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皖政辦〔2010〕7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管理規定
安徽省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規範建設程式,嚴格建設標準,有效防範安全事故,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9號令)、《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等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
行政區域內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
煤礦建設項目包括以下3種類型:
新建項目,指新設計建設的煤礦建設項目;
擴建項目,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通過技術改造等手段增加生產能力的煤礦建設項目;
改建項目,指現有合法生產煤礦改變了原有主要生產系統及安全設施但沒有增加生產能力的煤礦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數目或者改變井筒功能、擴大煤層開採範圍、礦井延伸水平開拓方式與原設計不一致等方面的項目。
第三條 煤礦建設項目按照“項目申請—項目核准或備案(安全核准或備案)—設計及審查—開工備案—項目施工—聯合試運轉—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項目總體竣工驗收”的程式進行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准或備案部門申請項目核准或備案。
第五條 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由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其中,由國家項目核准部門核准的項目,其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同時附送以下檔案和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
(四)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三章 項目核准或備案 安全核准或備案
第七條 煤礦建設項目由項目管理部門依據管理許可權和項目類型進行項目核准或備案。
新建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核准,改建、擴建項目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備案。
安全核准或備案是項目核准或備案的前置條件。項目管理部門在進行項目核准或備案審查前,應書面徵求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意見(附送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管理許可權和項目類型進行安全核准或備案。
第八條 新建項目劃定礦區範圍或資源申請批覆有效期不足30日的、改建和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持有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不足90日的,項目管理部門不予受理項目核准或備案。
第九條 未進行或未通過安全核准或備案的煤礦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核准或備案。未經項目核准或備案的煤礦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受理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得進行項目竣工驗收,不得發放有關證照;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井筒開挖和剝離土(岩)開挖等主體工程施工;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安全監管、火工品供應、供電、水資源管理、海關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得承接其工程。
第十條 項目核准或備案程式和要求:
(一)在國家規劃礦區內開展煤礦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時,由省發展改革委就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煤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等問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諮詢。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或報請國務院核准的煤礦建設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核准的申請報告初審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其它新建煤礦項目或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的煤礦建設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進行項目核准。
改建、擴建項目依上述程式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進行備案。
(三)對同意核准或備案的項目,項目核准或備案部門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准或備案部門;對不同意核准或備案的項目,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准或備案決定書,說明不予核准或備案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准或備案部門。
(四) 項目核准或備案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准或備案有效期內不能開工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准或備案部門申請延期,原項目核准或備案部門應在核准或備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項目在核准或備案有效期內既未開工建設又未向原項目核准或備案部門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准或備案自動失效。
(五)煤礦建設項目核准或備案的建設規模和開拓布局等主要內容在初步設計、建設施工階段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建設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或備案部門報告。由原項目核准或備案部門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安全核准或備案程式和要求:
(一)安全核准或備案按管理許可權由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二)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在收到項目核准或備案部門徵求意見函後,按規定對項目進行安全核准或備案審查,並向項目核准或備案部門復函。
(三)安全核准或備案應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和國家及省相關規定,按“登記—審核—批准”的程式進行。煤礦建設單位在報送安全核准或備案申請報告時,應報送以下資料的原件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 井田地質勘查報告。應經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和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2. 煤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和工程諮詢資格的單位編制。高瓦斯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煤層的煤礦必須編制瓦斯抽采方案。
3.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新建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由具備甲級安全資質評價機構編制,並通過評審。
4. 建設單位業績報告。經建設單位所在地省級煤炭管理部門確認並出具書面證明。
5. 新建股份制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體制建立情況說明和協定、公司章程等。由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簽署覆核意見(省四大礦業集團作為安全責任主體的除外)。
6. 所在地政府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體制建立情況說明。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通過安全核准或備案:
(一)相關資料不符合《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第4條規定的,新建礦井提供的地質勘查報告達不到《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八條要求的。
(二)安全預評價報告認為項目設計的安全技術措施不能有效控制煤礦災害或存在系統性安全問題的。
(三)開發建設災害嚴重(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及以上等情況之一)礦井,煤礦項目建設單位不具有相應災害類型礦井技術管理水平、實踐經驗和建設業績的。
(四)礦井設計瓦斯等級不符合《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第5.5款規定的。
(五)年產30萬噸以下煤礦新建項目。
(六)竣工投產不足5年的改擴建項目,地方煤與瓦斯突出煤礦的改擴建項目,地方高瓦斯煤礦擴大採礦權範圍的改擴建項目。
(七)建設單位所屬(含控股)生產煤礦或施工隊伍發生過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該單位1年內申報或參與申報煤礦建設項目的;發生過一次死亡30人以上責任事故,該單位3年內申報或參與申報煤礦建設項目的。
(八)設計生產能力、開採深度超過《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第5.3、5.4款規定的。
(九)井田內和鄰近區域礦井及老窯分布與開採等情況不清的。
(十)井田範圍內有正在開採的其他煤礦和非煤礦山的。
(十一)在垂直方向上有相互重疊且相互影響安全生產的其他煤礦或非煤礦山的。
(十二)新建礦井水體下開採急傾斜煤層的。
(十三)所在地政府不具備煤礦安全監管能力的。
第四章 設計與審查
第十三條 煤礦建設單位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和災害程度,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同一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
設計單位不得承接與本單位資質不符的煤礦設計,不得轉包設計業務和掛靠設計資質,不得承接未經安全核准、項目核准或備案的設計,也不得承擔未按規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質等安全開採條件的煤礦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編制任務。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GB50215-2005)、《煤炭工業小型礦井設計規範》(GB50399-2006)、《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規範》(AQ1005-2008)和瓦斯綜合治理、水害防治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編制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嚴把設計質量關。必須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五條 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審查;新建項目初步設計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審查;改建、擴建項目初步設計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審查。
煤礦初步設計審查,應對煤礦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等主要系統能力進行審核,嚴禁批小建大。
第十六條 煤礦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必須按規定報送以下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二)項目核准或備案和安全核准或備案檔案。
(三)採礦許可證或者劃定礦區範圍批覆檔案。
(四)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含職業危害預評價)。
(五)井田勘探(精查)地質報告(小型煤礦必須符合《煤炭工業小型礦井設計規範》(GB50399-2006)。瓦斯地質資料應當滿足《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八條規定)。
(六)煤礦初步設計。
(七)煤礦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含職業危害防治設計)。
(八)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改擴建突出礦井新水平、新採區防突專項設計。
(九)礦井內採掘工程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報告。
(十)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十七條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按照“登記—預審(現場監察)—受理—審查—完善—批覆”的程式進行,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管理許可權審批。
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新建、國有重點煤礦改建或年新增生產能力45萬噸以上120萬噸以下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並批覆。
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轄區內地方煤礦新建、改建或年新增生產能力45萬噸以下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報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批覆。
第十八條 設計審查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專家由設計審查部門從專家庫中選聘,凡與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有利害關係的專家不得參加該項目的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要按有關規定對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嚴格審查,提交審查意見;同時要對設計單位按設計審查意見修改的設計進行覆核,簽署覆核意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一)煤礦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熱害等主要災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
(三)所確定的設備、設施、器材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第二十條 煤礦項目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程式申請初步設計審查,必須同時按規定提交相應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准後,1年內既未施工又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批覆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 煤礦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遇到瓦斯、煤層自燃、煤塵爆炸危險等級、水文地質類型、地溫熱害等發生變化,原設計的開拓方式、開採工藝以及提升、運輸、通風等主要生產系統、首採區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變更的,或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存在重大缺陷,影響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設計的,應立即停止施工,對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修改,報原批准部門重新審查。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並對施工組織設計修改完善後,方可恢復施工,不得邊修改邊施工、先施工後報批。
第二十三條 其他方面變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設、設計單位應提供變更依據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五章 開工備案
第二十四條 煤礦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將項目核准、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及批覆檔案,採礦許可證,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建設和施工單位負責人、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擬開工的日期等,向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告知備案。
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報送開工備案材料時,有關部門應出具備案回執。開工備案回執由建設單位存檔備查。有關部門應建立開工備案登記檔案。
第二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開工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採用凍結法鑿井的,從開始施工凍結孔時為項目開工;
(二)採用普通法鑿井的,從井筒開挖時為項目開工。
第六章 施工、監理和質量認證
第二十六條 煤礦項目建設單位委託的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嚴格按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建相應規模的煤礦建設項目,嚴禁超資質等級施工。煤礦施工等級資質須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嚴禁掛靠施工資質。
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複雜及以上的礦井,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特級施工資質,並具有同類項目的施工業績。
第二十七條 煤礦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隨意肢解建設工程,不得違法分包、轉包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確需劃分標段的,要以有利於安全為前提,合理劃分工程標段,嚴格控制單項工程(或同類專業工程)施工單位數量。礦井一期(從井筒開挖到井底車場施工前)工程施工單位原則上不超過2家;二期(從施工井底車場開始到進入採區施工前)、三期(從施工採區車場開始到整個採區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單位原則上不超過3家。
煤礦建設項目由2家施工單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制定和督促落實有關安全技術措施,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二十八條 煤礦建設項目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由建設單位(或項目總承包單位)負責組織編制,並經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單位會審後組織實施。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的礦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時間,應科學合理,滿足施工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自覺接受所在地負有煤礦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的日常監管,全面落實安全管理職責。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落實法定代表人作為建設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其上級集團公司承擔建設安全領導責任,對建設項目實行統一監管,對項目施工相關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防範瓦斯、水害等重大災害負總責,保證安全設施的投入,建立健全項目建設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以及“一井一制”要求,組織項目施工準備和施工管理。
(一)建立安全、通防、地測、機電、技術、工程管理等安全管理機構,按專業配備足夠的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並持證上崗。
(二)對安全員、瓦檢員、放炮員、防突員、抽采工等10類特種作業人員實施統一配備和管理,特種作業人員須按規定持證上崗。
(三)建立防突、抽采、安全監控等專業隊伍。
(四)統一配備和管理安全儀器儀表、設備和器材。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目標管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與培訓、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審批、安全會議等制度。
(六)組織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統一協調指揮安全管理和工程安排。
(七)審批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八)組織編制施工圖設計,並按程式報批。
(九)組織編制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突專項設計,並按規定程式報批,組織實施綜合防突措施。
(十)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和考核,並建立職工培訓和健康檔案。
(十一)制定施工應急預案。應急預案要與所在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並定期進行演練。賦予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十二)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組織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每月進行1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徵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項目施工單位對煤礦建設施工負安全主體責任,應健全和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一)建立安全管理機構,按專業配備足夠的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並按規定持證上崗。
(二)配足配齊特種作業人員,並按規定持證上崗。
(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協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現場安全管理,按設計組織施工。
(四)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安全管理和工程安排服從建設單位統一指揮和協調。
(五)組織制定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報建設單位批准實施。
(六)嚴格按設計施工,當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質條件變化較大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並向建設單位報告。
(七)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後上崗,建立從業人員培訓和健康檔案。
(八)根據施工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裝備和人員,並按有關規定進行演練。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有下達停工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規定建立領導值班和輪流下井帶班制度,保證井下24小時有礦級領導幹部輪流帶班,並建立下井帶班登記檔案。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經常性地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必須委託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理。監理單位承攬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礦井的監理業務,必須具有相同類型項目的監理業績。監理單位對施工安全、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認真審查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落實安全監理巡查責任,履行對重大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與報告責任。監理人員按各自職責對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必須與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施工過程的質量監督,及時組織單位工程質量認證,工程結束後提交單項工程質量認證報告,並承擔相應安全、質量責任。
第三十四條 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工程監測、檢測、諮詢評估等單位工作人員,按各自職責對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三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切實提高施工現場安全保障能力。
(一)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複雜及以上的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其它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必須按設計建成雙迴路供電系統。
(二)礦井進風井和迴風井貫通時,必須實現全負壓機械通風。
(三)所有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必須安裝礦井安全監控系統。
(四)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揭穿煤層前,必須建成瓦斯抽采系統並投入運行,同時嚴格落實綜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礦井設計有瓦斯抽采系統的,必須在進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統。
(五)礦井永久排水系統應在進入三期工程前形成並投入使用,在永久排水系統形成前,各施工區應當設定臨時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六)在兩個安全出口形成前,必須確保有兩個井口具備提升人員的能力。
(七)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石門揭煤必須使用專業化施工隊伍。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認真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煤礦防治水規定》和《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AQ1026-2006)等法規、規程和標準要求,不斷加大瓦斯和水患綜合治理工作力度,確保施工安全,為礦井投產後實現“采、掘、抽”平衡和採掘正常接替提供時間、空間等條件。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制定年度、月度建設工程施工計畫,並及時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確保全全有序施工。
建設單位不得隨意壓減工期,不得盲目趕超進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結束時間比施工組織設計原計畫時間提前超過3個月的,應作為建設期間重大事項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單位要組織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與礦井總體竣工驗收同步進行。
建設單位要大力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淘汰落後技術產品,加強安全技術研發,提高施工的機械化、自動化水平。按規定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
第七章 聯合試運轉
第三十八條 新建項目聯合試運轉方案由省發展和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查批准,改建、擴建項目聯合試運轉方案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審查批准,小型煤礦改建、擴建項目聯合試運轉方案由市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聯合試運轉方案須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聯合試運轉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煤礦生產系統和安全設施已按設計建成完工;
(二)國有重點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通過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的防突專項驗收;地方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通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的防突專項驗收;
(三)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
(四)礦長具備安全資格,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其他入井人員培訓合格;
(五)礦井已建立礦山救護隊或已與具有資質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定。
第三十九條 相關部門在組織審查聯合試運轉方案時,應當邀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參加。
第四十條 聯合試運轉時間為1-6個月,不得擅自延長聯合試運轉時間。聯合試運轉結束後,應編制聯合試運轉報告。聯合試運轉報告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且經煤礦建設項目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審簽:
(一)各主要系統分項運行報告;
(二)主要生產安全設備故障處理記錄與分析;
(三)提升、排水、通風等主要生產安全設施與裝備的檢測、檢驗報告;
(四)聯合試運轉的效果分析;
(五)有關生產安全的建議;
(六)其他應予以說明的事項。
第八章 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要向有關部門申請安全、環保、消防、安全質量標準化等專項驗收。各專項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管理許可權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省發展和改革委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會組織新建項目竣工驗收;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改建、擴建項目竣工驗收。
第四十二條 煤礦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須同時上報規定的各項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二)經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
(三)施工期間傷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有關資料;
(四)單項工程質量認證報告書;
(五)建井地質報告(大中型項目);
(六)聯合試運轉報告;
(七)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八)經國家授權單位鑑定的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報告,設計為突出礦井和設計要求進行突出危險性鑑定的高瓦斯礦井已揭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鑑定報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報告及審批檔案;
(九)《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
(十)建設單位編寫的安全預驗收報告書;
(十一)建設單位對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所提問題的整改情況說明;
(十二)其他需上報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按照“登記—預審—受理—驗收—整改—批覆”的程式,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管理許可權審批。
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新建、國有重點煤礦改建或年新增生產能力45萬噸以上120萬噸以下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並批覆。新建或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以上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要求辦理。
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轄區內地方煤礦新建、改建或年新增生產能力45萬噸以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報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批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過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
(一)安全設施及條件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未通過工程質量認證的;
(二)安全設施及條件不能滿足正常生產和使用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五)不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項目竣工驗收,必須按相關規定提交各項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煤礦安全設施及條件和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七條 安全設施及條件和項目竣工驗收完畢後,負責組織驗收的部門應簽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見,以書面形式答覆建設單位。
第九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煤礦建設安全工作負總責。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把建設項目管理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制定和實施煤炭產業發展規劃時,要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煤礦建設項目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依法、有序、安全地開發煤炭資源。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行為,及時查處、取締非法建設項目。對所轄區域民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建設項目和單位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建設存在的,依法對相關政府、部門的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國土資源部門對災害嚴重的煤炭資源要暫緩開發。不得將高瓦斯、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傾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及以上的煤炭資源,出讓給無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技術和實踐經驗的單位或個人開採,現有地方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煤礦不得擴大採礦權範圍。
第五十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執行項目核准或備案、安全核准或備案的有關規定。嚴格按規定程式組織設計審查、聯合試運轉和竣工驗收,建立完善的煤礦建設項目管理檔案。
第五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督促建設單位嚴格履行煤礦建設項目報批程式,嚴格按設計組織施工,依法進行聯合試運轉和竣工驗收。
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建設行為。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未批先建、批小建大、邊建設邊生產、超期聯合試運轉等非法違法建設和生產的項目要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和生產。
建立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下達整改指令書,並建立信息管理台帳,逐級報告。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掛牌督辦和公告,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對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向社會公告,並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1年內嚴格限制新增項目核准、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並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十二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煤礦建設項目的監察執法工作,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嚴把安全準入關,嚴格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依法查處煤礦建設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 項目管理部門、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煤礦建設項目管理和煤炭資源管理,及時依法組織查處未經項目核准、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工的非法建設項目。其他部門發現煤礦非法建設項目的,要及時將其移交項目管理部門、資源管理部門。
第五十四條 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承攬非法違法建設的煤礦建設項目。供電、公安等部門不得向非法違法建設項目提供電力、火工品等施工條件。
第五十五條 煤礦生產能力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煤礦生產能力的管理。建設項目投產5年內不得通過能力核定提高生產能力。生產礦井通過能力核定提高生產能力後5年內,也不得再次通過核定提高生產能力。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 安徽省煤礦建設項目開工備案回執(範本)
2. 安徽省煤礦建設項目建設程式圖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安徽省煤礦建設項目開工備案回執(範本)
說明:1. 此回執適用於煤礦新建及改建、擴建項目。
2. 煤礦建設項目開工前應向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告知備案。
附屬檔案2
安徽省煤礦建設項目建設程式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