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貞豐煤礦垮塌事故

2·25貞豐煤礦垮塌事故

2022年2月25日上午8時40分左右,貴州黔西南州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發生一起事故,初步判定為頂板垮塌。經初步核實,14人被困。

事發後,省、州、縣相關負責同志立即率礦山監察、能源、應急、公安、衛健等部門人員趕赴現場搶險救援。截至2022年2月25日,應急管理部派出國家礦山局工作組和相關專家赴現場指導救援應對,各項工作在積極開展。3月14日,應急管理部3月例行發布會上,申展利通報國務院安委會已經對事故查處進行掛牌督辦。

2022年3月6日12時,救援工作結束。事故造成14人遇難,遺體已全部找到。善後工作及事故調查正持續開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25貞豐煤礦垮塌事故
  • 發生時間:2022年2月25日
  • 發生地點:貴州黔西南州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
  • 傷亡情況:14人死亡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處置,搶險救援,掛牌督辦,調查報告,事故問責,

事故經過

2022年2月25日上午8時許,貴州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發生一起頂板垮塌事故。

事故傷亡

截至2022年2月25日,該事故造成14人被困。
2022年3月6日12時,救援工作結束。事故造成14人遇難,遺體已全部找到。善後工作及事故調查正持續開展。

事故處置

搶險救援

2022年2月25日,事發後,貴州省州縣相關負責同志立即率礦山監察、能源、應急、公安、衛健等部門人員趕赴現場搶險救援。各項工作在積極展開。
2022年2月25日上午,接報貴州黔西南州貞豐縣三河順勛煤礦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多人被困後,應急管理部立即要求抓緊核清井下情況,全力科學開展救援,派出國家礦山局工作組和相關專家赴現場指導救援應對,並對事故過程進行調查,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相關地區煤礦安全提出針對性措施,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截至2022年2月25日,國家礦山應急救援六支隊、當地消防救援隊伍已在現場開展救援,國家礦山應急黔西南隊在馳援途中。
2022年2月26日,應急管理部持續指導調度救援處置工作,要求全力以赴搜救被困人員,加強現場組織指揮,調集專業力量和設備,科學施救、安全施救,嚴防次生事故發生。
截至2月26日19點半,救援巷道已往前推進了7米。
3月14日,應急管理部召開3月例行發布會。會上,應急管理部新聞發言人、新聞宣傳司司長申展利通報,國務院安委會已經對事故查處進行掛牌督辦。

掛牌督辦

國務院安委會對2022年2月25日,貴州省黔西南州貞豐縣三河順勛煤礦發生一起重大頂板事故,造成14人死亡煤礦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
貴州省要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抓緊組織有關部門支持配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開展事故調查,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事故發生和瞞報過程,精準追責問責,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明確整改措施。事故結案前,要將事故調查報告(未定稿)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由貴州省負責批覆結案並向社會公布。事故結案後,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處理決定落實情況要及時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調查報告

2022年2月25日7時37分,貴州省黔西南州貞豐縣三河順勛煤礦(以下簡稱三河順勛煤礦)發生一起重大頂板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288.47萬元。
事故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2022年2月25日7時37分,貴州省黔西南州貞豐縣三河順勛煤礦(以下簡稱三河順勛煤礦)發生一起重大頂板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288.47萬元。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務院副總理劉鶴、國務委員王勇分別作出重要批示。應急管理部部長黃明,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玉治,副局長黃錦生多次視頻指揮調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昶於事故當日率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副局長張昕到現場指導事故調查。貴州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諶貽琴,省委副書記、省長李炳軍,常務副省長李再勇、副省長陶長海、郭瑞民、蔡朝林等省領導分別對搶險救援作出重要批示。李炳軍省長、李再勇常務副省長、陶長海、郭瑞民、蔡朝林副省長先後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工作。李炳軍省長傳達了劉鶴副總理、王勇國務委員、諶貽琴書記的重要批示精神,就搶險救援、科學施救、善後處置、事故調查、追責問責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2022年3月5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央編辦關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設在地方的機構設定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貴州省黔西南州貞豐縣三河順勛煤礦“2·25”重大頂板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牽頭,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局長王韶輝任組長,省能源局、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總工會派員參加,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並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貴州省紀委監委成立了追責問責組,介入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在開展調查過程中,發現該礦在2022年1月13日曾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瞞報事故(以下簡稱“1·13”瞞報事故),隨即對“1·13”瞞報事故一併展開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現場測量、調查取證、查閱資料、綜合分析、專家論證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加強事故防範的措施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一)煤礦上級公司概況。
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黔越公司)為三河順勛煤礦的上級公司,2013年1月6日在貴州省黔西南州貞豐縣註冊成立,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民營企業,註冊資金壹仟萬元。
黔越公司現有包括三河順勛煤礦在內的9處煤礦,均在貴州省境內,總產能270萬噸/年。
黔越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及職責分工:法定代表人崔凱,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實際控制人王越,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總經理馮秀明,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總工程師朱佳,負責公司生產技術管理、“一通三防”以及下屬煤礦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安全副總經理張叢軍,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和下屬煤礦水害防治及地質工作;機電副總經理劉龍萬,負責公司和下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黔越公司未配備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
黔越公司只設有通防部、調度監控中心,未設定其他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其他安全管理人員。通防部只有部長楊秀剛1人,未配其他人員;調度監控中心除主任鄒冰冰外,只有兩名監控員。
(二)三河順勛煤礦概況。
1.礦井基本情況。
(1)歷史沿革。
三河順勛煤礦位於貴州省黔西南州貞豐縣龍場鎮龍山村,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20000MA6EAQLK33,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趙天成,營業期限至2023年1月5日;採礦許可證證號為:C5200002011121120121556,有效期至2029年12月。
2009年3月19日,三河順勛煤礦取得貴州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15萬噸/年採礦許可證。2013年6月取得15萬噸/年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延續至2019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2日,貴州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貴州省能源局批覆同意黔越公司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實施方案,保留三河順勛煤礦,關閉貞豐縣龍場鎮三河泡桐樹煤礦,整合為30萬噸/年礦井。2019年12月2日,取得《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兼併重組)初步設計》批覆。2020年1月5日,取得《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兼併重組)安全設施設計》批覆。2020年2月17日,開工備案經黔西南州能源局同意後,煤礦自行組織30萬噸/年的開工建設,無施工監理。2021年12月7日,煤礦向貴州省能源局備案後開始進入聯合試運轉。
事故發生時,礦井處於30萬噸/年技改建設狀態。
(2)股份交易情況。
2013年3月28日,三河順勛煤礦業主丁元勛與黔越公司簽訂《兼併協定》,黔越公司兼併三河順勛煤礦並出資購置三河順勛煤礦51%股份;2013年3月31日,丁元勛與黔越公司簽訂《貞豐縣三河順勛煤礦兼併補充協定書》,解除2013年3月28日簽訂的《兼併協定》。黔越公司實際並未收購丁元勛所持有的股份。
2.安全管理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情況。
(1)“五職礦長”和技術管理人員任命情況。
2021年2月25日,黔越公司以《關於對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五職礦長任命的通知》(貴黔越字〔2021〕24號)作出任命:礦長曹坤能,全面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總工程師徐彥祥(2022年2月9日離職),全面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安全副礦長孟偉,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生產副礦長仲崇寶,負責煤礦生產管理工作;機電副礦長楊世球,負責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4月1日,經黔越公司批覆同意,總工程師調整為游爾焱,安全副礦長調整為仲崇寶,生產副礦長調整為徐大興,徐彥祥被礦長曹坤能口頭任命為礦長助理,協助其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他人員不變。6月15日,經黔越公司批覆同意,總工程師調整為徐鑫,其他人員不變。12月6日,經黔越公司批覆同意,礦長調整為郭長政,其他人員不變。2022年2月7日,三河順勛煤礦以《關於“六職副總”任命的通知》(黔順勛煤〔2022〕2號)檔案,任命6名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工作,具體為:通防副總工程師唐姓林,負責煤礦“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技術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王浩,負責機電運輸技術工作;掘進副總工程師胡曉珠,負責掘進技術工作;採煤副總工程師孫榮華,負責採煤技術工作;地測副總工程師彭小平,負責地質測量技術工作;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劉國省,負責防治水技術工作。2月22日,經黔越公司批覆同意,安全副礦長調整為趙新峰,生產副礦長調整為李世進,機電副礦長調整為張延輕,其他人員不變。
以上人員均持有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考核合格證。
(2)安全生產機構設定情況。
煤礦設定有安全科、生產技術科、通防科、機電運輸科、調度室、地測防治水科、安全監控中心等12個科(室)。
安全科只有安全檢查工陳明興1人;生產技術科有2人,科長由掘進副總工程師胡曉珠兼任,科員由採煤副總工程師孫榮華兼任,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通防科有5人,科長崔慶昆,科員崔慶克、張定波、李宗舉、謝富景(實際4名科員均為瓦斯檢查工),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機電運輸科有4人,科長李慶彪,科員梁定友、楊紹華、孫斌(實際3名科員均為井下電鉗工),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調度室只有主任蔡磊1人;地測防治水科有10人,科長由地測副總工程師彭小平兼任,科員有陳庭鴻、楊學軍等9人(實際9名科員均為探放水工),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監測監控中心有監測監控工孫娥、鄧賢賢和朱鴻3人。
(3)特種作業人員配備情況。
煤礦提供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為59本。經核實,事故發生前實際在礦且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人員共23人。其中:安全監測監控工3人,瓦斯檢查工3人,安全檢查工3人,爆破工2人,井下電鉗工3人,探放水工9人。其中持有爆破作業資格證的趙江、楊天才實際未從事井下爆破作業,井下爆破作業由採掘施工隊未持有爆破作業資格證的人員實施;安全檢查工趙小進、王剛實際未從事安全檢查工作,井下無安全檢查工時由瓦斯檢查工攜帶王萬忠(持有安全檢查工作業資格證,“2·25”事故發生前已離職)的人員定位識別卡入井。
3.礦井開拓開採與生產管理情況。
(1)開拓開採情況。
礦井井田範圍內自上而下共有K2、K3兩層可採煤層,均為自燃煤層,煤塵均有爆炸性。K2煤層平均厚度0.86m,K3煤層平均厚度1.6m,煤層傾角18°~25°,平均22°,煤層間距60m。礦井瓦斯等級為低瓦斯,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平硐自流排水。
礦井採用平硐-斜井聯合開拓,布置有主平硐、副平硐、進風斜井和迴風斜井4個井筒。採用分列式通風方式,抽出式通風方法,安裝2台FBCDZ№19/2×90型礦用防爆型對旋軸流式主要通風機,1台工作,1台備用。
礦井設計畫分為一個水平(水平標高為+1289m)二個採區,+1289m標高以上為一採區,+1289m標高以下為二採區,採區接續順序:一採區→二採區。煤層開採順序為上行式開採:K3→K2。
事故發生時,井下合法區域布置有11301採煤工作面、11302迴風巷掘進工作面,非法區域布置有11302隱蔽採煤工作面(以下簡稱隱蔽采面)。
礦井合法區域安裝有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聯絡、供水施救和壓風自救等安全避險系統。
煤礦合法區域生產勞動組織為“三八制”,早班(07:30~15:30)、中班(15:30~23:30)和夜班(23:30~07:30)。非法區域作業人員主要集中在中班、夜班,不固定交接班時間,完成當班工作量即可升井。
(2)生產管理情況。
煤礦井下安全生產工作均由曹坤能指揮、安排,“五職礦長”按照曹坤能安排落實工作;井下合法區域生產作業由曹坤能、郭長政在調度會上安排,非法違法區域由曹坤能或郭長政單獨安排楊兵或黃仕堯組織實施,各承包隊負責組織人員作業。
煤礦周一、周三、周五下午17時在辦公樓二樓召開安全生產調度會,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管理人員、調度室主任等人參加,調度會統籌協調安排安全生產工作,各施工隊根據各自情況自主安排班前會議、入井時間等。
(三)貴州正地礦業有限公司情況。
貴州正地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地公司)於2020年3月25日在貴州省黔西南州貞豐縣龍場鎮三河村順勛煤礦註冊成立,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陸佰萬元,營業執照長期有效。正地公司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為趙江(持有爆破作業資格證),監事為劉志金;經營範圍為煤炭及製品批發零售,礦山管理服務,礦山用品銷售,五金工具批發零售。登記股東為段小雄(占股33%)、鄭潔(占股22%)、趙江(占股20%)、劉志金(占股20%)、陳優(占股5%)共5人。實際由楊得禮、余文濤、張玉林、杜長江、劉志剛、宋明睿、宋逍、陳優等8人出資,段小雄代持楊得禮股份,鄭潔代持杜長江股份,趙江代持宋明睿和宋逍股份,劉志金代持劉志剛股份,陳優自己持股,余文濤和張玉林出資所獲股權未工商登記。楊得禮任正地公司董事長,曹坤能於2021年12月任正地公司總經理。正地公司除承包經營三河順勛煤礦外,無其他生產經營項目。余文濤作為正地公司股東代表負責煤礦的生產經營管理;曹坤能負責煤礦的生產管理;徐彥祥協助曹坤能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宋逍負責煤礦的銷售、採購工作。正地公司無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未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四)違法承包、分包、轉包及管理情況。
(1)違法承包情況。
2020年3月26日,三河順勛煤礦與正地公司簽訂了《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合作協定》,由正地公司全額投資完成三河順勛煤礦30萬噸/年剩餘技改工程並負責技改驗收後的生產經營,合作期間煤礦經營利潤三河順勛煤礦占59%,正地公司占41%,合作期限為2020年3月30日至2026年3月30日,由正地公司對礦井的安全技術、生產管理、勞動組織、人事安排等全權負責。
(2)違法分包情況。
2021年10月,自然人楊兵、張會江與正地公司簽訂了《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生產勞務契約》(契約未簽署日期),從正地公司分包了井下採煤工程,契約約定:楊兵和張會江以墊付工人工資600萬元為條件,承包煤礦回採作業並按160元/噸提取承包費。余文濤、曹坤能、楊得禮三人在契約中代表正地公司簽字。
分包三河順勛煤礦採煤工程後,楊兵負責組織井下生產管理,張會江負責與正地公司結算。聘請黃仕堯負責採煤作業安排、現場管理、工程量驗收,聘請陳正學、黃加勝、趙小進、黃加林、張小波、王剛6人對採煤作業現場管理、工程質量監督和當班工作量驗收。其中,黃加林、張小波、王剛三人分別對應協助陳正學、黃加勝、趙小進三人開展工作。
2020年8月,自然人薛維品與曹坤能達成口頭協定,從正地公司分包了井下炮掘、巷修、雜工等作業,承包費用視施工巷道情況確定;2021年9月,自然人李軍與曹坤能達成口頭協定,從正地公司分包了井下綜掘作業,承包費用視巷道施工條件確定;2022年2月,自然人孔豪傑與郭長政達成口頭協定,從正地公司分包了井下設備安裝作業。
(3)違法轉包情況。
楊兵、張會江從正地公司分包井下採煤工程後,將採煤作業轉包給了熊茂森和鄒伍全2支採煤隊,承包費用按88元/噸結算。熊茂森隊主要負責隱蔽采面的採煤作業,鄒伍全隊主要負責主平硐附近殘采點的採煤作業。2022年2月24日,熊茂森隊因工人流動性大、人員不穩定,難以開展採煤作業,當日夜班,陳正學安排鄒伍全隊共15人到隱蔽采面採煤。
(五)事故區域及安全管理情況。
1.事故地點情況。
事故地點位於11302隱蔽采面。該采面布置在礦井一採區東翼礦區邊界,部分巷道超過礦界且無設計,未編製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2021年12月23日,按照曹坤能安排,郭長政、楊兵組織熊茂森隊開始施工隱蔽采面切眼,採用炮掘工藝,DW18-30/100單體液壓支柱配合HJDA-1200型鉸接頂梁“二·三”排管理頂板。切眼施工至130m後,切眼邊向前掘進,邊以擴幫形式沿煤層走向後退推采出煤。2022年1月4日,熊茂森隊開始掘進隱蔽采面上順槽(11302上平巷,下同)。2月18日,隱蔽采面上順槽與切眼貫通,採取上順槽進風,下順槽(隱蔽采面運輸巷,下同)迴風形成該采面全負壓通風。
構成的隱蔽采面工作面長度150m,走向長度110m,煤層厚度平均1.6m(中部含約0.6m泥岩),煤層傾角平均22°。直接頂為粉砂岩,平均厚度1.4m。直接頂上有一層發育較穩定的不可採煤層,厚0.6m。基本頂為粉砂岩及細砂岩。煤層底板多為粉砂質泥岩、泥質粉砂岩。老底為石英質砂岩、局部地段為粗砂岩。
隱蔽采面採用炮采工藝,全部垮落法管理採空區。採用DW18-30/100單體液壓支柱配合HJDA-1200型鉸接頂梁“二·三”排管理頂板,先回後支,柱距0.7~1.8m不等,多為單梁單柱,頂梁未鉸接,單體液壓支柱未採取防倒措施,下出口採用“四組八梁”支護,未設特殊支護和超前支護,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未進行壓力試驗,采面無備用支護材料。2022年2月4日,隱蔽采面下出口處採空區側頂板垮塌,砸倒下出口“四組八梁”中靠採空區側的8棵單體液壓支柱,現場用5棵單體液壓支柱支護基本頂,2棵單體液壓支柱斜支撐直接頂。2月23日中班和24日中班爆破落煤後,現場多棵單體液壓支柱被放炮崩倒或歪斜,未處理。2月24日中班,隱蔽采面頂板沿煤壁出現切頂現象後,未採取加強支護措施。
2.違法組織生產情況。
(1)蓄意逃避安全監管情況。
在隱蔽采面下順槽打設有編號為M22#假密閉(隱蔽采面作業時打開,其他時間為逃避監管密閉,密閉巡查記錄中顯示M22#密閉一直為“完好”狀態)。事故調查過程中還發現,煤礦主平硐附近布置過殘采點。以上區域未在礦井各類圖紙中體現,未安設人員位置監測讀卡器和安全監控系統各類感測器,進入以上區域的作業人員入井時不攜帶人員定位識別卡,瓦斯巡檢記錄中未體現以上區域;作業人員均從主平硐入井且不進行入井檢身登記,入井所需礦燈等設備均由工人自己保管,未統一保管、發放和登記。
(2)違規使用民爆物品情況。
採掘施工隊未配備持證的爆破工,施工隊向原安全副礦長仲崇寶審批領取民爆物品(趙新峰任安全副礦長後未審批過民爆物品),施工隊人員將仲崇寶簽字的審批單交給煤礦持有爆破工證的趙江或楊天才,由趙江或楊天才去三河順勛煤礦炸藥庫領取民爆物品,然後由趙江或楊天才將民爆物品運送到副平硐井口,由施工隊工人背到井下使用。施工隊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不再退回炸藥庫,貯存在井下。
2022年1月20日,煤礦因春節放假停止井下合法區域作業,隱蔽采面斷續作業。2月24日,貞豐縣工業和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貞豐縣工科局)、黔越公司對煤礦進行春節後復工驗收,未通過。
事故發生後,貞豐縣工科局委託畢節市煤礦勘測設計院進行了井下現場實測認定:隱蔽采面下順槽越礦界69.969m,推采11.454m;上順槽越界78.978m,推采2.178m;累計盜採煤量約0.31萬噸。
二、“2·25”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2月24日中班,趙小進帶領王剛、龍江、苗朝軍、陳文才、陳永付、徐列、鐘大海打開M22#密閉到隱蔽采面爆破落煤,部分單體液壓支柱被放炮崩倒或歪斜,未重新打設,采面煤壁處頂板大部分沿采面傾斜方向斷裂,未加強支護。2月24日21時30分許,陳正學、黃加林帶領鄒伍全採煤隊15人(鄒伍全、韋佰勇、羅時方、唐堂、黎支洪、張國成、張偉、王克俊、張剛、雷朝財、王立才、吳大財、謝忠位、李文軍、施慶),運輸隊4人(蔣潤軍、周興萬、周興文、李之餘)共21人從主平硐入井。22時許,人員到達隱蔽采面。陳正學與趙小進交接班後,趙小進、王剛二人升井,中班其餘6名作業人員繼續在隱蔽采面下段進行爆破落煤並於2月25日0時許完成爆破作業後升井。夜班作業人員從采面機尾自上向下出煤,陳正學、鄒伍全等人在采面攉煤、支護,蔣潤軍、周興萬、周興文、李之餘4人負責運輸系統保暢。
2月24日23時30分許,夜班帶班礦領導唐姓林、當班安全檢查工陳明興、瓦斯檢查工張定波自副平硐入井巡查。2月25日1時許,唐姓林和陳明興到達隱蔽采面,發現隱蔽采面大部分鉸接頂梁未鉸接,上段約40m區域的部分單體液壓支柱失效,頂板破碎,隨即安排陳正學進行整改。1時30分許,唐姓林、陳明興離開隱蔽采面到井下其他地點巡查。6時10分許,唐姓林、陳明興再次到隱蔽采面巡查,在下出口往上約40m處發現頂板掉落一塊矸石,長約1.5m、寬約1.2m、厚約0.8m,陳正學現場安排採取放明炮的方式對掉落矸石進行了處理,隨後唐姓林、陳明興離開採面。7時許,採煤工李文軍、施慶先後到隱蔽采面下順槽休息等候升井,黃加林到下出口處查看采面刮板運輸機運行情況,陳正學、鄒伍全等14人在采面繼續作業。7時37分,采面垮塌,蔣潤軍、周興文、周興萬、李之餘4人均認為只是采面下出口垮塌,隨即升井。黃加林也認為只是采面下出口垮塌,就到23301切眼與11302下順槽岔口處電話向黃仕堯匯報了下出口垮塌的情況並在此等候。下出口垮塌後李文軍隨即經隱蔽采面下順槽、23301切眼、隱蔽采面上順槽到隱蔽采面上出口查看情況,發現采面除上出口往下10m段外,全部垮塌,確認采面作業人員被困,立即返回,在23301切眼與11302運輸巷岔口處遇到黃加林,遂告知黃加林:“采面上段也垮了,趕緊匯報,下來救人”。7時49分,黃加林電話向黃仕堯報告了事故情況。8時41分,瓦斯檢查工崔慶克到達隱蔽采面下出口發現頂板垮塌後電話向煤礦調度室匯報了事故情況。
(二)事故匯報經過。
2月25日早班,帶班礦長郭長政於7時10分入井,到運輸上山查看架空乘人裝置安裝情況後走到井底車場,看著有人往隱蔽采面方向跑,郭長政跟著往裡跑到隱蔽采面下出口,看到采面冒頂,立即組織搶救,隨後升井並分別於9時12分、9時15分向黔越公司、貞豐縣工科局電話報告了事故情況。9時17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接六枝礦山救護大隊駐貞豐縣礦山救護中隊事故報告。10時29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貴州局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告了事故情況。
(三)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煤礦自行組織入井搶險救援無果後升井。
2月25日9時17分,貞豐縣工科局向六枝礦山救護大隊駐貞豐縣礦山救護中隊發出事故救援召請。9時40分,六枝礦山救護大隊駐貞豐縣礦山救護中隊13名指戰員到達三河順勛煤礦。11時15分,黔西南州礦山救護大隊興義中隊、興仁中隊共30名救護指戰員到達三河順勛煤礦。15時30分,六枝礦山救護大隊二中隊三小隊共11名指戰員到達三河順勛煤礦。
2月26日17時35分,國家隧道救援中鐵二局昆明隊10名指戰員到達三河順勛煤礦。同日,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盤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專業人員參與搶險救援,公司總經理楊德金帶領76名現場經驗豐富救援人員及相關設備奔赴三河順勛煤礦,下井帶班,靠前指揮,救援工作安全順利推進。
3月3日6時05分,在距隱蔽采面下出口62.8m處發現第1名遇難人員。3月5日10時45分,在距隱蔽采面下出口86.6m處發現第14名遇難人員。3月5日13時28分,最後一名遇難人員運送出井,搶險救援結束。
此次救援,有盤江煤電集團下屬六枝礦山救護大隊、黔西南州礦山救護大隊、國家隧道救援昆明隊等3支專業救援隊伍總計77名救援指戰員參與本次事故搶險救援工作。金州電力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團選派有關專業人員參加搶險救援。
(四)事故搶險及救援工作評估。
接到事故報告後,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按規定啟動了應急預案,在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和省有關領導的指導下,組織有關部門和貞豐縣人民政府有序開展搶險救援工作。貞豐縣人民政府組織對遇難礦工的善後事宜進行了妥善處置。
三、“1·13”頂板事故(瞞報)情況
2022年1月13日11時55分,三河順勛煤礦隱蔽采面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煤礦瞞報事故,與遇難者家屬私下達成賠償協定。事故簡要情況如下:
(一)事故概況。
隱蔽采面切眼掘進至130m後,切眼邊向前掘進,邊以擴幫形式沿煤層走向後退推采出煤。出煤期間,採用DW18-30/100單體液壓支柱配合HJDA-1200型鉸接頂梁支護頂板,“二·三”排管理頂板,先回後支。2022年1月13日10時許,採煤隊10人入井到隱蔽采面切眼進行支護。11時55分,付建新和馬廣廣在切眼開口位置以上約60m處打設單體液壓支柱過程中,頂板掉落一塊長約1.0m,寬約0.5m,厚約0.5m矸石,將付建新頭部砸傷,現場施工人員隨即將付建新抬送升井,到達副平硐井口後由趙江駕駛皮卡車將付建新送往黔西南州人民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付建新死亡後,黔西南骨科醫院開具了不規範的死亡證明,興義市殯葬事務服務中心依據該死亡證明開具了《準予火化單》並辦理了殯葬手續。
(二)瞞報情況。
事故發生後,楊得禮、余文濤、宋逍三人商議決定不上報該起事故,與死者家屬協商私了,由宋逍代表正地公司負責與死者家屬協商具體賠償事宜。經協商,正地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定。曹坤能、趙江、郭長政均知曉事故傷者死亡,均未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三河順勛煤礦“1·13”頂板事故(瞞報)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20萬元。
三河順勛煤礦“2·25”重大頂板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288.47萬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2·25”重大頂板事故直接原因:超出礦界範圍布置的隱蔽采面支護強度不足,導致複合頂板[複合頂板:“也稱離層型頂板,是一種岩性和岩石力學性質等方面特殊組合的直接頂。一般具有以下特徵:一是煤層頂板由下“軟”上“硬”不同岩性的岩石組成;二是“軟”“硬”岩層間有夾有煤線或薄層軟弱岩層;三是下部軟岩層的厚度一般小於0.5m,不大於3m。”]離層、斷裂,支柱穩定性不夠造成頂板推垮[頂板推垮:“指因水平推力的作用使工作面支架大量傾斜而造成的冒頂。”],釀成事故。
“1·13”頂板事故(瞞報)直接原因:隱蔽采面切眼邊掘進邊推采出煤,支護不及時且支護強度不足導致頂板矸石掉落,釀成事故。
(二)間接原因。
1.三河順勛煤礦未依法管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越界盜採國家資源。經實地測量,隱蔽采面下順槽超出礦界69.969m、上順槽超出礦界78.978m,煤礦相關管理人員在明知越界的情況下,蓄意非法盜採國家煤炭資源。
(2)蓄意逃避安全監管。煤礦為獲取非法利益,布置隱蔽非法採煤點,通過不上圖、打設假密閉、資料作假、不安設安全監控、入井人員不帶人員定位識別卡、不進行入井檢身登記等手段蓄意逃避安全監管。
(3)違法承包,違規轉包分包。三河順勛煤礦缺乏基本的安全投入保障能力,將煤礦違法承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正地公司,正地公司又將井下回採、掘進、安裝等工程違規分包給個人,回採承包人又將井下採煤作業轉包,以包代管。
(4)頂板管理不到位。未編制采面作業規程,未進行支護強度驗算,未對單體液壓支柱進行壓力測試。現場單體液壓支柱打設混亂,柱樑數量不足。采面停止回採時未對采面支護進行維護,在采面出現煤壁切頂現象後仍未採取加強支護措施。
(5)安全管理混亂。一是安全管理體系不能正常運行。由於違法承包、違規分包和轉包,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隊無實際指揮權和管理權,安全管理和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不足,安全管理體系不能正常運行。二是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煤礦有關負責人違章指揮,隱蔽采面切眼未貫通即組織回採作業。在明知作業區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安排人員進行回採作業。三是違規使用民爆物品。承包採掘的施工隊無爆破工,由煤礦爆破工持證人員領取民爆物品交由施工隊無證人員實施爆破作業;施工隊領取民爆物品後違規存放在井下。四是安全培訓不到位。未按規定開展新工人崗前培訓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安排未經培訓的工人入井作業,採用補簽培訓記錄進行造假;工人安全意識不強,在沒有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下仍進行採煤作業。五是安全投入不足。因資金投入不足等問題,煤礦邊建設、邊生產於2021年6月被貞豐縣工科局查處;煤礦自開工建設以來先後三次延長建設工期,建設工期由原批覆的8.7個月延長至28.7個月。
(6)心存僥倖、冒險蠻幹。“1·13”頂板瞞報事故發生後,仍心存僥倖、冒險蠻幹,導致“2·25”重大頂板事故發生。
2.正地公司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正地公司無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未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違法承包三河順勛煤礦技改建設工程,違法分包井下單項工程,以技改建設為名,行違法違規生產之實。
3.黔越公司履職能力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
(1)履職能力不足。公司機構設定不健全、人員配備不足,對三河順勛煤礦人、財、物無實際管理權,導致對煤礦的管理流於形式,不能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2)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安全檢查的周期和次數均達不到公司安全檢查有關制度規定;未對正地公司資質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中介機構出具虛假的儲量動態核實報告。
貴州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106地質大隊(以下簡稱106地質大隊)出具的《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2021年上半年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小結》《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2021年礦山儲量年報》失實,報告內容與煤礦實際情況嚴重不符。一是2021年二季度,106地質大隊3名工作人員到礦均未入井進行現場實測,僅依據由煤礦提供的井上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電子版)編寫的《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2021年上半年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小結》失實,該小結顯示:2021年上半年,采出原煤量0萬噸,損失煤量0萬噸,損失率為0。二是2021年12月13日,106地質大隊4名工作人員在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2021年度儲量動態監測時,測量人員僅到11302運輸巷進行實測,出具的年報顯示:2021年未採煤,動用資源儲量0萬噸,原煤量0萬噸,損失煤量0萬噸,損失率為0。三是對2021年度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工作不規範,未按照2020年11月10日新修訂的《工程測量規範》規定採用國家級動態監測基點,造成與實際不符。
5.貞豐縣自然資源局履職不到位。
一是組織開展對礦產資源領域“打非治違”工作不深入。在履行礦產資源監督檢查職責時,未按照《貴州省礦產資源監督檢查條例》的要求,採取進入礦山現場實地勘測等措施,導致未及時發現、查處三河順勛煤礦非法盜採煤炭資源行為。二是對煤礦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工作管理不到位。2022年1月20日,貞豐縣自然資源局要求106地質大隊提交尚未進行過評審的《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2021年度礦山儲量年報(初稿)》(電子版),並以此為依據填寫了貞豐縣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匯報表,隨同儲量動態管理工作總結一併上報給黔西南州自然資源局,對106地質隊提供失實的動態儲量監測工作小結、三河順勛煤礦不按規定提交儲量年報失察。三是對煤礦檢(巡)查工作不到位,2021年以來對三河順勛煤礦檢查方式均為地面巡查,未入井檢查;部分從事安全巡查人員未取得行政執法證,存在1人巡查執法的情況;未按照2021年3月11日《關於印發<貞豐縣自然資源局2021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計畫>的通知》,對全縣“煤礦山”和“非煤礦山”實施每月不少於一次以上的巡查,2021年1月、3月、8月、11月,均未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巡查。
6.貞豐縣工科局履職不到位。
一是對三河順勛煤礦監管不到位。2021年10月至事故發生,已責令三河順勛煤礦停建整頓、停止採掘工作面作業,未分析研判煤礦仍有大量煤炭外運的異常情況,未嚴格把關準運準銷單申請數量,仍批准煤礦領取與建設狀態不符的準運準銷單;未認真深入核查駐礦安監員多次匯報煤礦存在的異常問題;用巡查代替執法,日常監管執法流於形式,造成未能及時發現煤礦真實建設狀態和違法行為並制止和查處。二是落實駐礦管理工作不力。未嚴格對駐礦安監員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對三河順勛煤礦駐礦安監員入井次數達不到要求、履職不到位、存在脫崗等行為失察;駐礦安監員存在由煤礦職工攜帶其人員定位識別卡入井、接受三河順勛煤礦吃請的情況;未嚴格執行2021年8月27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貞豐縣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辦法>的通知》(貞府辦函〔2021〕54號)的規定,對包括三河順勛煤礦在內的正常生產建設礦井均未落實駐礦監督、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專人聯絡、巡(檢)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和“五人一礦”[五人一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貞豐縣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辦法>的通知》(貞府辦函﹝2021﹞54號)第九條: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進行分級分類管理,按照駐礦監督、專人聯絡、巡查(檢查)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和“五人一礦”原則,逐礦明確五人工作小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駐礦安監員三名。”]規定。三是內部管理不暢。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工作失序,以集體研究等方式擅自改變貞豐縣能源綜合執法運行體系,貞豐縣能源綜合執法大隊有名無實,未開展執法工作;調配、抽調安全監管人員到與煤礦安全監管無關的崗位工作,各內設股室、各中心內部管理混亂,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失序。
7.黔西南州自然資源局履職有差距。
一是打擊治理州內非法越界盜採礦產資源工作力度不夠,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嚴厲打擊盜採礦產資源違法活動和礦山嚴重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的通知》(安委辦〔2022〕1號)不到位,對三河順勛煤礦越界盜採礦產資源問題失察。二是落實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未按照《貴州省礦產資源監督檢查條例》要求,採取進入礦山現場實地勘測等措施,監督檢查礦山企業超越批准範圍開採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未嚴格按照《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礦產資源行為的通知》(黔委廳字〔2009〕84號)等要求,對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履行打擊非法採礦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是礦山儲量動態管理不到位。落實《國土資源部關於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87號)《黔西南州自然資源局關於做好全州礦山儲量年度報告有關工作的通知》(州自然資發電〔2021〕4號)不到位,指導督促貞豐縣自然資源部門開展儲量動態監測管理工作不力。
8.黔西南州能源局履職有差距。
一是對貞豐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不力。未有效指導貞豐縣工科局精準制定三河順勛煤礦“一礦一策”監管方案[“一礦一策”監管方案:關於印發《貞豐縣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工作實施方案》的同志(貞工科〔2020〕69號)......結合全縣《煤炭產業發展“一礦一策”方案》,編制貞豐縣煤礦安全生產“十四五”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對貞豐縣綜合能源執法大隊運行狀況和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檢查指導不夠,未有效督促執法大隊開展監管執法工作、未有效促進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效能提升。二是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有差距。部署開展嚴厲打擊盜採礦產資源違法活動和礦山嚴重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行動遲緩,落實煤礦安全整治三年行動和“打非治違”工作措施不實、效果不好。三是落實黔西南州煤炭產業高質量發展部署不夠。未有效督促貞豐縣設定煤礦安全生產專班,對貞豐縣煤炭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督促指導力度不足。
9.貞豐縣委、縣人民政府落實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差距。
(1)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有差距。貫徹落實省政府出台的《省人民政府關於強化煤礦瓦斯防治攻堅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20〕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煤礦瓦斯防治攻堅年行動進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20〕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黔府辦函〔2021〕4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最佳化完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函〔2021〕54號)不到位。
(2)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有差距。一是未統籌好發展與安全的關係,落實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集中攻堅不力,與“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有差距。二是未嚴格落實黔西南州煤炭產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工作要求。未按規定成立煤礦安全生產專班,且至事故發生時,“煤礦行業監管部門監管人員按照每個正常生產建設煤礦不少於5人配備”和“縣抽調具有兩年以上煤礦工作經驗的採礦、地質、測量、機電、通風等煤炭專業監管人員組成“五人工作組”等工作要求仍未落實。三是貞豐縣人民政府落實煤礦包保制度流於形式,三河順勛煤礦三名縣級包保領導均不清楚自己所包保的煤礦,未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包保有關工作。
(3)督促檢查相關部門履職盡責的力度有差距。一是未有效督促縣自然資源局、縣工科局履行監管責任,對縣自然資源局、縣工科局等職能部門監管力量薄弱、人員調配不合理、職責履行不到位等問題失察。二是未督促縣自然資源局、縣工科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多部門參與的煤礦“打非治違”聯合執法工作機制不完善,各職能部門打擊煤礦越界開採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缺失。
10.黔西南州委、州人民政府落實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有差距。
(1)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有差距。貫徹落實省政府出台的《省人民政府關於強化煤礦瓦斯防治攻堅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黔府發〔2020〕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煤礦瓦斯防治攻堅年行動進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20〕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黔府辦函〔2021〕4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最佳化完善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函〔2021〕54號)不到位。
(2)未切實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未有效督促州自然資源局、州能源局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未認真督促貞豐縣履行煤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職責,未深入汲取2019年安龍縣廣隆煤礦“12·16”事故教訓,“打非治違”工作不到位,未有效防範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三)事故性質。
貴州省黔西南州貞豐縣三河順勛煤礦“1•13”頂板事故(瞞報)是一起責任事故。
貴州省黔西南州貞豐縣三河順勛煤礦“2•25”重大頂板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責任的處置情況和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有關責者提出如下處置情況和處理建議:
(一)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15人)
1.楊兵[楊兵:2015年8月11日,黔西南州普安縣政忠煤礦發生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楊兵系政忠煤礦違法承包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9月刑滿釋放。2021年10月,與正地公司簽訂了《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生產勞務契約》(契約未簽署日期),從正地公司分包了井下採煤工程。],三河順勛煤礦採煤工程承包人。組織非法越界開採;安全管理不到位,採取打設假密閉、不安裝安全監控等手段蓄意逃避監管;違規分包、轉包井下工程;違章指揮、組織工人冒險作業。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張會江,三河順勛煤礦採煤工程承包合伙人。違規分包、轉包井下工程。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黃仕堯[黃仕堯:2015年8月11日,黔西南州普安縣政忠煤礦發生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黃仕堯系政忠煤礦違法承包生產實際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20年1月刑滿釋放。2021年10月15日開始到楊兵隊工作,主要負責工程量驗收、各班組工作安排等。],三河順勛煤礦採煤工程承包總管。組織非法越界開採;採取打設假密閉、不安裝安全監控等手段蓄意逃避監管;安全管理不到位,在隱蔽采面支柱數量不足、支護不到位的情況下仍指揮、組織工人冒險作業。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李世進,三河順勛煤礦生產副礦長。組織非法越界開採;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5.徐鑫,中共黨員,三河順勛煤礦總工程師。採取打設假密閉、不安裝安全監控等手段蓄意逃避監管;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隱蔽采面無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6.徐彥祥,中共黨員,三河順勛煤礦原礦長助理。組織非法越界開採;採取打設假密閉、不安裝安全監控等手段蓄意逃避監管;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7.郭長政,三河順勛煤礦礦長。組織非法越界開採;採取打設假密閉、不安裝安全監控等手段蓄意逃避監管;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參與瞞報“1•13”頂板事故。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建議其終身不得擔任煤炭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8.曹坤能,正地公司總經理。違法承包煤礦;違法分包井下工程;採取打設假密閉、不安裝安全監控等手段蓄意逃避監管,組織非法越界開採;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參與瞞報“1•13”頂板事故。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建議其終身不得擔任煤炭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9.余文濤,代表正地公司股東負責三河順勛煤礦經營管理。違法承包煤礦;違法分包井下工程;組織非法越界開採;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瞞報“1•13”頂板事故。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0.楊得禮,正地公司董事長。違法承包煤礦;違法分包井下工程;組織非法越界開採;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瞞報“1•13”頂板事故。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建議其終身不得擔任煤炭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1.趙江,正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參與瞞報“1•13”頂板事故。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建議其終身不得擔任煤炭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2.宋逍,正地公司實際出資人之一,負責三河順勛煤礦的銷售、採購工作。參與組織蓄意逃避監管;瞞報“1•13”頂板事故。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3.仲崇寶,三河順勛煤礦原安全副礦長。安全監督管理不力,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報告。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4.趙天成,三河順勛煤礦法定代表人。未履行負責人職責,煤礦存在安全管理體系不能正常運行、安全投入與人員配備不足等問題。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建議其終身不得擔任煤炭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5.丁元勛,三河順勛煤礦實際控制人。違法將煤礦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正地公司。對“1•13”和“2•25”兩起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建議其終身不得擔任煤炭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員(3人)。
16.趙新峰,中共黨員,三河順勛煤礦安全副礦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3月1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17.張延輕,中共黨員,三河順勛煤礦機電副礦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22年3月1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18.薛維品,三河順勛煤礦井下炮掘、巷修、雜工承包人。因涉嫌非法儲存爆炸物品罪,2022年3月1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以上人員中屬於中共黨員的,由對其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依規依紀處理。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3人)。
19.張叢軍,中共黨員,黔越公司安全副總經理。對三河順勛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發現煤礦違法布置隱蔽采面作業點;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安全檢查的周期和次數達不到公司安全檢查有關制度規定。對“1•13”和“2•25”兩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針對“1•13”事故,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吊銷其安全生產從業資格,並處25200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計);針對“2•25”事故,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吊銷其安全生產從業資格,並處42000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計)。兩項合併,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從業資格,並處67200元罰款。
20.馮秀明,中共黨員,黔越公司總經理。對三河順勛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發現煤礦違法布置隱蔽采面作業點;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安全檢查的周期和次數達不到公司安全檢查有關制度規定。對“1•13”和“2•25”兩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針對“1•13”事故,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吊銷其安全生產從業資格,並處36000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計);針對“2•25”事故,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吊銷其安全生產從業資格,並處60000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計)。兩項合併,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從業資格,並處96000元罰款。
21.王越,中共黨員,黔越公司實際控制人。未按規定設定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對三河順勛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發現煤礦違法布置隱蔽采面作業點。對“1•13”和“2•25”兩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針對“1•13”事故,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處28800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計);針對“2•25”事故,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處57600元罰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計)。兩項合併,建議處86400元罰款。
(四)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39人)。
22.徐安映,民盟盟員,106地質大隊高級工程師。工作不負責任,帶隊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2021年上半年儲量動態監測時,未按規定提供技術服務,編制的《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2021年上半年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小結》內容嚴重失實。對前述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專業7級降到專業9級)。
23.周高,106地質大隊高級工程師。工作不負責任,帶隊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2021年度儲量動態監測時,未按規定採用國家動態監測基點,編制的《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2021年礦山儲量年報》內容嚴重失實。對前述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專業7級降到專業9級)。
24.周勇,106地質大隊測繪工程部副總工程師。對《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2021年礦山儲量年報》中的測量內容審核把關不嚴,導致該報告內容嚴重失實,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5.徐石輝,106地質大隊副總工程師,負責資源勘查部技術管理工作。對《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2021年礦山儲量年報》中的資源儲量內容審核把關不嚴,導致該報告內容嚴重失實,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6.陳強,中共黨員,106地質大隊黨委委員、副總工程師。技術管理不到位,審核把關不嚴,導致出具的《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2021年礦山儲量年報》內容嚴重失實,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7.梁浩波,中共黨員,106地質大隊黨委書記、隊長。對下屬部門及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審核把關不嚴,編制的《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2021年上半年礦山儲量監測動態小結》《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2021年礦山儲量年報》內容嚴重失實,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處理。
28.李文學,貞豐縣自然資源局龍場鎮自然資源所工作人員。履行巡查工作職責不到位,未按規定做好轄區內的自然資源管理執法巡查工作,對三河順勛煤礦存在越界違法開採的問題失察,對前述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處理。
29.韋東平,貞豐縣自然資源局龍場鎮自然資源所負責人。履行巡查工作職責不到位,未按規定做好轄區內的礦產資源管理動態巡查工作;未做好轄區內的自然資源執法巡查工作,對三河順勛煤礦存在違法越界開採的問題失察。對前述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0.羅雄,貞豐縣自然資源局綜合股工作人員,負責礦權等工作。工作不負責,對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報告審核不嚴,未發現106地質大隊出具的三河順勛煤礦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報告內容嚴重失實。對前述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處理。
31.王麗,中共黨員,貞豐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分管礦權業務工作。履行分管職責不力,落實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審核把關不嚴,未發現三河順勛煤礦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報告內容嚴重失實的問題。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2.鄭繼承,中共黨員,貞豐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隊長。履行分管職責不力,對“打非治違”工作重視不夠;執法工作開展不認真,未按規定對全縣“煤礦山”和“非煤礦山”開展巡查;履行自然資源領域執法監察工作職責不力,未按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開展煤礦資源監督檢查工作,未及時發現、制止、查處三河順勛煤礦非法盜採煤炭資源行為,對三河順勛煤礦存在的越界違法開採問題失察。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33.王波,中共黨員,貞豐縣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上級部署要求不力,開展煤礦“打非治違”及打擊煤礦越界盜採礦產資源工作不到位;統籌推進縣自然資源局工作不力,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行政執法工作不嚴不實,對三河順勛煤礦違法越界開採行為失察;礦山儲量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煤礦資源儲量動態監測報告嚴重失實的問題失察;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對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礦權業務人員、鄉鎮自然資源所工作人員工作不力、弄虛作假等問題失察。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34.周瑜,貞豐縣煤礦安全生產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三河順勛煤礦駐礦安監員。履行安全監管工作不力,未按規定開展駐礦盯守,違規將本人的定位識別卡交由礦方人員攜帶入井充數;未按規定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檢查執法工作;未按規定檢查煤礦產量報表、民爆物品使用情況;未及時制止該礦違法生產行為,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煤礦存在的重大風險。對前述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35.張登廷,貞豐縣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任三河順勛煤礦駐礦安監員)。履行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不力,未按照規定開展駐礦盯守,違規將本人的定位識別卡交由礦方人員攜帶入井充數;未按規定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對礦井技改期間大量煤炭外運的不正常行為放任不管;發現礦井運輸巷存在盲巷等安全隱患,未採取措施督促煤礦及時密閉。對前述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36.喬磊,貞豐縣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任三河順勛煤礦駐礦安監員)。履行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不力,未按規定開展駐礦盯守,違規將本人定位識別卡交由礦方人員攜帶入井充數;對礦井技改期間大量煤炭外運的不正常行為放任不管。對前述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37.王政國,貞豐縣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三河順勛煤礦駐礦安監員。履行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不力,未按規定開展駐礦盯守,違規將本人的定位識別卡交由礦方人員攜帶入井充數;未按規定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對礦井技改期間大量煤炭外運的不正常行為放任不管。對前述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政務降級處分。
38.易貴,中共黨員,貞豐縣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中心主任。履行職責不力,未按規定對三河順勛煤礦安全生產開展監管執法工作,發現隱患問題未向煤礦下達監管執法法律文書,以巡查代替執法、只檢查不執法;對駐礦安監員疏於管理,對駐礦安監員不按規定駐礦履職、考核資料造假等問題失察。對前述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處理。
39.王義波,中共黨員,貞豐縣煤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負責煤礦準運準銷單覆核工作。未嚴格審核三河順勛煤礦準銷準運條件,致使三河順勛煤礦在被責令停止作業期間,仍獲得煤炭準運準銷單後外運銷售大量煤炭。對前述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責令其向貞豐縣工科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40.陳鵬,貞豐縣煤炭管理中心副主任。履行煤礦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不力,在發現三河順勛煤礦存在違法越界開採的行為後,未依法移送自然資源部門處理,違規處罰;明知三河順勛煤礦已被責令停止作業,仍有大量煤炭外運銷售的不正常問題放任不管。對前述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1.孫志宏,中共黨員,貞豐縣工科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能源、安全、自然資源管理等工作。對駐礦安監員教育、培訓不到位,管理不嚴、考核不力;對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領導不力,放任巡查代替執法不規範行為發生,對三河順勛煤礦非法違法開採失察失管;風險管控不到位,未嚴格把關煤炭準運準銷單;在發現三河順勛煤礦存在違法越界開採的行為後,未依法移送自然資源部門處理,違規作出處罰決定。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政務撤職處分。
42.劉瑜,中共黨員,貞豐縣工科局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兼任貞豐縣煤炭管理中心主任。對煤礦安全監管領導不力,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失序;對煤炭準運準銷單核發工作領導不力;對駐礦安監員教育、培訓、管理、考核督促不力。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43.羅啟榮,中共黨員,黔西南州自然資源局綜合執法支隊隊長。履行職責不力,對查處盜採礦產資源違法活動總體統籌、督促、調度不足;未按照《貴州省礦產資源監督檢查條例》要求,監督檢查礦山企業超越批准範圍開產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對下級執法大隊行政執法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下級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履職不力的問題失察。對前述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4.申傑,中共黨員,黔西南州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分管礦產資源管理等工作,聯繫貞豐縣自然資源局。履行分管和聯繫職責不力,指導督促縣級自然資源部門開展儲量動態監測管理工作不到位,對貞豐縣自然資源局履職不力的問題失察。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5.劉赫男,中共黨員,黔西南州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綜合執法、“打非治違”等工作。履行分管職責不力,對全州開展打擊盜採礦產資源違法活動和嚴重違法違規生產建設工作的總體統籌、督促、調度不足;疏於管理,對縣級自然資源綜合執法工作中存在履職不力的問題失察失管。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6.李錦洪,中共黨員,黔西南州自然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一級調研員。貫徹落實上級關於礦產資源管理安排部署和指示精神不到位;疏於管理,未認真督促州自然資源局有關分管領導和科室負責人履行礦產資源管理職責,督促指導縣級自然資源部門開展工作不力,對州自然資源局和貞豐縣自然資源局履職不力等問題失察失管。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47.趙良忠,中共黨員,黔西南州能源局綜合執法支隊隊長。履行職責不力,統籌謀劃能源綜合執法支隊工作不到位,督促指導貞豐縣工科局開展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等工作不到位,對貞豐縣工科局綜合履職不力的問題失察。對前述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處理。
48.胡永華,中共黨員,黔西南州能源局黨組成員,分管能源安全生產。工作開展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有關分管科室履行職責;指導貞豐縣工科局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貞豐縣工科局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履職不力等問題失察。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49.陳仕曦,中共黨員,黔西南州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未按《黔西南州能源局關於印發<黔西南州今冬明春能源安全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州能源〔2021〕73號)要求,到貞豐縣開展能源安全大檢查相關工作。對前述問題,應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處理。
50.潘龍,中共黨員,黔西南州能源局黨組書記。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不及時不到位,未有效防範安全生產風險,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不力;對州能源局有關黨組成員和科室負責人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督職責不力;指導貞豐縣工科局履職不力。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處理。
51.黃榜泉,民革黨員,黔西南州政協副主席、民革黔西南州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州能源局局長。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指示精神不到位,未認真組織開展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統籌開展日常監管不力,未認真督促相關班子成員和科室負責人履行煤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指導貞豐縣工科局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52.卓國虎,中共黨員,貞豐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三河順勛煤礦包保領導。未按照縣委檔案要求,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包保相關工作。建議責令其向貞豐縣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53.蒙立勝,中共黨員,貞豐縣人大常委會主任,三河順勛煤礦指導領導。未按照縣委檔案要求,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指導等相關工作。建議責令其向貞豐縣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54.嚴匡卿,中共黨員,貞豐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三河順勛煤礦包保領導。未按照縣委檔案要求,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包保相關工作;未按安排部署到三河順勛煤礦開展檢查指導工作。建議責令其向貞豐縣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55.劉鵬,中共黨員,貞豐縣委常委、縣政法委書記,三河順勛煤礦包保領導。未按照縣委檔案要求,對三河順勛煤礦開展包保相關工作。建議責令其向貞豐縣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56.邱禎富,中共黨員,貞豐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負責自然資源工作,分管貞豐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管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未認真組織開展轄區礦產資源“打非治違”工作,未督促建立健全煤礦“打非治違”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未認真督促貞豐縣自然資源局履行礦產資源日常巡查和動態監測監管職責,對貞豐縣自然資源局開展礦權管理和“打非治違”工作履職不到位失察。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57.吳德安,中共黨員,現任貞豐縣副處長級幹部,時任貞豐縣副縣長,分管貞豐縣工科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未認真督促貞豐縣工科局履行煤礦行業監管職責;未督促建立健全煤礦“打非治違”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對貞豐縣工科局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58.劉曜熙,中共黨員,貞豐縣委副書記、縣長。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指示精神不到位,未認真組織開展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統籌協調不力,未認真跟蹤督促貞豐縣人民政府分管能源、自然資源的班子成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貞豐縣工科局、貞豐縣自然資源局存在履職不力、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失察失管。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59.黃華,中共黨員,黔西南州政府黨組成員、副州長,分管能源、自然資源(礦產資源方面)等工作。貫徹貴州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指示精神不到位,安排部署煤礦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深不細;疏於管理,未有效督促能源和自然資源部門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督促指導貞豐縣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職責不力,未有效防範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60.塗妍,中共黨員,黔西南州委副書記、貞豐縣委書記。貫徹落實上級安排部署和指示精神不到位,組織研究安全生產重大問題不及時;未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認真督促貞豐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督促煤礦包保制度落實到位;對貞豐縣人民政府、縣工科局、縣自然資源局存在履職不力的問題失察失管。對前述問題,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誡勉處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黔越公司。機構設定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對三河順勛煤礦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第一款:“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於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議處600萬元的罰款。
2.正地公司。非法承包三河順勛煤礦,非法盜採國家資源,違法違規組織生產,對事故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建議處600萬元的罰款。
3.三河順勛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違法承包給正地公司,對事故負有責任。
(1)三河順勛煤礦“1·13”頂板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於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議處90萬元的罰款;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建議處490萬元的罰款。兩項合併,建議共處580萬元罰款。
(2)三河順勛煤礦“2•25”重大頂板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建議處900萬元罰款。
(3)三河順勛煤礦存在安全保障投入不足、安全管理體系不能正常運行、人員配備不到位等問題,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議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4.106地質大隊。未按規定對三河順勛煤礦進行現場實測,出具的《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2021年上半年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小結》《貴州黔越礦業有限公司貞豐縣龍場鎮三河順勛煤礦2021年礦山儲量年報》內容與煤礦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建議由黔西南州自然資源局對其出具虛假資料進行立案查處。建議依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第二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第二條第一款第(十)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十)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藉資質的。”],上報應急管理部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六)其他建議。
(1)責成貞豐縣人民政府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責成貞豐縣委向黔西南州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3)責成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向貴州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4)責成黔西南州委向貴州省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5)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組織對黔西南骨科醫院死亡證明開具不規範和興義市殯葬服務中心火化程式不規範問題調查處理。
(6)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組織對轄區內由106地質大隊出具的有關報告進行覆核。
七、防範措施及建議
(一)煤礦要提高法治意識,依法依規辦礦管礦。
一是要樹牢法治觀念和底線思維,增強誠信意識、敬畏意識和守法意識,堅持以安全理念引領安全管理,真正做到學法、知法、守法、用法,依法辦礦、依法管礦。
二是要依法依規實施礦井承包,嚴禁非法承包、違規轉包分包。
三是要如實報告生產作業情況,主動接受安全監管;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堅決杜絕遲報、瞞報而貽誤救援時機。
(二)煤礦要強化安全管理,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煤礦實際控制人、主要投資人等不僅要有辦礦的實力,也要具備管理的能力,要持續強化以礦長為首的安全管理團隊建設和以總工程師為首的工程技術管理團隊建設,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技術、監督等職能部門,配齊配強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真正賦予安全管理人員決策權、指揮權和管理權,確保全全管理體系正常運行。
二是抓實抓細安全培訓教育。嚴格落實安全培訓主體責任,針對性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增強安全意識,提高操作技能,提升自保能力,持續深入開展“三敬畏”“反三違”活動,塑造本質安全人、打造本質安全崗。
三是加強採掘頂板管理管控。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採煤工藝,持續推進裝備和採掘工藝升級,結合礦井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作業規程和支護設計並貫徹落實到位,最佳化勞動組織,強化現場管理,加強過程管控,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提升採掘施工的本質安全。
(三)煤礦上級公司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一是要杜絕“拼湊型”“掛靠型”集團公司,公司要對所屬煤礦真管理、敢管理。
二是要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提升履職能力。
三是要強化對煤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能力等的監督檢查。對於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低的煤礦要堅決停止生產建設,待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後方準復工。
四是嚴格所屬煤礦安全管理,嚴禁非法承包、違法轉包、違法分包。
(四)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全力提升執法效能。
一是最佳化監管執法方式。最佳化執法隊伍,提升執法質量,規範執法行為,確保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專職專業和有效高效。
二是強化駐礦安全盯守。加快推動單一駐礦模式轉向“小組巡查、駐礦監督”相結合的模式,落實駐礦盯守各項措施,強化履職考核管理。
三是深化重點監管執法。確定重點監管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執法,對發現的突出問題和重大隱患,掛牌督辦、緊盯不放。
四是量化安全監管關鍵環節。加快建立並嚴格落實“三報表兩圖紙一運輸”填報分析研判制度,發現數據異常必須迅速開展現場核查,精準和嚴厲打擊“五假五超三瞞三不”以及其他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
(五)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大“打非治違”力度。
一是加強煤礦儲量動態管理。加強對儲量動態監測的監督核查,準確掌握煤礦儲量動態變化真實情況,嚴厲打擊中介機構和煤礦弄虛作假。
二是嚴厲打擊超層越界開採行為。要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煤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和煤層開採的非法行為,依法嚴查重處。
(六)地方政府要強化安全監管責任落實。
一是要落實有效監管。州、縣人民政府要嚴格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條措施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遏制重大事故的意見》(黔府函〔2022〕31號)要求,督促各部門完善機構、配齊配強監管人員,切實解決監管力量不夠、專業不足的問題。加強對各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督促各部門及有關人員履職盡責。加大對煤礦的監管執法力度,查大系統、除大隱患、防大事故。同時,要加大對煤礦的幫扶指導力度,促進煤礦安全管理能力水平提升,機械化、智慧型化程度不斷提高。
二是構建“打非治違”工作合力。建立州、縣兩級煤礦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集安全監管、公安、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電力等部門召開會議,加強信息互通共享,綜合研判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及時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安排部署階段性“打非治違”重點工作,形成強大合力,持續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
三是督促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全面排查全州範圍內煤礦上級公司股權結構、資金流向、安全管理等情況。對未實質性履行安全管理職能,所屬煤礦未真控股、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人員配備不齊、安全生產經費投入不足的煤礦上級公司,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將所屬煤礦納入重點監管。對違法違規掛靠、承包、轉包、分包的煤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貴州省黔西南州貞豐縣三河順勛煤礦
“2•25”重大頂板事故調查組

事故問責

貴州省紀委省監委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審查調查,對黔西南州能源局、黔西南州自然資源局、貞豐縣委、貞豐縣人民政府等7家責任單位和39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問責。其中,黨紀政務處分26人,誡勉8人、責令書面檢查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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