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聯合執法制度

【發布單位】山西省
【發布文號】晉政發[2008]30號
【發布日期】2008-11-03
【生效日期】2008-1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山西省
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聯合執法制度
(晉政發[2008]3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各大專院校:
現將《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聯合執法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秩序的穩定好轉,根據國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聯合執法組織機構
(一)由省公安廳牽頭,省公安廳、省國防科工辦、省安監局共同參與開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聯合執法。
(二)辦公室設在省公安廳,作為日常工作機構,具體承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三條聯合執法的內容
(一)負責落實省人民政府部署的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二)配合國務院開展的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檢查工作;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違法行為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管部門職能範圍時聯合開展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執法行動;
(四)各相關部門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執法中對於單一部門無法解決的困難,提請聯合執法辦公室組織的聯合執法行動;
(五)組織落實聯席會議商定的需要聯合執法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工作職責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聯合執法辦公室履行綜合監督職能,負責起草聯合執法行動方案,具體組織聯合執法行動,協調執法過程中問題的處理以及信息綜合發布,責成各級各部門將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執法決定落到實處,重大疑難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安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匯報。
(二)各職能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履行各自法定職責,落實責任,嚴格執法。實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聯合執法互動機制,發現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違法行為超出本部門的查處職能範圍時,應立即與相關部門取得聯繫,相關部門在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趕到現場,並依法進行處理。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在本行政區範圍內開展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聯合執法工作,保證聯合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各相關部門應主動配合執法主體單位開展聯合執法工作,並在人力、物力以及宣傳、車輛、救護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和迴避。
第五條各相關部門要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聯合執法制度,共同促進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安全秩序的好轉。
第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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