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赤峰煤礦爆炸事故

12·3赤峰煤礦爆炸事故

12·3赤峰煤礦爆炸事故是2016年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事故。

2017年8月,國務院對該特別重大煤礦瓦斯爆炸事故進行了嚴肅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3赤峰煤礦爆炸事故
  • 發生時間:2016年12月3日12時
  • 發生地點內蒙古赤峰市元寶山區
  • 傷亡:32人死亡、20人受傷
  • 事故類型:特別重大煤礦瓦斯爆炸事故
  • 直接經濟損失:4399萬元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處置,事故通報,案件審理,

事故經過

2016年12月3日12時左右,內蒙古赤峰市元寶山區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爆炸事故。
12·3赤峰煤礦爆炸事故
爆炸事故地點圖

事故傷亡

截至2016年12月3日,該特別重大煤礦瓦斯爆炸事故導致32人死亡、20人受傷。

事故處置

2016年12月5日,國務院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12·3”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在赤峰市成立並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
事故調查組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黃玉治擔任組長。調查組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等要求,給遇難者家屬、給全社會一個負責任的交代。
會議要求,要堅持科學嚴謹,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確保準確細緻;堅持實事求是,儘快組織專家下井進行現場勘查,廣泛蒐集信息、資料,確保證據確鑿;堅持依法依規,按制度、按程式、按標準嚴格開展查處工作,確保程式規範;堅持爭分奪秒,充分運用科學手段進行事故調查,確保調查質量。
事故調查組全體會議召開前,參會人員全體起立,為事故遇難人員默哀。
國務院調查組查明,寶馬煤礦違規開採工作面因停電停風造成瓦斯積聚,違規恢復供電通風后,排放的高濃度瓦斯進入另一工作面,遇正在違規電焊所產生的火花引發爆炸。調查組認定,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及元寶山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寶馬煤礦長期越界違法開採行為失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不力,違規通過採礦許可證年檢。
國務院責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針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王波對自治區國土資源部門未認真履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查處煤礦超層越界職責和自治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赤峰市人民政府未認真履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職責失察等問題,依法依紀對2人予以通報。由相關地方和部門對其他64名責任人員包括廳局級15人、縣處級27人依法依紀作出處理。另外司法機關已對57名責任人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同時,依法吊銷寶馬煤礦有關證照並實施關閉。

事故通報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12·3”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報
安委辦明電〔2016〕20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中央企業:
2016年12月3日11點30分左右,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元寶山區赤峰寶馬礦業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該礦隸屬赤峰市元寶山區管轄,核定生產能力45萬噸/年,為低瓦斯礦井。經初步核實,已經造成32人遇難,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正在緊張有序進行。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並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計搜救被困人員,查明事故原因,嚴肅問責,並要求各地區深刻吸取近期接連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沉痛教訓,決不能有絲毫鬆懈和僥倖心理,全面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深入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發勢頭。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黨組書記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黃玉治已率工作組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導地方全力搜救被困人員和事故處置等工作。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務請各有關省級安委會督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各煤礦企業全力抓好落實。
一、充分認識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極端嚴峻性。近期,針對全國煤礦重特大事故明顯反彈態勢,國務院安委會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多次召開會議、下發安全生產大檢查通知和事故通報,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全面徹底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但寧夏、重慶、黑龍江、內蒙古等地區仍接連發生重特大事故,這充分暴露出一些煤礦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受煤價上漲的利益驅動,違法違規冒險生產問題突出;一些地區和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責任不落實、組織不得力、落實不到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各煤礦企業要切實從血的教訓中警醒起來,真正把安全生產大檢查各項安排部署落實到每一個部門、每一個企業和每一處煤礦,堅持邊查邊改,以檢查促整改,真正實現全覆蓋,決不放過任何一個漏洞,決不丟掉任何一個盲點,決不留下任何一個隱患。
二、煤礦企業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全面徹底做好安全生產大檢查。各類煤礦特別是國有煤礦企業領導幹部要建立包礦檢查責任制,企業總部或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是安全生產大檢查的第一責任人,要組織企業內部各層級領導幹部對所屬所有煤礦包礦到人、落實責任,深入基層一線開展隱患排查治理,不留盲區、不留死角。對煤礦存在致災因素排查不到位、通風系統不完善、瓦斯和水害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等重大隱患,要堅決停產停工進行全面徹底整改。
三、切實加強正常生產建設礦井安全監管監察。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直接監管的各類煤礦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對每個煤礦礦井,都要明確和落實監管人。要加強監管監察執法,徹查各項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落實,徹查各大安全生產系統是否正常可靠,徹查是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徹查是否存在採掘抽失調。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該處罰的堅決處罰,該停產的堅決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四、切實加強資源整合技改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兼併主體企業要加強對被兼併煤礦安全管理,整合技改煤礦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變更相關證照、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被整合的煤礦必須依法吊(注)銷相關證照,經批准的設計中明確不予利用的井巷要封閉到位。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查超層越界行為和明令禁止採煤方法,分析開拓進尺、煤炭產銷量、火工品用量和電量情況,嚴查假整合、不技改、真生產、邊施工邊生產、原有礦井各自多系統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切實加強長期停產停工礦井安全監管。長期停產停工煤礦,電力部門要停止礦井供電,公安部門要停止火工品供應。每個停產礦井有縣(市、區)明確到一個部門或鄉鎮負責監督,並落實真正停產。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巡視檢查,重點檢查是否落實停產措施、是否明停暗開,嚴防假借整改之名違法組織生產。要嚴格復產復工驗收,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不得違規委託下級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代替簽字驗收。
六、加大列入去產能規劃礦井的安全監管力度。已列入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方案應淘汰退出煤礦要立即停止生產,不得違規設立“過渡期”或“回撤期”,要儘快淘汰退出,並及時公告。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明確專人盯守,重點檢查是否停產到位,堅決防止因突擊生產引發事故。
七、嚴格執法、嚴肅追責。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管部門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統籌協調、相互配合,所有監管監察人員除值班值守外,都要立即下礦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嚴厲打擊煤礦違法違規生產行為,對發現的重大隱患要逐項列出清單、落實責任、掛牌督辦、督促整改,對超層越界、超強度超能力生產、擅自復工復產等嚴重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要立即停產整頓、頂格處罰,該移交的要及時移交法務部門,並在當地主要媒體和網站進行公開曝光,形成震懾高壓態勢,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組織所有監察執法人員開展重點監察,並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尤其是共性問題向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通報。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將轄區內所有煤礦包礦責任落實情況於12月15日前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每半個月調度1次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進展情況和正反兩方面典型案例,並及時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6年12月4日

案件審理

2020年11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松山區人民法院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法院、林西縣人民法院、克什克騰旗人民法院、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分別對赤峰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12·3”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所涉9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事故單位22名責任人和10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2016年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寶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2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399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3月起,寶馬煤礦長時間、長距離、大範圍、大規模瘋狂越界違法開採煤炭資源,累計越界採掘煤炭資源總量4061972噸,總價值102036.72萬元。寶馬煤礦在越界區域內冒險蠻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最終引發瓦斯爆炸事故,寶馬煤礦及其母公司寶馬煤炭物資公司相關責任人員應依法對事故後果承擔刑事責任。內蒙古煤礦安監局赤峰監察分局等相關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履職不到位,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未發現和有效制止寶馬煤礦長期存在的越界違法開採問題,存在玩忽職守行為,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另外,寶馬煤礦部分工作人員在事故發生後故意毀滅煤礦井下測風記錄,干擾事故調查,相關部門部分國家公職人員還存在受賄、行賄、挪用公款行為,亦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12·3”事故發生後,部分被告人趕到現場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寶馬煤礦和寶馬煤炭物資公司部分管理人員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投資入股煤礦,予以從重處罰。
法院據此作出判決:
對邱則田等10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十三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對趙海生等7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人緩刑。
對高啟柱等4人以非法採礦罪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對呂虎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對鮑青春等10名國家公職人員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行賄罪或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十五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大部分被告人還同時被處罰金刑。
宣判後,大部分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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