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貫徹執行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擬訂相關地方標準,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市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長治市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按許可權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駐市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管理市級應急救援隊伍,指導各縣區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組織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級劃撥和市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級直接負責的洗選、煤廠,配煤、型煤加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有關安全監督管理標準。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國際、國內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國際救援工作和省、市際之間應急救援合作。
十五、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全市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辦公室(黨組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檔案、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對外合作與交流、重要文稿起草和行政後勤等工作。承擔黨組日常工作。
應急指揮中心:
承擔應急值守、政務值班等工作,擬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銜接駐市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統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長治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承擔長治市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指導各縣區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信息傳輸渠道,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擬訂有關科技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編制人事科(機關黨辦):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應急管理系統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
負責應急管理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負責相關培訓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負責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及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等的考核工作。
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公眾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知識普及工作。
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參與擬訂相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綜合防災減災救災方面地方標準,承擔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組織指導執法計畫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執法規範化建設和執法監督工作。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自然災害救援管理科:
參與擬訂消防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承擔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指導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較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煤礦安全綜合監督科:
負責指導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安全生產標準,編制並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規劃,指導煤礦安全基礎管理,負責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責指導煤礦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工作,指導煤礦企業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和監控。負責指導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指導煤礦礦山救護隊的業務工作,協調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事故搶險中急需物資的組織工作,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煤礦事故統計分析、事故督辦工作,落實煤礦重大隱患、事故約談制度。負責煤礦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指導煤礦安全執法工作。落實煤礦安全聯合執法制度。依法對煤礦違法、違規和違章等行為進行查處。承擔市級直接負責的洗(選)煤廠,配煤、型煤加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煤礦瓦斯防治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指導煤礦通風管理和瓦斯、煤塵、煤層自然發火防治工作,指導煤礦開展年度瓦斯等級鑑定(含煤與瓦斯突出鑑定),負責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指導煤礦機電管理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科技成果推廣工作,指導煤礦推進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和智慧型化“四化”建設。
煤礦水患防治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指導煤礦防治水、頂板管理工作,指導煤礦生產技術管理、井下作業人數定員管理工作。負責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和煤礦領導帶班管理系統的監督管理工作。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
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和非藥品類易製毒、易制爆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等工作。
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採掘施工)、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參與擬訂相關行業地方標準,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承擔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
冶金工貿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參與擬訂相關行業地方標準,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承擔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
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科(調查統計科):
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核查和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負責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工作。
規劃財務與內審科(救災物資保障科):
編制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相關經濟政策建議,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資質管理並監督檢查。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中央、省級劃撥和市級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
政治部:
協助開展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由編制人事科承擔。
現任領導
局長:王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