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員管理暫行辦法

《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員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煤礦安全監管專員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由山西省應急管理廳發布。

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基本介紹

全文
《煤礦安全監管專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煤礦安全監管專員(以下簡稱“監管專員”)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別規定》《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制度》《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員考核獎懲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管專員派出單位、監管專員以及煤礦企業遵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山西省境內所有證照齊全的井工生產煤礦實行“兩人一礦”監管模式,所有開工手續齊全的井工建設煤礦實行“兩人兩礦”監管模式。
第二章 監管專員選派和輪換調整
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按照《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制度》規定選派監管專員。人員數量不足的,可以從相關涉煤部門和事業單位中選派。
原則上每名監管專員不得同時監管三座以上生產煤礦。
第五條 選派的監管專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能夠堅定捍衛“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
(二)熟悉煤礦安全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具有煤礦安全監管或煤炭行業生產技術管理兩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身體條件符合現場監管工作要求;
(四)在派出單位的任期大於年度監管周期;
(五)遵守廉政和工作紀律,服從上級及本級黨委、政府和派出單位的工作安排,能夠依法依規監管。
第六條 監管專員原則上每年輪換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單位應當及時調整相關監管專員:
(一)與被監管煤礦存在《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迴避的;
(二)因工作單位或崗位調整,不再從事涉煤業務的;
(三)因身體原因不能入井履職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認定不具備擔任監管專員資格的。
第七條 各市、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將本級監管專員選派和調整情況逐級上報至省應急管理廳,經同意後執行。
第三章 實施監管和履職要求
第八條 每名監管專員原則上每月到礦監管不得少於兩次。現場監管時,至少要有一名監管專員深入井下採掘工作面檢查。因不可抗力不能到礦履職的,應採取遠程調度方式,認真履行《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制度》規定的工作職責,督促煤礦落實安全生產相關措施。
監管專員在監管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保留相關監管印證材料,監管任務完成後及時填寫監管記錄,報送派出單位留檔備查。
第九條 煤礦應將下列情況主動報告監管專員:
(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審批、評級定級、驗收、報備的事項,以及審批、評級、驗收、審查結果。
(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煤礦安全監管五人小組和煤礦上級企業對煤礦開展的安全檢查問題、專家會診結果、事故調查報告,以及煤礦自查自檢問題、整改措施、整改進度、整改報告等。
(三)煤礦發生瓦斯超限、湧水異常、冒頂片幫後,進行撤人、處置、原因分析、追責、整改情況;
(四)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涉險事故情況;
(五)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向監管專員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監管專員在對煤礦監管過程中發現重大隱患的,應立即依法採取停產停建措施,撤出人員,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向派出單位和本級主管部門報告。
監管專員無相應執法許可權的,應當由派出單位立即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依法嚴肅處理。
派出單位無相關執法許可權的,應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查處情況及時報派出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每季度監管專員向派出單位進行一次述職。
第十二條 監管專員輪換或調整的,應將所監管煤礦的基本情況和監管情況進行交底。
第十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本級派出單位採取多種方式開展監管業務培訓。
第四章 待遇保障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派出單位必須保障本級監管專員的出行車輛、裝備配備、專家抽調、人身安全,以及原崗位應享有的福利待遇和獎勵兌現。
第十五條 監管專員任職前應向派出單位填寫《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廉政承諾書》,首次到礦履職時應向煤礦發放《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廉政監督卡》,主動接受被監管煤礦廉政監督。
被監管煤礦在監管專員輪換或調整後,要將廉政監督卡反饋至派出單位。
第十六條 全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員選派和調整情況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省應急廳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派出單位應按照《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員考核獎懲辦法》,將監管專員年度監管履職情況及考核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相關規定實行獎懲,向省應急廳報備。
第十八條 發現監管專員未嚴格履職的,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煤礦發生瓦斯、水、頂板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據《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制度》進行追責;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的盡職免責和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情形及其適用條件的,應予以免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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