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安全標準工作管理辦法

礦山安全標準工作管理辦法

《礦山安全標準工作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礦山安全標準工作,充分發揮標準對礦山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山安全標準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3日
  • 發布單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 發文字號:礦安〔2023〕13號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礦山安全標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單位:
《礦山安全標準工作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3年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3年2月13日

檔案全文

礦山安全標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山安全標準工作,充分發揮標準對礦山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礦山安全領域各類規程、規範、標準的管理、制訂、實施和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 礦山安全標準工作堅持目標和問題導向,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全面提高標準制修訂質量、效率和實施效果,切實為礦山高質量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第四條 鼓勵協會、學會、商會、企業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礦山安全標準工作,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對外合作和交流,推進礦山安全標準國際互認。
第五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引導和規範礦山安全領域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工作。建立國家礦山安全標準信息平台,鼓勵礦山安全領域社會團體、企業在國家礦山安全標準信息平台公開其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相關信息,支持和推動實施效果良好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上升為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六條 礦山安全標準工作納入礦山安全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充分保障標準工作各項經費。礦山安全標準制修訂和貫徹實施納入礦山安全工作考核體系。
第二章 標準管理
第七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職責統一領導礦山安全標準工作。
第八條 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負責統籌協調礦山安全標準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礦山安全標準規章制度,組織礦山安全標準體系建設,編制和實施礦山安全標準發展計畫;
(二)組織礦山安全領域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起草、報批和複審等工作,依據職責組織礦山安全領域行業標準立項、起草、審查、報批、編號、發布、備案、出版、公開、複審等工作;
(三)指導、管理礦山安全領域的標準技術委員會;
(四)組織開展礦山安全標準的宣貫、培訓、實施、監督及礦山安全標準驗證示範點建設;
(五)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組織對礦山安全標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組織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基礎研究和國際交流;
(七)負責礦山安全標準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局機關各司具體負責本司職責相關的礦山安全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相關礦山安全標準體系建設、標準發展計畫的編制和實施;
(二)研究提出相關礦山安全標準項目,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標準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等工作;
(三)組織或者參與相關礦山安全標準的宣貫、培訓、實施和監督;
(四)具體指導相關地方礦山安全標準工作;
(五)組織或者參與相關礦山安全標準基礎研究和國際交流;
(六)具體負責相關礦山安全標準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依法建立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礦山安全標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及其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統稱為技術委員會)設秘書處。秘書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在礦山安全領域的協會、學會和具有重要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負責組織開展相關礦山安全標準的具體工作。
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畫和日常工作,設專職工作人員,並為秘書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公條件。 
第十二條 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具體負責技術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技術委員會的設立或者撤銷應當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協助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礦山安全標準體系;
(二)徵集、評估、申報礦山安全標準立項建議;
(三)組織礦山安全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複審等工作;
(四)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宣傳、培訓、實施能力評估、實施效果抽檢和其他標準技術服務,承擔歸口標準的諮詢答覆工作;
(五)組織、指導礦山安全領域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工作;
(六)組織礦山安全標準外文版的翻譯工作;
(七)承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委託的其他標準工作。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四條 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開展礦山安全標準計畫項目徵集工作,按年度工作安排或者視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需要下達礦山安全標準制修訂計畫。
第十五條 局機關各司、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以及礦山安全領域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提出礦山安全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立項申請。
申請立項應當報送下列材料的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材料應當一式三份(簽字蓋章材料原件一份,複印件兩份):
(一)建議立項的書面意見(其中局機關各司書面意見應當明確已報請本司分管局領導同意);
(二)礦山安全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屬檔案1);
(三)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規定的標準項目建議書;
(四)標準草案;
(五)預研報告和項目論證會議紀要。
前款第三項材料僅國家標準項目提交,第五項材料僅強制性標準項目提交。
第十六條 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技術委員會定期對立項申請進行審核、評估、協調。對於符合立項條件的標準項目,在徵求相關業務司意見並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務會議審議後,下達或者報批立項計畫,並明確標準計畫的歸口分技術委員會,重要的礦山安全標準由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直接歸口。
第十七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由來自科研、生產、礦山企業等各方面單位共同組成,原則上不少於10家,其中礦山企業不得少於5家。應當確定1家單位為標準牽頭起草單位。
標準立項計畫下達之日起7日內,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組織成立標準起草小組,制定標準起草方案,明確職責分工、時間節點、完成期限,確定第一起草人,並將起草方案報歸口的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第一起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嚴謹的科學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高級職稱且從事本專業技術領域工作滿5年;
(三)熟悉礦山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四)熟練掌握標準編寫知識,具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
(五)同時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擔的標準制修訂項目未超過2個。
第十八條 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在標準項目立項計畫下達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標準徵求意見稿,將標準徵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徵求意見建議範圍等相關材料報送歸口的技術委員會。採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報送該標準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譯本;標準內容涉及有關專利的,應當報送專利相關材料。
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並根據工作進程及時補充完善: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起草小組人員組成及所在單位、每個階段草案的形成過程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等),修訂標準的應當提出標準技術內容變化的依據和理由;
(三)與國際、國外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水平的對比分析;
(四)與有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相關標準的關係;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及依據;
(六)作為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建議及理由;
(七)標準實施日期的建議及依據,包括標準實施所需要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相關產品退出市場時間、標準實施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等;
(八)標準實施的有關政策措施;
(九)廢止或者修訂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十一)標準所涉及的產品、過程和服務目錄;
(十二)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於需要驗證的標準,驗證報告應當作為編制說明的附屬檔案一併提供。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提出是否需要對外通報的建議和理由。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在15日內將標準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徵求意見表(見附屬檔案2)送達全體委員或者相關專家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限一般為15日。徵求意見結束後應當在5日內將相關意見轉交標準牽頭起草單位。
強制性標準項目應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徵求意見,並報送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通過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府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不少於60日。緊急情況下可以縮短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但一般不得少於30日。
第二十條 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對技術委員會轉交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形成標準送審稿、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屬檔案3)、新修改的標準編制說明,報送技術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在收到上述材料後30日內組織並完成審查。審查形式分為會議審查和函審,優先進行會議審查。強制性標準應當進行會議審查。
第二十二條 會議審查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審查組由技術委員會委員或者邀請的相關領域具有權威性、代表性的專家組成,審查組總人數應當不少於9人,國家標準的審查組總人數不得少於15人;
(二)標準起草小組成員不得作為審查組成員;
(三)會議審查應當協商一致,如需表決,應當經審查組全體成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表決結果應當形成決議並存檔;
(四)審查會應當形成會議紀要,如實反映審查會議情況,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審查意見、審查結論、投票情況、委員或者專家名單等內容,並經與會委員或者專家簽字。
第二十三條 函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委員會應當參照會議審查的要求組成審查組,並提前將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函審表決單(見附屬檔案4)等相關材料送達審查組成員;
(二)函審時間一般為15日,函審時間截止後,技術委員會應當對回收的函審表決單進行統計,審查組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三)技術委員會應當填寫函審結論表(見附屬檔案5)。
第二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在審查通過後15日內,將標準報批稿及相關附屬檔案報送至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審核,並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材料應當一式三份(簽字蓋章材料原件一份,複印件兩份):
(一)同意報批的書面意見;
(二)標準報批稿;
(三)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
(四)徵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標準審查會議紀要;
(六)函審表決單和函審結論表;
(七)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屬檔案6);
(八)標準報批審查表(見附屬檔案7);
(九)標準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譯本。
需要提交的紙質材料除同意報批的書面意見外,應當規範格式和字型,編排好目錄和頁碼,並整理成冊。
第二十五條 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對分技術委員會報批的標準項目進行審核,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報批的標準項目由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審核。審核通過後,根據標準類別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將標準報批稿及相關材料送相關業務司徵求意見;
(二)對於國家標準和應急管理部主管的行業標準,報請分管標準工作和分管相關業務領域的局領導審定並經局主要領導同志同意後,報請國家標準委和應急管理部按程式審核、發布;
(三)對於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主管的行業標準,報請分管標準工作和分管相關業務領域的局領導審定並經局主要領導同志同意後公告發布。
標準的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應當預留出3個月到12個月作為標準實施過渡期(其中,強制性標準應當預留出6個月到12個月的過渡期)。
第二十六條 實施滿5年的標準或者超過3年仍未完成的標準計畫由技術委員會組織複審。複審可以採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方式。技術委員會將複審結論及相關材料報送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處理。標準複審報送材料包括:
(一)複審工作總結;
(二)複審結論匯總表;
(三)複審意見表。
複審結論為修訂的,還應當提交標準修訂草案。
第二十七條 標準執行中需要修訂的,參照標準制定程式列入制修訂計畫。標準技術內容僅作少量修改的,可以採用標準修改通知單形式進行修改,由技術委員會報送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審核後,以局綜合司名義發布或者報請國家標準委和應急管理部按程式審核、發布。
第二十八條 對於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急需的標準項目,可以採用快速程式。經技術委員會審查,由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報請分管標準工作和分管相關業務領域的局領導審定並經局主要領導同志同意後公告發布或者報請國家標準委和應急管理部按程式審核、發布。
第二十九條 礦山安全領域國家標準文本按照國家標準委規定進行公開;行業標準文本通過國家礦山安全標準信息平台免費向社會公開;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文本由社會團體和企業自願申請通過國家礦山安全標準信息平台免費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監督和獎勵
第三十條 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包括礦山及礦山企業,礦山安全設施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及地質勘探單位,礦用產品生產製造企業,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鑑定、安全標誌審核發放等專業服務機構)必須執行保障礦山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保障礦山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核准及事中事後監管監察執法的重要依據,不得違反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實施許可、審批、核准等事項,對違反標準的行為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礦山安全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時,應當在其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產品和其說明書或者包裝物上標註執行標準的編號、名稱。
第三十二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對具有重要影響的礦山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驗證示範點建設。驗證示範點負責相關標準技術要求、核心指標、試驗和檢驗方法的驗證,並承擔相關標準的宣傳、培訓、示範、引領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鼓勵技術委員會、標準起草單位、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積極主動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宣傳和培訓,按規定開展“企業標準領跑者”“礦山安全標準實施標桿企業”創建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定期組織技術委員會對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標準實施情況進行抽檢和評估,根據抽檢和評估結果採取以下措施:
(一)公開通報抽檢評估結果;
(二)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礦用產品違反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違規礦用產品生產單位組織對同一型號、同一批次的礦用產品開展隱患排查,根據銷售流向通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並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暫停或者撤銷安全標誌;
(四)礦山安全評價、鑑定、檢測檢驗服務違反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違規礦山安全中介機構重新開展安全評價、鑑定、檢測檢驗服務,由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五)對1年內連續發生2次抽檢不合格的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由技術委員會對其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六)對於1年內連續3次抽檢不合格的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或者省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組織約談或者發出警示函,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納入聯合懲戒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礦山安全標準抽檢、評估及標桿企業創建等方面的監督、實施具體工作細則,由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技術委員會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安全效果的礦山安全標準及其起草單位、實施單位和歸口的技術委員會,按規定進行表彰獎勵。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礦山安全標準工作表彰獎勵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標準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按照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對標準起草、技術審查、宣貫培訓、評估抽檢等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辦法》對標準管理、標準制定以及標準的實施、監督和獎勵進行了規定。
《辦法》明確,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職責統一領導礦山安全標準工作。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負責統籌協調礦山安全標準具體工作。局機關各司具體負責本司職責相關的礦山安全標準工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依法建立礦山安全標準技術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協助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開展礦山安全標準工作。
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組織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開展礦山安全標準計畫項目徵集工作,按年度工作安排或者視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需要下達礦山安全標準制修訂計畫。局機關各司、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以及礦山安全領域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提出礦山安全領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立項申請。
《辦法》要求,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保障礦山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將保障礦山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核准及事中事後監管監察執法的重要依據。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定期組織技術委員會對礦山安全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標準實施情況進行抽檢和評估。
《辦法》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