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實施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07〕6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煤礦安監局、省經委制定的《安徽省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實施辦法
安徽省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提高煤礦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效率,預防和減少煤礦安全事故,促進煤礦安全,根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國辦發〔2004〕79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應遵循權責一致和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的原則,體現國家監察和地方監管的權威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第三條 建立省級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機制。聯合執法成員單位包括安徽煤礦安監局、省經委、省安全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省國資委、省電力公司等。聯合執法辦公室設在安徽煤礦安監局,各成員單位設聯絡員。
第四條 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包括工作通報、聯席會議、聯合執法、信息發布等四個方面。各有關部門應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協調行動,及時通報情況、交流信息,協商解決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工作通報的主要內容:
(一)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煤礦安全監管情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主要通報交流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的監察執法情況。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主要通報交流對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情況。
(二)對煤礦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
(三)煤礦企業及主要管理人員的證照頒發、注(吊)銷情況。
(四)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和質量標準化評比情況。
(五)重大安全隱患監控整治與複查情況。
(六)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管理的監察、監管建議和意見的落實情況。
(七)煤礦事故查處和相關責任人員責任追究、事故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八)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礦井瓦斯等級鑑定情況及礦井建設項目核准、資源利用、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審批、項目竣工驗收等情況。
(九)煤礦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分解情況及考核結果。
(十)煤礦企業全員參加工傷保險情況。
(十一)各成員單位認為需要通報和交流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工作通報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電子檔案或者座談交流等形式。具體時限安排如下:
(一)監察執法和監督檢查計畫執行、重大安全隱患監控治理、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等情況,每季度通報交流一次。
(二)有關行政執法文書、對有關違法行為的整改複查情況等隨時通報交流。
(三)煤礦企業及有關人員的證照頒發(包括新建礦井的行政許可)、變更、註銷或吊銷情況以及安全程度評估情況,每半年通報交流一次。
第七條 為加強工作協調,及時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重大事項,建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第八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內容:
(一)分析研究安全監察執法、安全監督檢查情況。
(二)通報並分析煤礦安全生產狀況。
(三)通報煤礦安全專項整治、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建設情況。
(四)研究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五)協調解決煤礦安全監察和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問題,制定加強轄區煤礦安全監察、安全監管的辦法和措施。
(六)通報小煤礦資源整合和整頓關閉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七)通報煤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情況。
(八)通報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
(九)擬定下一步工作部署。
(十)其他需要共同協商研究解決的事項。
第九條 省級聯席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各聯合執法成員單位的負責人參加。
聯合執法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並做好收集議題、起草會議紀要等事宜。
議題重大,需省政府領導協調解決的,要提前報告省政府分管領導,並請省政府領導主持召開。
第十條 煤礦安全監察、安全監管內容相同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相互配合、協調行動,實施聯合執法。
省每年組織1—2次由各成員單位參加的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必要時,經各成員單位協商,可組織不定期的聯合執法專項行動。
第十一條 聯合執法的主要事項:
(一)事故多發地區和安全隱患嚴重的礦井。
(二)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複查。
(三)事故發生後防範措施和責任追究的落實。
(四)小煤礦資源整合和整頓關閉工作。
(五)超層越界開採、非法組織生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整頓關閉的礦井。
(六)上級交辦的或需要聯合執法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聯合執法的具體內容和方式應根據轄區內煤礦安全狀況、事故規律和特點以及階段性工作部署等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聯合執法的組織單位必須擬定聯合執法方案,明確執法內容、方法、步驟、參加人員、時間安排等事項。
第十四條 在聯合執法過程中,發現煤礦存在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各執法主體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交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 聯合執法工作完成後,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提交聯合執法情況的報告,並將需要複查的事項落實到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 信息發布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發布內容包括煤礦安全生產的重大安全隱患、嚴重違法生產行為、關閉礦井工作落實、安全控制指標完成、證照吊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及責任追究情況以及需要發布的其他信息。信息由各成員單位負責提供,省聯合執法辦公室負責發布。
第十七條 各產煤市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