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太原市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9日
太原市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行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有效防範各類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山西省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煤礦的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工作。
第三條 按照屬地負責、分級監管原則,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煤礦劃分為綜合監管、直接監管、共同直接監管。
市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的綜合監管工作,直接監管西山煤電集團公司所屬由市級直接監管煤礦及市級自行確定的直接監管煤礦;與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共同直接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及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所屬煤礦。
縣級人民政府直接監管本行政區域內除上述市級直接監管煤礦和市、縣兩級共同直接監管煤礦以外的其他煤礦;與市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共同直接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及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所屬煤礦。
第四條 對於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和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所屬煤礦,縣級人民政府履行直接監管職責,落實本級政府和部門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制,明確本級政府和部門掛牌責任人;組建縣級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負責監督檢查包保煤礦安全生產情況。市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履行共同直接監管職責,重點履行煤礦年度執法計畫相關職責,落實市級政府和部門煤礦安全生產掛牌責任制,明確市級政府和部門掛牌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縣級人民政府履行直接監管責任情況;組建市級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負責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生產情況和對應的縣級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工作情況。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煤礦分類,系指以安全風險管控為主線,綜合考慮煤礦安全管理、開採技術條件、災害程度、生產布局、裝備工藝、安全誠信、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人員素質及生產建設狀態等因素,將全市煤礦按安全保障程度從高到低確定為A、B、C、D四類。其中A類煤礦為安全保障程度較高的煤礦,B類煤礦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礦,C類煤礦為安全保障程度較低的煤礦,D類煤礦為長期停產停建煤礦。全市煤礦具體分類標準按照《山西省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條 煤礦分類每年進行一次。按照分級監管原則,縣級直接監管煤礦和市、縣兩級共同直接監管煤礦由相應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出下年度分類意見,市級直接監管煤礦由其上級公司提出下年度分類意見。各有關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市級直接監管煤礦的上級公司在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下年度煤礦分類意見。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組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煤礦分類初步審核,形成分類審核意見,報送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
煤礦分類在年度內實行動態管理。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及生產建設狀態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分類類別,並按照調整後的類別實施監管監察工作。
第七條 對A類煤礦,實行以下激勵政策: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因其他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採取區域政策性停產措施時,原則上不納入停產範圍;
(二)停產後復產驗收時,優先予以復產驗收;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符合相關條件的,可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第八條 對C類生產煤礦,依法暫停其水平延深、煤層配采等改建、擴建項目的審批,以及生產能力核增工作。
由A類、B類降為C類的,降級前已批覆設計的改建、擴建項目,不受本條限制。
第九條 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按照《太原市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管理實施細則》履行日常煤礦安全監管職責。
第十條 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根據省應急管理廳、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公布的煤礦分類類別,編制年度執法計畫,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實施差異化、有針對性的安全監管監察執法。
(一)對A類煤礦,實行服務指導。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部門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二)對B類煤礦,實行日常監管。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
(三)對C類煤礦,實行重點監管。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部門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四)對D類煤礦,實行巡查盯守。電力部門停限電,公安部門停供火工品,直接負責安全監管的部門派專人進行巡查或盯守。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負有煤礦監督管理職責的應急、煤監、能源、自然資源、公安、電力、人社、衛健、行政審批、住建、國資等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協同調查、聯動執法工作機制,形成綜合監管合力。
煤礦行業管理部門從行業管理上承擔相關安全監管職責,在項目核准、初步設計、竣工驗收、產能調控等方面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嚴厲打擊煤礦無證勘查開採、以煤田滅火或地質災害治理等名義實施露天採煤、以硐探坑探為名實施井下開採、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非法違法行為。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煤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違規建設的煤礦,責令停止施工並依法查處;對存在依法關閉情形的煤礦,提請地方政府關閉。
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嚴格安全準入和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對責令停產整頓的生產煤礦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嚴禁其組織生產。
公安部門停止對停產停建整頓煤礦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審批,不得對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建設煤礦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進行審批。
電力部門對停產停建整頓煤礦限制供電,對建設煤礦分施工階段按核定負荷提供用電。
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礦山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部門加強煤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會同煤礦行業管理部門強化對煤礦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管。
投資主管部門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改造資金分配使用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人社部門依法加強對煤礦勞動用工工作的監督管理。
衛健部門依法加強對煤礦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年對縣級直接監管煤礦的抽查比例不低於50%。
第十三條 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煤礦安全檢查表》,對煤礦實行對標對表安全檢查。檢查內容錄入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執法系統。
第十四條 煤礦及其上級公司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到“五落實、五到位”。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按照建設智慧型化礦井或整體託管要求完成整改後方能恢復生產或建設。
第十五條 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並督促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照本實施細則,實施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
市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監督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工作落實。
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煤礦行業管理部門監督煤礦上級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