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認真履行部門監管職責,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企業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促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聯合執法制度
- 適用地區:山西省
- 發布日期:2008-11-3
印發信息
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安全生產
化學安全監管聯合執法制度
第一條;為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認真履行部門監管職責,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企業非法違法生產行為-促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條;聯合執法組織機構
(一)由省安監局牽頭,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環保局、省總工會、太原電監辦共同參與,組成山西省危險化學品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省安監局。負責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具體承擔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三條聯合執法方式
(一)定期聯合執法。根據國家、省有關安排,省安監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每年定期組織1-2次針對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運輸等企業的聯合執法行動。重點檢查地方人民政府及各個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問題;重大安全隱患問題。
(二)專項聯合執法。省危險化學品聯席會議提出的安全生產領域安全隱患突出的問題,如涉及多個部門,由危險化學品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提名牽頭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專項聯合執法。
(三)臨時性聯合執法。在日常安全大檢查中發現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如涉及多個部門的監管職責,可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指派負有主要職能的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臨時聯合執法。
第四條工作要求
(一)聯合執法要依託省政府安委會和省危險化學品聯席會議,充分發揮聯合議事、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資源共享、聯合行動的優勢,實施有效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
(二)聯合執法行動應有方案、有目標、有措施,行動結束有總結,總結材料應抄報省政府安委會和省危險化學品聯席會議。
(三)聯合執法行動中,各聯合執法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執法程式。
第五條各市、縣(市、區)參照本制度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聯合執法制度。
第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