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國務院安委會關於印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安委〔2009〕1號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則》已經2009年1月9日召開的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安委會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則
規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規範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的工作制度,明確安委會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08〕55號),制訂本規則。
(二)安委會是國務院的議事協調機構,不代替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安委會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安委會成員單位變更時,報經國務院有關領導同志同意後,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安委會成員單位因工作需要變更其參加安委會的成員時,經安委會辦公室報安委會主任同意後,由安委會印發通知。
第二章
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研究
部署、
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
(三)分析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全國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成員單位提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
(四)審定和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
(五)研究提出
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法規、重大方針政策和標準,推動指導煤炭行業加強安全管理和科技進步等基礎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六)必要時,協調
總參謀部和
武警總部調集軍隊和武警參加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章
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
(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整改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
(四)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五)研究擬訂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
(六)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組織國務院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
(七)組織協調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指導協調全國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九)承辦安委會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十)承擔安委會協調煤炭行業管理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承辦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工作制度
(一)安委會全體會議由安委會主任主持,會議議題由主持人確定。會議形成紀要,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及有關單位。
(二)安委會主任認為必要時可召開全體會議或有關成員、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題會議。會議形成紀要,印發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安委會聯絡員會議制度。安委會每個成員單位確定一名司局級幹部擔任安委會聯絡員。安委會聯絡員會議由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召開,安委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體或部分聯絡員參加。安委會聯絡員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題會議。安委會聯絡員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安委會辦公室通報全國安全生產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通報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和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討論擬提交安委會審議事項;研究協調成員單位提出的有關事項;提出安全生產工作建議意見。聯絡員會議形成紀要,報送安委會領導同志,印發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四)以國務院或安委會名義進行的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由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安委會成員和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帶隊,成員單位派人參加。以國務院或安委會名義進行的專項督查由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安委會成員單位派人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或專項督查要形成專題報告,報送國務院並通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五)安委會檔案由安委會主任簽發;安委會辦公室檔案由安委會辦公室主任或主任委託副主任簽發。
(六)安委會辦公室編印《全國安全生產簡報》,定期通報全國安全生產形勢,傳達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區、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意見,交流安全生產工作經驗。
第五章
附則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