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

2023年3月,修訂出台《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地落實,有效遏制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級礦山安全監管專員(以下簡稱“監管專員”)制度的組織、指導、協調,解決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困難。
第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為監管專員主管部門,負責本級監管專員制度建設、人員選派、考核獎勵、監督保障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選派
第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山西省煤礦分級分類安全監管監察辦法》《山西省非煤礦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實施辦法》明確的分級屬地監管原則,以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中的礦山安全監管執法人員為主體,統籌選派監管專員。
第五條 山西省境內正常生產建設的煤礦、非煤礦山、尾礦庫企業,按如下標準配備監管專員:
(一)煤礦企業,按兩人一礦配備;
(二)地下開採非煤礦山企業,按兩人一礦配備;
(三)露天開採非煤礦山企業,按兩人兩礦配備;
(四)非煤礦山企業附帶尾礦庫的,該尾礦庫由監管非煤礦山企業的監管專員負責監管;
(五)獨立尾礦庫企業,按兩人兩庫配備。
第六條 監管專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
(二)具有礦山安全監管執法資格的公務員或事業編制人員;
(三)遵守廉政和工作紀律,服從上級及本級黨委、政府及派出單位的工作安排,能夠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監管;
(四)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五)身體條件符合現場監管工作要求;
(六)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監管專員及時予以調整或退出:
(一)與被監管的礦山企業存在《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迴避的;
(二)因崗位變動、超齡以及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履職的;
(三)應急管理部門或派出單位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的。
第八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每年對監管專員進行輪換調整,不能進行年度輪換調整的需經省應急廳同意。
第九條 監管專員的人選需經本級應急管理部門黨組織批准同意。
第十條 監管專員的選派結果需經省應急廳審核同意並在網站公開。
第十一條 監管專員調整時應就所監管礦山基本情況、監管情況與繼任監管專員按照交接清單進行工作交接。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二條 監管專員職責與其原崗位職責及所擔負的政府部門其他監管職責互不替代。
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對所監管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所監管煤礦落實《山西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別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所監管煤礦是否存在瓦斯、水害、頂板等方面重大隱患及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所監管煤礦存在重大隱患問題的,有權採取立即撤出作業人員等措施,並報告派出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
(五)完成應急管理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非煤礦山(含獨立尾礦庫,下同)安全監管專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對所監管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所監管非煤礦山落實《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所監管非煤礦山是否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所監管非煤礦山存在重大隱患問題的,有權採取立即撤出作業人員等措施,並報告派出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
(五)完成應急管理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 履職
第十五條 監管專員對被監管企業實施常態化監管,督促企業全面落實主體責任,確保重大風險安全受控。日常監管應通過礦山安全監管專員手機應用程式、電話詢問、網路傳輸實證信息等遠程巡查方式,及時全面了解關鍵安全生產動態信息,每周不少於5次;現場監管應監督被監管企業各項政策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每周不少於1次;根據本級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重點時期進行專項駐礦盯守。到礦監管時,至少應有1名監管專員深入作業面現場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求,結合被監管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監管任務清單,明確監管專員監管事項,做到“一礦一清單”。
第十七條 監管專員開展遠程巡查和現場監管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行政審批、評級定級、驗收、報備的事項,以及審批、評級、驗收、審查結果;
(二)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礦山企業上級公司開展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專家會診結果、事故調查報告,以及礦山企業自查自檢問題、整改措施、整改進度、整改報告等;
(三)礦山企業發生瓦斯超限(不含非煤礦山)、湧水異常、工作面及巷道頂底板異常後,進行人員撤出、險情處置、原因分析、追究責任、整改情況等;
(四)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五)上級及有關部門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監管專員每次開展監管活動應對照任務清單內容抽查,年度監管周期內應對所有採掘地點實現全覆蓋檢查。監管過程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保留相關印證材料。
第十九條 監管專員在監管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瞞報、漏報、謊報以及信息資料造假等行為,應立即報告本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 監管專員應使用礦山安全監管專員手機應用程式完成監管簽到、取證、信息上傳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監管專員無法到礦時,應向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履行請銷假手續,請假期間監管專員必須加強遠程監管,了解被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督促企業排查、整改安全隱患,落實安全生產相關措施。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派出單位共同組織實施監管專員年度專項考核,對考核優秀的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保障。
第二十三條 專項考核應根據監管專員履職情況和工作成效進行,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專項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服從組織安排,依法依規履職;
2.所監管企業年度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3.監管檢查次數達到規定要求;
4.發現並及時處置重大隱患、違法違規行為或涉險事故;
5.在被監管企業未發現廉潔自律違法違紀行為;
6.完成規定的監管任務。
(二)專項考核結果為合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服從組織安排,依法依規履職;
2.所監管企業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3.井工煤礦未發生瓦斯、水害、頂板生產安全事故,非煤地下礦山未發生頂板、水害生產安全事故,露天礦山未發生滑坡生產安全事故,尾礦庫未發生垮壩生產安全事故;
4.監管檢查次數達到規定要求;
5.在被監管企業未發現廉潔自律違法違紀行為;
6.完成規定的監管任務。
(三)上述條件有一項未達標準的,專項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四)專項考核優秀名額不超過本級選派監管專員數量的20%,應向地下開採、自然災害嚴重、生產規模大的礦山企業監管專員傾斜。
第二十四條 監管專員專項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如無其他影響年度考核等次評定的情形,其年度考核結果原則上確定為優秀等次,且不占用派出單位當年度考核優秀等次名額。
專項考核為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連續2年專項考核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或不稱職(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擔任監管專員的公務員和參公事業單位人員,其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績效獎金中的年度考核獎部分按照派出單位本級政策予以傾斜。
第二十六條 擔任監管專員的非參公事業單位人員,其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補充績效工資年度考核獎部分由所在單位在人均標準的基礎上,依據單位內部年度考核獎發放辦法予以傾斜。
第二十七條 對在處置不可抗力突發事件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監管專員,應當按照《公務員獎勵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及時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管專員年度考核獎勵工作情況,報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本級組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九條 省應急廳在入口網站對監管專員和被監管企業情況進行公示,並通過12345全省政務服務熱線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將監管專員派出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相關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
第三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管專員的履職和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監管專員未嚴格履職的,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違反紀律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地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監管專員考核、獎勵工作的監督,對在考核、獎勵工作中違反原則、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監管專員必須填寫廉政承諾書,並向被監管企業發放監管檢查廉政監督卡,主動接受監督。被監管企業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監管專員姓名、聯繫方式和監督電話。
第七章 保障
第三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及派出單位應保障監管專員的交通出行、裝備配備、專家調用、福利待遇、獎勵兌現、人身安全和原崗位應享有的權利待遇。
第三十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每年度組織開展監管專員業務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納入獎勵範圍。
第三十六條 監管專員每半年必須向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就以下工作情況進行述職:
(一)被監管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涉險事故、重大生產安全風險事件等情況;
(二)被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判斷安全生產是否可控,以及存在問題;
(三)執行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情況;
(四)履職過程中需要組織幫助和解決的問題,以及監管工作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制度》(晉政辦發〔2020〕109號)、《山西省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工作制度》(晉政辦發〔2021〕61號),原省政府安委辦印發的《煤礦安全監管專員管理暫行辦法》(晉安辦發〔2022〕87號)、《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專員管理暫行辦法》(晉安辦發〔2022〕119號),省應急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聯合印發的《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員考核獎懲辦法》(晉應急發〔2021〕133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新修訂出台的《制度》將原《山西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制度》《山西省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進行了整合,重點在監管專員配置體系、專業化建設、規範履職、專項考核、紀律監督、遠程監管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
該《制度》調整了專員職責,將原制度中“監管專員履行第一安全監管職責”,調整為“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和緊盯重大安全風險隱患為主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組織保障、部門監督管理、專員履職盡責的責任體系。
該《制度》明確,按照分級屬地監管原則,以市、縣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中的礦山安全監管執法人員為主體統籌選派監管專員,有效解決了部分監管專員沒有執法權的問題,促進了安全監管專員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有利於及時準確發現礦山企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本著“強化安全監管”的目標,該《制度》將原“每月到礦監管兩次”的監管模式,調整為“日常遠程詢查、每周至少1次現場監督檢查、重點時段駐礦盯守”,進一步壓實礦山安全監管責任。
新修訂出台的《制度》進一步加強了專員管理,新增了監管專員任職和退出條件;要求制定專員監管任務清單,做到“一礦一清單”,實行“照單監管”;要求專員每年進行述職,應急部門對專員工作情況定期抽查。同時,要求專員運用“礦山安全監管專員手機應用程式”開展遠程監管,並完成簽到、取證和信息上傳等工作;監管專員必須填寫廉政承諾書,並向被監管企業發放監管檢查廉政監督卡,主動接受監督;被監管企業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監管專員姓名、聯繫方式和監督電話。該《制度》還修訂了監管專員專項考核獎勵政策,最大限度激勵監管專員履職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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