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是根據2003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的《關於成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通知》設立的;旨在加強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領導,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主任:劉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 成立時間:2003年10月29日
  • 委員會主任:劉鶴
內設機構,主要職責,組成人員,職責分工,

內設機構

安委會辦公室設在應急部,承擔安委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應急部部長王玉普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應急部副部長付建華、孫華山,應急部副部長、煤礦安監局局長黃玉治,應急部黨組成員、總工程師王浩水擔任。
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是: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
(三)分析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必要時,協調總參謀部和武警總部調集部隊參加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它安全生產工作。

組成人員

主 任:劉 鶴 國務院副總理
副主任:王 勇 國務委員
趙克志 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
黃 明  應急部黨組書記
王玉普 應急部部長
孟 揚 國務院副秘書長
成 員:郭衛民 中央宣傳部部務會議成員、新聞辦副主任
連維良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孫 堯 教育部副部長
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長
羅 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李 偉 公安部副部長
高曉兵 民政部副部長
劉志強 法務部副部長
劉 偉 財政部副部長
游 鈞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凌月明 自然資源部副部長
翟 青 生態環境部副部長
易 軍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何建中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葉建春 水利部副部長兼應急部副部長
余欣榮 農業農村部副部長
王炳南 商務部副部長
李金早 文化和旅遊部副部長
崔 麗 衛生健康委副主任
徐福順 國資委副主任
李 國 海關總署副署長
陳 鋼 市場監管總局黨組成員
范衛平 廣電總局副局長
高志丹 體育總局副局長
矯梅燕 氣象局副局長
陳文輝 銀保監會副主席
劉寶華 能源局副局長
吳艷華 國防科工局副局長
劉東生 林草局副局長
楊宇棟 鐵路局局長
馮正霖 民航局局長
馬軍勝 郵政局局長
蔡 軍 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作戰局副局長
閻京華 全國總工會副主席
汪鴻雁 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書記
鄧 麗 全國婦聯副主席
劉振芳 中國鐵路總公司副總經理
安委會辦公室設在應急部,承擔安委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應急部部長王玉普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應急部副部長付建華、孫華山,應急部副部長、煤礦安監局局長黃玉治,應急部黨組成員、總工程師王浩水擔任。安委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向辦公室提出,報安委會主任批准。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7月17日

職責分工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
1.把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安全監管總局聯合發布實施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研究安排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基礎設施、執法裝備、執法和應急救援用車、信息化建設、技術支撐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隱患治理等所需中央預算內投資,並對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教育部。
1.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地方加強各類學校(含幼稚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各類學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2.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加強實訓實習期間和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
3.加強安全科學與工程及職業衛生相關學科建設,加快培養煤礦、化工等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相關專業人才。
4.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5.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管理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科技部。
1.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組織實施。
2.負責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的組織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套用。
3.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4.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加大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科技工作。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
1.指導工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範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嚴格行業規範和準入管理,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促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從源頭治理上指導相關行業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2.負責通信業及通信設施建設和民用飛機、民用船舶製造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民用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制定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指揮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通信。
3.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4.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嚴格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產業、應急產業發展。
5.負責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公安部。
1.負責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開展消防監督、火災撲救和重大災害事故及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人管理工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3.指導、協調、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購買、運輸、使用(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和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4.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對相關大型民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管理。
6.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組織或參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開展統計分析,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地方公安機關查處相關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六)監察部。
1.加強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監督。
2.依法參加有關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查處事故涉及的失職瀆職、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
3.督促落實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決定和意見。
(七)法務部。
1.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2.負責全國監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3.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八)財政部。
1.完善有利於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信貸等經濟政策,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預防、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的支持。
2.指導地方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
(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相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評比表彰。
2.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和監督落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政策措施,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加大工傷預防的投入。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
3.負責勞動契約及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和參加工傷保險,規範企業勞動用工行為;指導農民工培訓教育工作。
4.制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政策,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5.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規劃、培養、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6.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培訓,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7.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領域職業資格相關政策,與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一併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的具體辦法。
(十)國土資源部。
1.負責查處重大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2.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國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3.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合理布局探礦權和採礦權。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及資質,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
(十一)環境保護部。
1.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國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2.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3.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按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4.按照職責分工,牽頭協調相關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開展相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十二)住房城鄉建設部。
1.依法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規定職責分工的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負責擬訂建築安全生產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依法查處建築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
2.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並與安全生產規劃、管道發展規劃相銜接,加強有關建設項目規劃環節的安全把關。指導地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將管道建設選線方案納入當地城鄉規劃管理,根據城鄉規劃為管道建設項目核發規劃許可。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市規劃區綠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風景名勝區等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
4.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建築業和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指導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5.負責建築業、房地產業和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交通運輸部。
1.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承擔公路、水路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治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等工作。負責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船員管理有關工作。負責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指導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道路運輸管理工作。指導運輸線路、營運車輛、樞紐、運輸場站等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經營性機動車營運安全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機動車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管理,參與機動車報廢政策、標準制定工作,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指導公共汽車、城市捷運和軌道交通運營、出租汽車、汽車租賃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製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5.按照職責分工指導並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各地組織實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負責查處船舶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船舶營運等違法行為;指導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輛營運等違法行為。
6.指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資格認定。按照職責範圍組織擬訂危險貨物有關標準。
7.負責河道采砂影響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8.指導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9.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水利部。
1.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監督管理。
2.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和重大事故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
3.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采砂活動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牽頭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並對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
4.負責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
5.指導、監督水利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6.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五)農業部。
1.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擬訂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2.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權,依法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漁港、漁船、漁業船員等監督管理。
3.指導農機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指導農機登記、安全檢驗、事故處理、農機駕駛人員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
4.指導草原防火工作。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指導畜禽屠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5.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商務部。
1.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舊貨流通行業等和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工作。指導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2.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內主體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
3.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流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十七)文化部。
1.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文化市場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擬訂文化市場有關安全生產政策,組織制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2.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和營業性演出、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文化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文物保護單位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民眾文化活動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4.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5.負責文化市場和文化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八)國家衛生計生委。
1.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衛生計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做好醫療廢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3.協調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對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十九)國務院國資委。
1.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中央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
3.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督促中央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4.參加中央企業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5.督促中央企業搞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
(二十)工商總局。
1.嚴格依法辦理涉及安全生產前置審批事項的工商登記。
2.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非法違法行為;對有關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有關部門的通知,依法責令其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對於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
3.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二十一)質檢總局。
1.負責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2.監督管理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
3.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4.依法負責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5.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需要,組織制修訂安全生產國家標準。
6.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二)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1.負責指導、監督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及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安全生產,指導、協調全國性重大廣播電視、電影活動,推進應急廣播建設,制定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實施。
2.組織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及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三)體育總局。
1.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2.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監督指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有關重要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發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十四)國家林業局。
1.依法履行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指導林區、林場、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五)國家旅遊局。
1.負責旅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職責範圍內對旅遊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地方對旅行社企業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指導景區建立具備開放的安全條件。
2.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旅遊客運安全管理。
3.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4.負責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六)國務院法制辦。
1.負責審查有關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安全生產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
2.負責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
3.負責有關安全生產行政法規解釋的具體承辦工作,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行政複議工作。
(二十七)中國氣象局。
1.建立健全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根據天氣氣候變化情況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及時向各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信息。負責為安全生產預防控制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2.依法履行雷電災害安全防禦的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指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二十八)國家能源局。
1.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產業政策及相關標準。制定實施有利於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指導督促能源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行業準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2.協調有關方面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制定相關標準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煤炭企業兼併重組。
3.負責匯總提出能源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核准、審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能源投資項目,將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式。
4.負責核電管理,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5.負責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電力應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負責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電力行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組織電力安全生產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6.依法主管全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組織核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油氣輸送管道建設項目。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國管道發展相關規劃,統籌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起草或制修訂職責範圍內涉及油氣輸送管道的標準規範。組織推進油氣輸送管道行業重大設備研發,指導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指導督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法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督促油氣輸送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7.負責電力行業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九)國家國防科工局。
1.負責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及軍工電子行業(民用核設施、民用飛機、民用船舶除外)和軍工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並監督檢查相關行業和軍工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2.組織擬訂軍工系統安全生產政策、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軍工系統安全生產標準化和誠信體系建設。
3.牽頭負責國家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負責軍工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相關行業和軍工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國家海洋局。
1.負責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的漁業執法檢查並組織調查處理漁業生產糾紛。參與海上應急救援,依法組織或參加調查處理海上漁業生產安全事故,按規定許可權調查處理相關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等,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制定海洋觀測預報、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海洋災害警報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觀測網規劃,發布海洋預報、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監視監測結果、海洋災害警報和公報,建設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三十一)國家鐵路局。
1.負責鐵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定鐵路運輸安全、工程質量安全和設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指導、監督鐵路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影響鐵路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
2.組織監督鐵路運輸安全情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鐵路運輸有關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組織擬訂規範鐵路運輸市場秩序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3.組織擬訂規範鐵路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監督鐵路工程質量安全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工作。
4.組織監督鐵路設備產品質量安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鐵路運輸安全設備生產企業認定等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
5.負責危險貨物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
6.負責組織監測分析鐵路運行安全情況,負責鐵路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二)中國民航局。
1.負責民航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政策和標準,按規定擬訂有關規劃和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民航重大安全科技項目開發與套用,推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指導民航行業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科技工作。
2.承擔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用航空器運營人資格、航空人員資格、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資格、飛行訓練設備、維修單位資格和民用航空產品的審定和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管、民用航空器運行評審工作,負責機場飛行程式和運行最低標準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監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服務工作。
4.承擔民航空防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航安全保衛的監督管理、民航安全檢查、機場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5.擬訂民用航空器事故標準,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6.負責民用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的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民用機場應急救援、淨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和機場內供油企業安全運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
7.負責民航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三)國家郵政局。
1.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郵政行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2.依法監管郵政市場,負責快遞等郵政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落實安全保障制度情況,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四)全國總工會。
1.依法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反映勞動者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2.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訂工作。
3.指導地方工會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民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動員廣大職工開展民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落實職工崗位安全責任,推進群防群治。
4.依法參加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嚴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代表職工監督事故發生單位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三十五)安全監管總局。
1.組織起草安全生產綜合性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管理全國安全生產統計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國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2.承擔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包括海洋石油開採特種設備和非煤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其他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4.承擔中央管理的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起草職業衛生監管有關法規,制定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管相關規章,組織擬訂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相關標準。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標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7.負責組織國務院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組織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按照職責分工對工礦商貿行業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綜合監管,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健全完善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9.負責綜合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擬訂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按規定製定煤炭行業規範和標準,指導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科技發展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對重大煤炭建設項目提出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
10.指導監督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
11.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操作資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12.指導協調全國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安全標誌等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13.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14.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技研究推廣和安全生產信息化工作。
1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6.承擔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三十六)國家煤礦安監局。
1.擬訂煤礦安全生產政策,參與起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規章、規程、安全標準,按規定擬訂煤炭行業規範和標準,提出煤礦安全生產規劃。
2.承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責任,檢查指導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政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煤礦整頓關閉,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3.承擔煤礦安全生產準入監督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準入制度,指導和管理煤礦安全有關資格證的考核頒發工作並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相關安全培訓工作。
4.負責擬訂煤礦職業衛生監管相關規章,組織起草煤礦職業衛生相關標準。負責煤礦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煤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煤礦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煤炭採選業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專業能力審查,指導並監督檢查煤礦職業衛生培訓工作。負責指導監督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5.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包括煤礦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依法組織或參加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分析全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與職業病危害情況。
7.負責煤炭重大建設項目安全核准工作,指導監督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
8.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9.指導煤礦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科技研究及成果推廣工作,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的安全監察工作。
10.指導煤炭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工作,指導推進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和誠信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對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提出審核意見。
(三十七)中國鐵路總公司。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全全生產。
2.負責國家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負責鐵路運輸安全、設備質量安全、運營食品安全以及職工勞動安全管理,承擔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並督促所屬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3.負責鐵路運輸統一調度指揮,承擔國家鐵路客貨運輸經營管理及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運輸和特運、專運、搶險救災運輸等任務的安全管理責任。
4.負責國家鐵路(含控股合資鐵路)新線投產運營的安全評估,負責路網日常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承擔相關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責任,負責鐵路運輸裝備的購置、調配、處置,承擔設備運用維護管理責任。
5.組織制定並實施鐵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組織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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