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項制度的合併公布
基本資料
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制度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率,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國家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協調其他相關部門,建立密切配合、統一協調、相互協作的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協調機制。
第三條安全生產聯合執法的主要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各個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聯合查處的非法、違法行為;
(二)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應由各相關職能部門共同依法處置的違法行為;
(三)廳(局)際安全生產聯席會議統一研究、部署的安全生產聯合執法行動。
第四條依照法定職責界定為牽頭單位的部門具體負責聯合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五條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應當制訂聯合執法實施方案,明確執法內容、方法、步驟、時間安排、參與部門等事項。
第六條聯合執法的啟動機制
(一)常規啟動機制。需要開展常規的、重大的聯合執法以及上級要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由牽頭單位提出聯合執法行動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專項啟動機制。對單一專業執法力量難以糾正、制止、查處的違法行為,牽頭部門可提前5日將聯合行動方案(草案)提交有關部門,並組織實施。
(三)突發啟動機制。遇到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件需要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牽頭單位應及時協調各有關單位共同制訂聯合執法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各相關執法部門要積極配合聯合執法牽頭部門的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參加聯合執法的部門要指派具有行政執法資質、業務熟練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
第九條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階段性結束後,聯合執法牽頭單位要將聯合執法情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抄報省政府安委會。
第十條聯合執法有關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聯合執法的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聯合執法制度。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