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管理辦法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工作,全面提高礦山救護隊整體建設水平和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安全、快速、高效處置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2年12月13日,《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2月5日應急管理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應急管理部以應急〔2022〕122號予以印發。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管理辦法》共分5章15條,主要從組織管理、定級流程、監督管理等五個方面作出規定,明確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工作的組織領導、定級程式、檢查抽查、動態管理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應急管理部
  • 發文字號:應急〔2022〕122號
制定背景,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礦山救護隊作為應對處置各類礦山災害事故的專業隊主力軍,是國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草制定《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管理辦法》,主要是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
(一)全面規範礦山救護隊標準化等級評定工作的需要。2021年12月,應急管理部第5號公告發布修訂後的《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考核規範》(AQ/T1009)。《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考核規範》作為行業安全標準,主要體現考核標準及評分辦法,僅原則性提出“應當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標準化考核工作”、“標準化考核實行動態管理,標準化考核等級按規定對社會公布”等要求,對如何組織考核定級、公布定級結果、實施動態管理,以及各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的職責等未予明確。因並無這方面的專門規定,需要及時出台《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管理辦法》,作為《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考核規範》配套檔案,推動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工作全面落實。
(二)加強礦山救護隊伍管理提升應急救援能力的需要。礦山救護隊開展標準化建設,已有30多年的歷史。實踐證明,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建設是一項重要的經常性基礎性工作,是在“大安全、大應急”框架下,實現隊伍“一專多能”的重要工作抓手,開展標準化定級工作對於加強隊伍建設管理,不斷提升隊伍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及時出台《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管理辦法》,可以指導各地深入有效組織礦山救護隊開展標準化建設,推動全國礦山救護隊伍高質量發展。

印發通知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管理辦法》的通知
應急〔2022〕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部機關各司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部所屬有關事業單位: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管理辦法》已經應急管理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考核規範》(AQ/T1009)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應急管理部
2022年12月13日

辦法全文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工作,全面提高礦山救護隊整體建設水平和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安全、快速、高效處置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執行《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考核規範》(AQ/T1009,以下簡稱《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考核規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全國礦山救護隊開展標準化定級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負責全國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組織管理工作,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以下簡稱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分為3個等級,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有效期均為三年(以公告確認的等級時間起算)。
第六條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實行分級負責。一級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由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組織審核,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組織考核定級;二、三級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由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審核並組織考核定級。
第七條 獨立中隊、礦山救護大隊所屬中隊應每季度組織一次標準化自評,礦山救護大隊應每半年組織一次標準化自評。礦山救護隊依託單位需將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與礦井標準化工作同規劃、同考核、同總結、同獎懲(事業單位及其他性質礦山救護隊應納入本單位績效考核)。
第八條 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應加強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專家庫,組織業務培訓,保障工作經費。
第三章 定級程式
第九條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按照“自評申報、審核、評定、公示、公告”的程式進行,原則上於隊伍自評申報材料審核通過後的60個工作日內完成定級工作。
(一)自評申報。礦山救護隊應按照《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考核規範》明確的等級條件和要求進行自評,並於等級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隊伍所在地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提交自評申報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新建礦山救護隊及擬升級的礦山救護隊符合條件的,可隨時申報。申報需提供下列材料:
1.礦山救護隊依託單位意見;
2.礦山救護隊自評得分情況;
3.隊伍組織機構及在冊人員統計表;
4.隊伍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5.礦山救護隊負責人的任命檔案複印件(包括大隊長、副大隊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及部門<科室>負責人,中隊長、副中隊長和技術員);
6.人員培訓、考核情況登記表;
7.主要救護裝備清單、訓練場地及設施情況說明;
8.礦山救護隊所有人員工傷保險和救護隊指戰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登記表及保單複印件;
9.全體人員體檢情況統計;
10.服務礦山企業數量及簡要情況,服務礦井救護協定簽訂情況,主要系統圖紙及應急預案(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更新管理情況;
11.隊伍參加事故搶險救援及處置情況;
12.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與礦井標準化工作同規劃、同考核、同總結、同獎懲情況(事業單位及其他性質礦山救護隊納入本單位績效考核情況)。
(二)審核。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收到礦山救護隊等級申報材料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符合申報一級礦山救護隊的,報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礦山救護隊可補正一次所需材料。
(三)評定。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對符合標準化等級申報條件的礦山救護隊,應採取現場考核、檢查抽查等方式,嚴格按照《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考核規範》規定要求組織考核定級。
1.根據工作需要,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可委託相關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組織評定一級礦山救護隊。
2.對申報上一等級的礦山救護隊,現場評定等級與自評申報材料不符,按現場評定等級定級。
3.凡與被評定礦山救護隊有工作關係的專家及有關人員均應迴避。
(四)公示。評定等級為三級及以上的礦山救護隊應面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應急管理部、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官方網站公示一級礦山救護隊定級結果,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官方網站公示二、三級礦山救護隊定級結果。
(五)公告。應急管理部、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和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官方網站,分別對公示無異議的礦山救護隊進行公告確認。
第十條 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應於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同時抄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重點對一級礦山救護隊標準化等級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抽查,同時對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開展標準化定級工作及日常監督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二條 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礦山救護隊標準化等級運行情況的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每年應跟進檢查、動態指導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建設,重點加強一級礦山救護隊及新建評級、升級或降級礦山救護隊的監督管理。發現等級不符的嚴重問題,一級礦山救護隊由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組織重新評定,二、三級礦山救護隊由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組織重新評定。
第十三條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扣10分,作為標準化評定補充內容,組織重新評定等級。
1.實施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時,回響命令不及時、推諉拖延、臨陣退縮或者拒不執行救援命令的;
2.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救援中玩忽職守、貽誤戰機、謊報災情、隱瞞事實真相,造成嚴重後果的;
3.開展安全技術服務工作中,出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
4.經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問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實施細則。同時,可參照《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考核規範》和本辦法加強兼職礦山救護隊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應急管理部印發了《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定級辦法》)。為落實好《定級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礦山救護隊作為應對處置各類礦山災害事故的專業隊主力軍,是國家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草制定《定級辦法》,主要是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
(一)全面規範礦山救護隊標準化等級評定工作的需要。 2021年12月,應急管理部第5號公告發布修訂後的《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考核規範》(AQ/T1009,以下簡稱《考核規範》)。《考核規範》作為行業安全標準,主要體現考核標準及評分辦法,僅原則性提出“應當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標準化考核工作”、“標準化考核實行動態管理,標準化考核等級按規定對社會公布”等要求,對如何組織考核定級、公布定級結果、實施動態管理,以及各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的職責等未予明確。目前並無這方面的專門規定,需要及時出台《定級辦法》,作為《考核規範》配套檔案,推動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工作全面落實。
(二)加強礦山救護隊伍管理提升應急救援能力的需要。礦山救護隊開展標準化建設,已有 30多年的歷史。實踐證明,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建設是一項重要的經常性基礎性工作,是在“大安全、大應急”框架下,實現隊伍“一專多能”的重要工作抓手,開展標準化定級工作對於加強隊伍建設管理,不斷提升隊伍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及時出台《定級辦法》,可以指導各地深入有效組織礦山救護隊開展標準化建設,推動全國礦山救護隊伍高質量發展。
二、制定過程
起草《定級辦法》前,廣泛徵求了各省級礦山救援管理機構的意見建議。經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定級辦法(徵求意見稿)》後,按《應急管理部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要求先後徵求了各省(區、市)應急管理廳(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應急管理部有關司局,中國安全生產協會,有關礦山企業和礦山救護隊的意見建議,並在應急管理部官方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 2022年12月5日,經應急管理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定級辦法》主要從組織管理、定級流程、監督管理等五個方面作出規定,明確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工作的組織領導、定級程式、檢查抽查、動態管理等,目的在於加強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工作的組織領導,堅持戰鬥力標準,嚴格定級程式,加強礦山救護隊全面建設,為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提供有力的應急救援保障。《定級辦法》共分 5章15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共 3條。主要明確制定《定級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工作,全面提高礦山救護隊整體建設水平和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安全、快速、高效處置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明確制定《定級辦法》的依據是《考核規範》,適用全國礦山救護隊開展標準化定級工作。
第二章為組織管理,共 5條。主要是明確各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的職責和定級組織形式;明確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實行分級負責,一級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由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組織審核、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組織考核定級,二、三級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由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審核並組織考核定級,隊伍的等級有效期均為三年;明確礦山救護隊伍開展自評的時間要求及依託單位應將隊伍標準化納入企業標準化一併布置考核(事業單位及其他性質礦山救護隊應納入本單位績效考核);明確各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應加強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專家庫,保障工作經費。
第三章為定級流程,共 2條。主要是明確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應按照“自評申報、審核、評定、公示、公告”五個環節推進,並明確了各個環節工作落實的具體要求;明確了各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該項工作開展情況報送相關事宜。
第四章為監督管理,共 3條。主要是明確各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和工作要求。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重點對一級礦山救護隊標準化等級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抽查,同時對各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組織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指導;明確各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礦山救護隊進行動態管理,隊伍等級有效期內要全程跟進檢查礦山救護隊等級運行情況,對存在嚴重問題的礦山救護隊,應堅持戰鬥力標準,重新組織考核定級等內容。
第五章為附則,共 2條。主要是明確各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應根據《定級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兼職礦山救護隊也可參照《定級辦法》加強考核管理;明確了《定級辦法》的解釋部門及實施時間。
各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要認真落實《定級辦法》要求,堅持原則,嚴格標準,通過標準化定級工作不斷提升礦山救護隊的整體建設水平,為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提供有力的應急救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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