希達,中煤建設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委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5.王金余,中煤建設集團執行董事、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洪宇,中煤能源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常委。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7.宋建國,中共黨員,王家嶺礦建區建設指揮部常務指揮、總工程師,兼華晉焦煤公司派駐王家嶺礦區建設指揮部安全負責人。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席北明,華晉焦煤公司董事、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王家嶺礦區建設指揮部黨總支書記。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孫守仁,華晉焦煤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常委、王家嶺礦區建設指揮部總指揮。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0.李寶柱,中共黨員,華晉焦煤公司基本建設處處長、離柳礦區建設指揮部總指揮、質檢站站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1.趙和平,華晉焦煤公司副總工程師、安全監察局副局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2.王凌鶴,中共黨員,華晉焦煤公司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生產技術處處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3.李進鵬,中共黨員,華晉焦煤公司總工程師、瓦斯綜合治理研究所所長。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4.周亞東,華晉焦煤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5.溫百根,華晉焦煤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游浩,山西焦煤集團董事、黨委常委、總工程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7.曾方祿,西安研究院電法勘探技術研究所技術專家,王家嶺煤礦井下物探項目技術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8.王信文,西安研究院電法勘探技術研究所所長、黨支部書記。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9.李恆堂,中共黨員,西安研究院副院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30.趙國源,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基本建設局局長、黨總支書記。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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