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辦法(修訂版)》已經安徽省政府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12月8日印發.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辦法(修訂版)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能力,有效防範煤礦瓦斯事故,充分利用瓦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結合本省煤礦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瓦斯治理利用工作。
第三條 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產煤市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煤礦企業、煤礦和相關機構實施監管監察。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各煤礦企業、煤礦應當堅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訓”並重和“時間、空間”保障的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綜合治理和利用納入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生產煤礦應當在編制生產發展中長期規劃基礎上,同步編制瓦斯治理中長期規劃,做到精排三年、細排五年、規劃十年,並每年滾動修編,超前實施區域瓦斯治理工程,為瓦斯治理提供時間和空間保障。
十年規劃重點圍繞擬開拓采場,確定瓦斯治理模式、煤層開採順序,安排以地面鑽井預抽為主的區域瓦斯治理工程。五年規劃重點圍繞水平、採區接續,安排以保護層開採、煤層頂底板穿層抽采、井下定向長鑽孔預抽瓦斯為主的區域治理工程。三年規劃重點圍繞採掘工作面接續,安排各煤層區域瓦斯治理方案。
年度煤礦瓦斯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應當以瓦斯治理中長期規劃和採掘接續計畫為基礎,制定年度保護層開採面積、瓦斯治理巷道工程、抽采鑽孔量、抽采量、抽采率“五項指標”計畫及瓦斯抽采利用計畫,並嚴格落實。
第六條 煤礦應當合理安排生產布局、採掘接續,做到合理集中生產,保證礦井瓦斯抽采能力與採掘布局協調平衡。
新水平、新採區必須編制瓦斯綜合治理專項設計。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採區的瓦斯綜合治理專項設計,必須有防突設計篇章,並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第七條 煤礦應當保證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採煤量相對平衡,開拓煤量的瓦斯抽采工程與開拓工程同步設計、超前施工;突出礦井抽采達標煤量應當滿足正常準備煤量的要求,回採煤量必須滿足抽采效果達標要求且不得少於5個月。
煤礦應當每年對瓦斯超前治理達標煤量進行評價,並根據達標煤量編制礦井年度生產計畫;採煤工作面投產前、掘進工作面開工前應當完成瓦斯治理達標評判,預抽評價單元內每個措施孔抽采時間不低於30天。
第八條 煤礦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採掘接續計畫編制工作,由礦長組織、總工程師負責,採掘接續時間節點必須具體到旬。採掘接續計畫經煤礦企業負責人審批後,報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駐地監察執法處。
煤礦應當根據採掘接續情況,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礦井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採煤量(簡稱“三量”)統計分析,編制或修訂不少於36個月的採掘工作面接續圖表,保證“三量”平衡。
第九條 煤礦應當加強通風、瓦斯管理,嚴禁瓦斯超限作業。採煤工作面嚴禁採用尾巷通風,嚴禁對採掘工作面瓦斯濃度進行放限管理。
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迴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8%或瓦斯湧出異常時,必須停止作業,分析原因,採取措施處理。若採煤工作面抽采達標後,進迴風巷風速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其迴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超過0.8%的,必須採取降低產量直至工作面停產等措施。
第十條 煤礦企業或突出礦井應當建立防突實驗室,按要求測定煤層瓦斯含量、瓦斯壓力、煤的堅固性係數、放散初速度、煤層透氣性係數、瓦斯吸附常數等參數。煤礦應當根據不同煤層、不同抽采方式考察確定抽采半徑,新水平進行煤層採掘作業前應當重新考察。
瓦斯基礎參數測定結果和煤層抽采半徑考察結果應當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十一條 確定為非突出煤層時,應當在鑑定報告中明確劃定鑑定範圍。採掘工程超出鑑定範圍的,應當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掌握煤層瓦斯賦存變化情況。採掘工作面每推進100米至少測定1次煤層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同時,採掘工作面每推進100米(地質構造帶50米)至少開展2次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突出煤層鑑定。在鑑定完成前,必須按突出煤層管理。
(一)新建礦井評估有突出危險煤層的;
(二)施工鑽孔時有頂鑽、噴孔等瓦斯動力現象的;
(三)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現象,或鑑定為突出煤層的;
(四)煤層瓦斯壓力≥0.74兆帕的;
(五)煤層瓦斯含量≥8立方米/噸的;
(六)瓦斯放散初速度≥10的;
(七)工作面出現明顯突出徵兆的。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十三條 按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必須採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經突出鑑定後,方可按鑑定結果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四條 具備開採保護層條件的突出危險區必須開採保護層。開採保護層必須做到連續和規模開採,同時最大限度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瓦斯。
上保護層與被保護層間距小於10米時,首采保護層工作面必須組織專家論證,並制定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後方可開採。
保護層開採的同時,優先採用地面井或底(頂)板巷穿層鑽孔抽采被保護層卸壓瓦斯。抽采鑽孔穿透多個鄰近煤層的,應當開展瓦斯來源分析,分別計算或統計各煤層瓦斯抽采量。
第十五條 厚度在0.5米以上的非突出煤層,具備保護層開採條件的,必須優先開採保護層;不具備保護層開採條件的,須經專家論證,報煤礦企業負責人批准。
無保護層開採的、穿層鑽孔抽采條件差的煤層,提倡和鼓勵開採軟岩作為保護層。經專家論證在目前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突出危險性嚴重的煤層,暫緩開採。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保護層開採激勵和約束制度。保護層開採計畫必須在礦井年度“一礦一策”和“一面一策”中確定並嚴格執行。未按計畫開採保護層的,由煤礦企業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不具備開採保護層條件的,應當採取區域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回採區域的預抽消突鑽孔回採前必須全部完工,單元評價長度不小於200米。
第十八條 煤層瓦斯壓力達到3兆帕的區域應當採用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或者開採保護層。
不得將非定向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單獨作為突出危險區煤巷掘進工作面區域防突措施。煤層瓦斯壓力不大於1.8兆帕的區域或採取措施將煤層瓦斯壓力降至1.8兆帕以下,可以使用定向長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定向長鑽孔施工應當採用定向鑽進工藝,控制煤巷條帶煤層前方長度不小於300米或待掘煤巷全長;在煤巷中直接施工的定向長鑽孔必須在前方形成5米以上的安全螢幕障後方可施工;定向長鑽孔施工起始段存在空白帶時,應當使用普通鑽機及時補孔。
不具備施工穿層鑽孔條件的聯絡巷、車場、石門反揭煤等突出危險區煤巷掘進,可採取順層鑽孔預抽瓦斯的區域防突措施,但鑽孔必須一次施工完成,並對預抽區域整體進行區域效果檢驗和抽采效果評價。
第十九條 突出危險區沿空(巷)掘進必須對巷道實體側有效卸壓範圍進行實際考察,考察報告適用於本礦井同一煤層突出危險區沿空(巷)掘進。
若沿空(巷)掘進巷道實體側輪廓線距經過考察卸壓範圍邊緣小於15米,必須對待掘巷道實體側輪廓線15米以內未卸壓區採取抽采措施。
沿空掘進應當進行圍岩穩定性和膠結狀況考察,只有在覆岩穩定後方可施工。沿空送巷必須在採煤工作面回採結束封閉3個月以後方可施工。
考察期間,突出危險區煤巷沿空(巷)掘進工作面應當連續進行區域驗證。
第二十條 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井巷在揭露煤層前,必須測定瓦斯基礎參數。突出煤層經測定有一項指標(瓦斯壓力P、瓦斯含量W)達到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或有動力現象的非突出煤層、鄰近礦井同一煤層曾出現瓦斯動力現象的煤層,在揭露煤層前,應當按有關規定認真編制揭露煤層設計,經煤礦企業批准後實施。
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在新水平、新採區首次揭煤時必須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同時在前探鑽孔掩護下掘進,前探鑽孔超前工作面不小於10米,並密切觀察突出預兆。
第二十一條 嚴格區域驗證。對突出煤層瓦斯風化帶區域、保護層開採有效保護區域、厚煤層分層開採的中底區及沿空(巷)掘進有效卸壓範圍可以進行區域驗證;其他掘進工作面禁止使用區域驗證,必須直接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 鑽孔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 瓦斯抽采鑽孔設計應當根據煤層賦存、瓦斯地質以及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采半徑、卸壓增透效果等情況確定。
原始瓦斯含量大於5立方米/噸的採掘工作面和距離突出危險區邊界20米以內(沿煤層)的無突出危險區採掘工作面應當採用鑽孔卸壓或抽采措施。
鬆軟低滲厚煤層穿層預抽鑽孔應當實施卸壓增透措施並對卸壓增透效果進行考察分析,最佳化調整鑽孔設計。
礦井首次採用增透技術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進行效果考察;考察結果需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安全技術措施和增透考察結果應當報煤礦企業備案。
第二十三條 鑽孔施工應當做到“鑽到位、管到底、孔封嚴、水放通”,並動態分析鑽孔施工和抽采效果。
鑽孔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實際開孔位置與設計孔位誤差不得超過±100毫米,方位角、傾角誤差不得超過±1°;孔深大於80米的穿層預抽鑽孔必須採取保直鑽進措施。
穿層鑽孔必須設計施工地質探查鑽孔,每個鑽場不少於3個或者比例不小於10%;所有地質探查鑽孔必須進行軌跡測定,地質部門技術人員和鑽孔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現場收集資料,地質部門分析形成地質探查成果。鑽孔施工單位對地質探查鑽孔原始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嚴格執行鑽孔日匯報及竣工圖分析制度,鑽孔竣工後應當及時完成竣工圖分析工作。
順層預抽鑽孔、定向長鑽孔、穿層鑽孔應當全程下篩管,推廣套用“鑽護一體”工藝。
順層及下向預抽鑽孔必須採用“兩堵一注”帶壓封孔工藝,穿層鑽孔封孔深度不小於15米或封至見煤層頂(底)板。順層鑽孔封孔深度不小於15米。穿層鑽孔封孔深度應當超過圍岩鬆動範圍或者採用長、短孔注漿封堵圍岩裂隙措施;順層鑽孔封孔深度應當超過煤巷條帶消突鑽孔影響範圍。
抽采管網低洼處必須安裝自動放水器,實行掛牌管理。傾角超過15°且有湧水的下向穿層及順層鑽孔必須採取孔底排水排渣措施。
第二十四條 區域預抽鑽孔施工地點必須安設視頻監控裝置,做到鑽孔施工、封孔、驗收全過程監控。鑽孔見煤、穿煤、沖煤、提鑽、封孔等關鍵環節應當在現場以展板形式在視頻前清晰展示,驗收人員必須全程監督。
第二十五條 煤礦通防等職能部門主管工程師以上管技人員每周至少1次、煤礦分管副總工程師每旬至少1次,對驗收質量進行現場覆核或視頻覆核,並簽字確認;煤礦企業職能部門應當每月查詢所屬煤礦鑽孔施工及驗收情況,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六條 各類鑽孔施工必須詳細記錄煤岩類別、瓦斯湧出異常現象(如噴孔、頂鑽、卡鑽、吸鑽等)、沖煤、下篩管、封孔等情況,原始記錄等竣工資料留存備查直至治理的工作面回採封閉結束。
第二十七條 所有採用壓風排渣鑽進的鑽孔(順層、穿層鑽孔等)施工及抽采必須編制預防與處理孔內煤自燃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順煤層定向鑽施工時,應當使用風、水(氮)轉換裝置,確保靈敏可靠。
鑽孔必須連續施工;不能連續鑽進時,必須及時關閉壓風。鑽孔採用壓風排渣並安設防噴抽采系統的,抽采管路必須安設一氧化碳感測器。
施工深度已超過30米的各類鑽孔停鑽超過8小時的,恢復施工時應當採取防噴措施。
採用沖煤、擴孔等掏穴增透工藝的,鑽孔施工期間合理控制沖(擴)煤強度。順層預抽鑽孔孔口推廣使用注水、檢測、閘閥一體裝置,實現“一孔多用”。
抽采鑽孔施工結束後必須及時合茬抽采。
孔內丟鑽必須建立台賬、現場掛牌標識,應當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準確標明位置與數量,並移交生產技術部門及生產單位。
第五章 瓦斯抽采管理
第二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地面抽采與井下排放抽采統計考核制度,實行瓦斯治理工程備案和責任追究制,嚴格抽采計量考核,嚴肅查處假鑽孔、假抽采、假計量行為。
瓦斯抽采量計畫必須依據瓦斯賦存狀況,分巷道、工作面、採區、煤層確定,高瓦斯、突出煤層瓦斯抽采不達標的,不得進行採掘作業。
第二十九條 瓦斯利用的煤礦應當分別建立高、低濃度抽采系統,滿足煤層預抽、卸壓抽采和採空區抽采的需要,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突出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高瓦斯礦井施工採區巷道前,必須建成瓦斯抽采系統並投入運行。
(二)地面瓦斯抽采泵必須有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兩迴路供電線路供電;井下移動瓦斯抽采泵必須實現“三專”供電,其排放口管理必須制定專門措施;瓦斯抽采泵開停狀態應當實現連續監控。
(三)新建抽采系統能力必須滿足抽采設備服務範圍內最大抽采量和最大阻力的要求,運行能力應當大於需要能力的1.3倍;設計能力應當大於需要能力的2倍,或泵房預留相應裝機位置。
第三十條 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動抽采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穿層和順層鑽孔預抽煤層瓦斯評價單元分礦井、採區及採掘工作面,必須單獨安裝線上抽采計量裝置和人工計量裝置,實現連續計量。瓦斯抽采量及預抽效果評價必須依據線上抽采計量數據。線上計量與人工計量數據每旬至少進行1次比對,誤差>5%時以低值數據為準計入評價,並及時對線上計量裝置進行調校。
第三十一條 煤層瓦斯壓力≥2兆帕時,採用地面永久抽采系統抽采,施工預抽煤層瓦斯鑽孔地點應當敷設兩趟瓦斯抽采管路,一趟用於合茬抽采,一趟用於防噴抽采。
第三十二條 煤礦應當定期分析鑽孔抽采參數變化趨勢,查找可能存在的抽采盲區。
第三十三條 抽采達標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實測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小於0.5兆帕和可解吸瓦斯含量小於5立方米/噸,驗算採掘工作面滿足風速不超過4米/秒時迴風流甲烷濃度小於0.8%。
第三十四條 採掘工作面實施強化抽采措施的,應當由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抽采設計並對抽采效果進行考察。
第三十五條 鼓勵利用信息化系統實現瓦斯抽采達標自動評判。
第六章 突出指標預測預報
第三十六條 突出礦井應當加強採掘工作面突出敏感指標預測、區域驗證、效果檢驗等工作的過程管控,採用現場抽查、跟班督查或工業視頻全程監控等技術手段,對突出敏感指標預測、區域驗證、效果檢驗等現場測定過程進行檢查確認。
第三十七條 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應當直接測定殘餘瓦斯含量和殘餘瓦斯壓力指標。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應當在區域防突措施控制範圍內的煤層掘進前6個月內進行。煤巷掘進工作面前方必須保留檢驗有效20米以上範圍,且岩巷超前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少於300米。
用直接法測定瓦斯含量時應當定點取樣,測定原始瓦斯壓力時應當避開抽采鑽孔影響帶;測定殘餘瓦斯壓力應當將鑽孔布置在抽采薄弱區。
穿層鑽孔預抽回採區段煤層瓦斯或採用“一孔兩消”預抽鄰近區段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措施的效果檢驗範圍必須超前煤巷掘進工作面100米。
突出煤層採用順層鑽孔作為區域防突措施的採煤工作面,採用兩巷施工回採區域順層鑽孔的壓茬長度不小於10米,採煤工作面距兩巷大於70米的範圍必須施工排放鑽孔。
第三十八條 突出指標測定應當實現工業視頻全過程監控(採煤工作面除外)。不能實現工業視頻全過程監控的,測定期間採掘工作面跟班人員、防突員、安檢員(或瓦檢員)應當同時在現場。防突員必須對測定數據的真實性及儀器規範操作負責;跟班人員必須對鑽孔施工參數準確性及鑽進規範操作負責;安檢員(或瓦檢員)負責監督預測預報全過程。防突原始記錄單必須經現場跟班人員、安檢員(或瓦檢員)簽字確認。抽采鑽孔施工過程中出現噴孔、頂鑽等區域,煤礦通防部門應當派員全程參與突出指標測定。
第三十九條 煤礦通防職能部門負責對預測預報結果審核並對變化趨勢進行分析,對可能存在明顯失真的,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十條 煤礦應當建立採掘工作面突出指標測定抽查機制。煤礦通防職能部門每月至少抽查2次,煤礦分管領導每月至少抽查1次,煤礦企業職能部門每季度對所屬煤礦至少抽查1次。
第四十一條 突出煤層煤巷掘進工作面停工超過10天的,恢復施工前必須重新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第四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在用防突儀器集中示值比對制度,比對周期不得大於12個月。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比對工作。比對時存在較大矢量偏差的儀器,應當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建立台賬。
第七章 瓦斯預警預報
第四十三條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瓦斯預警分析和處置制度。
(一)高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湧出動態日分析制度,由煤礦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或者通風、防突(或者通防)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
(二)瓦斯湧出異常時,現場帶班人員、瓦檢員、安監員、班組長立即撤出人員,安全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瓦檢員立即匯報礦調度室,礦調度人員立即下令切斷井下相關區域電源,礦總工程師負責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處理。
第四十四條 煤礦應當建立煤與瓦斯突出預警工作,及時採取安全措施,並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採用物探、鑽探等手段探測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前方地質構造,遇有斷層、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等情況時,必須按突出危險工作面採取防突措施。採掘工作面遇構造煤層不連續時,再次進入煤層採掘作業必須執行石門揭煤有關規定。
(二)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及鄰近煤層中巷道掘進(包括鑽場等),當巷道距離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小於10米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於20米時),除嚴格執行先探後掘外,應當每50米至少測定一組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每組不少於兩個測定鑽孔;當巷道距離突出煤層法向距離小於7米時,瓦斯壓力大於0.5兆帕或者瓦斯含量大於5立方米/噸的,必須採取區域防突措施;當巷道距離突出煤層法向距離小於5米,必須採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三)在同一突出煤層的一個或相鄰的兩個採區的同一區段內,相向(背向)回採和掘進的工作面間距均不得小於100米。相向掘進工作面貫通距離小於100米時,必須邊探邊掘;在相距60米以前實施5個以上鑽孔一次打透,且只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
(四)突出煤層雙巷同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面錯茬距應當保持50米以上;炮掘工作面間距小於50米時,一個工作面放炮作業時,另一工作面必須停電、撤人。
(五)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不得進入鄰近層回採工作面的采動應力集中區作業,嚴禁在應力集中區和構造複雜區進行巷道貫通施工。
第四十五條 煤礦總工程師每月主持召開1次瓦斯預警分析會議,通防、地測副總工程師和通防、地測、技術、生產單位管技人員參加。地測部門重點匯報地質構造、煤層賦存和頂底板岩性等情況,技術部門重點匯報礦壓、應力集中區等情況,防突部門重點匯報瓦斯超前治理、瓦斯參數測定、防突預測指標、瓦斯異常區劃定等情況,通風部門重點匯報風量配備、瓦斯湧出量變化等情況。
通過對上述信息綜合分析,劃定瓦斯治理重點管控區域。地測部門應當在距瓦斯治理重點管控區域前20米發布預警信息。安全監控中心應當根據生產過程中瓦斯湧出異常變化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第四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敏感信息管控辦法,實行煤礦企業和煤礦分級管控。
第四十七條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應當根據所屬礦井煤層的不同狀況,確定符合實際的防突預測預報指標體系。突出礦井必須按規定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煤層堅固性係數及煤層破壞類型等基本指標,並測定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鑽屑瓦斯解析指標、瓦斯吸附常數、透氣性係數、鑽孔抽采半徑和鑽屑量等參數。
第四十八條 採煤工作面和煤巷掘進工作面應當編制瓦斯預測月報,並懸掛在作業地點。
瓦斯預測月報應當包含以下信息:地質構造、煤層賦存、鄰近煤層瓦斯等情況,殘餘瓦斯壓力、瓦斯含量,頂鑽、卡鑽、噴孔等位置,局部抽采薄弱區、鑽孔抽采濃度和流量變化異常區段等以及處置措施、時間和責任。
瓦斯預測月報可與防突預測圖或地質預測月報合併編制,並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第四十九條 井巷揭煤、井下動火、通風系統調整、密閉啟封等單項工程專項措施審批後,必須編制措施執行操作票,並按照時間和工序明確執行標準、操作步驟和責任人。
第八章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
第五十條 新建的高瓦斯、突出礦井首次揭煤前必須安設瓦斯斷電儀,進入煤巷施工前必須建成礦井安全監控系統。
第五十一條 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揭煤地點、近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及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立方米/分鐘的掘進工作面和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立方米/分鐘的採煤工作面必須安裝雷射甲烷感測器。
第五十二條 井下調校甲烷感測器時,應當將感測器設定為調校狀態,同一地點調校設定時間不得大於4小時。嚴禁將環境瓦斯報警信息加注“管道”或“調校”信息上傳。
第五十三條 採掘工作面迴風流所有甲烷感測器的報警濃度均設定≥0.8%、斷電濃度設定≥0.8%、復電濃度設定<0.8%。
第五十四條 在以下場所應當增設甲烷感測器:
(一)施工防突鑽孔時,必須在鑽機下風側5—10米處安設甲烷感測器,其報警點濃度設定≥0.8%、斷電點濃度設定≥1%,斷電範圍為打鑽地點20米範圍及其迴風系統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二)長距離掘進的煤巷,長度大於1000米時掘進巷道中部增設一個甲烷感測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範圍和復電濃度與迴風巷甲烷感測器相同;
(三)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採掘面過老巷、採空區、鑽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於15米的頂底板岩巷掘進工作面等處,必須增設甲烷感測器,具體位置、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
(四)瓦斯抽采泵站的乾管、抽采工作面乾管必須安裝甲烷監測裝置。
第五十五條 採掘工作面迴風流距第一匯風口最近的甲烷感測器懸掛地點應當安裝視頻監視裝置。
第五十六條 井下生產區域內的封閉牆內瓦斯濃度超過3%的,應當在牆外設定甲烷感測器,報警濃度設定≥0.8%。
第五十七條 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甲烷感測器本巷道(工作面)內不得實施異地斷電控制。
第九章 通風系統管理
第五十八條 新建礦井進、迴風井貫通後,必須及時實現全風壓機械通風,方可在井下施工作業。
多水平開採的礦井,在水平通風系統形成前,不得開掘其他巷道;準備採區必須在採區主要巷道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採區通風系統必須按設計完成後方可進行回採作業。
水平、採區膠帶運輸巷不應兼作迴風巷,已兼作迴風巷的,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九條 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採煤工作面上下順槽之間不得隨意施工聯絡巷,特殊情況下需要設定聯絡巷的,必須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第六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礦井風量計算方法和分配標準,每5年修訂一次。礦井必須每年核定通風能力,並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嚴禁超通風能力安排生產計畫和組織生產。
礦井存在風速超限,必須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受影響區域必須實行以風定產。
第六十一條 煤礦安裝、更換主要通風機或對主要通風機進行改造後,必須進行性能測定,主要通風機性能符合設計要求時,方可投入運行。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新水平貫通、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礦井通風阻力分布應當合理,排風量在2萬立方米/分鐘以下的風井系統,通風負壓不應超過2940帕;排風量大於2萬立方米/分鐘的風井系統,通風負壓不應超過3920帕。
通風負壓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煤礦,應當每年組織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並採取有效的降阻措施。
第六十二條 採區變電所、絞車房必須實現獨立通風,現有絞車房不能實現獨立通風的,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井下機電設備硐室、瓦斯抽采泵站應當設在新鮮風流中。
專用頂、底板瓦斯抽采巷道應當實現全負壓通風,不能實現全負壓通風的,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條 採掘工作面應當實行獨立通風。
(一)為構成新水平、新採區通風系統,在非突出煤層或煤層底板中掘進的巷道(距突出煤層間距必須大於10米),其迴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採區的進風中,但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在構成通風系統後應當立即調整通風系統,將迴風引入礦井總迴風巷或主要迴風巷。
(二)低瓦斯礦井相鄰採掘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困難時,在制定安全措施後可採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禁止採煤工作面迴風流串進掘進工作面。
(三)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煤層採掘工作面、距離突出煤層法線距離小於10米的掘進工作面,嚴禁串聯通風。岩巷掘進工作面迴風串入其他作業地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且串聯通風次數不得超過1次。
(四)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為危險區域的採掘工作面,其迴風嚴禁切斷其他採掘作業地點唯一安全出口。
第六十四條 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採煤工作面,不得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突出煤層的採區迴風巷必須是專用迴風巷;高瓦斯礦井和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採區、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採採用聯合布置的採區,必須至少設定1條專用迴風巷。
開採急傾斜煤層,必須合理劃分水平和區段,每個水平的區段數目不應超過3個;每個採區至少布置1條偽傾斜上山或布置一套完整的生根系統與區段巷道聯繫。
第六十五條 綜采(放)工作面向外20米範圍內的上下風巷斷面不得小於設計斷面的2/3,且高度不小於1.8米;其他採煤工作面(掩護支架除外)向外20米上下風巷斷面不得小於設計斷面的4/5,且高度不小於1.6米。
第六十六條 正在開採的保護層工作面應當超前於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於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且不得小於100米。
第六十七條 採煤工作面通風方式的選擇,應當滿足瓦斯治理和熱害治理的需要。採煤工作面嚴禁使用局部通風機處理瓦斯,也不得長期使用風簾、風障導風處理瓦斯。
第六十八條 煤礦主要風門應當安裝風門開關感測器及聲光報警和閉鎖裝置。有單軌吊通過的風門,應當能自動開啟和關閉。
第六十九條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注漿系統和地面注惰性氣體防滅火系統。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必須採取注漿或注惰性氣體為主的兩種及以上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防止自然發火。
第七十條 煤礦應當建立能夠連續監測回採工作面採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系統,並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
第七十一條 當採掘工作面鄰近採空區氧氣濃度大於12%,瓦斯濃度在5~16%範圍時,必須採取措施進行處置。
第七十二條 自燃、易自燃煤層煤柱小於5米的沿空掘進巷道必須採取噴、注漿加固堵漏措施。
第七十三條 採用沿空送巷或無煤柱留巷(“110工法”)工藝的採煤工作面,必須對留巷段採取噴、注漿加固堵漏措施,並在採空區側每200米至少設定一處防火觀測點,每周至少通過束管防火監測系統和人工採樣監測系統測定一次採空區氣體濃度情況。
第十章 “一通三防”管理
第七十四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煤礦礦長是瓦斯治理利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落實瓦斯治理利用的人員、資金、制度、責任及隱患整改;煤礦企業和煤礦的總工程師分別是瓦斯治理利用的第一技術責任人,負責落實瓦斯治理利用的科研、設計、技術管理等工作;煤礦企業和煤礦的各級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對其業務範圍的瓦斯治理利用工作負責。
第七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技術管理工作,從體制上、機制上保證技術決策權的充分發揮。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總工程師為第一副職的權責對等機制,並建立煤礦瓦斯治理利用專項工程項目和經費總工程師負責制。
第七十六條 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健全以總工程師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設立由總工程師直接管理的科研、設計、地測、生產技術、“一通三防”等技術管理部門或機構。煤礦應當設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地測副總工程師;突出礦井應當設專職防突副總工程師,大型突出礦井或者有6個及以上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同時作業的礦井至少配備4名防突專業技術人員,其他突出礦井至少配備3名防突專業技術人員。鼓勵瓦斯災害嚴重煤礦設通風或防突副礦長。
第七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定期研究分析瓦斯綜合治理利用工作例會制度。煤礦企業每季度召開1次“一通三防”會議,排查事故隱患,總結、計畫瓦斯綜合治理利用工作,專題研究防突工作。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總工程師應當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每季度至少1次。
第七十八條 實行國有煤礦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國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至少向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報告1次瓦斯治理利用和安全生產情況;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負責人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駐地監察執法處報告1次瓦斯治理利用情況。
第七十九條 高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要求設立通風、防突、抽采、安全監控等專業隊伍,每個專業隊伍必須配備不少於1名專業技術人員。高瓦斯和突出礦井井巷揭煤應當由防突專業化隊伍施工,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施工隊伍應相對固定。
第八十條 加強煤礦職工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實現“一通三防”特種作業人員隊伍由招工為招生,新招錄人員應當具備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第八十一條 煤礦應當制定嚴格的隱患排查、瓦斯檢查、瓦斯排放、通風系統調整、巷道貫通、防滅火管理、瓦斯抽采、防突管理等制度,健全各環節安全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各項制度和措施的落實。
第八十二條 嚴肅瓦斯超限分級追查紀律。瓦斯超限濃度在3%以下的,由煤礦礦長組織追查;瓦斯超限濃度在3%及以上的,由煤礦企業組織追查。
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組織或派員進行事故原因調查,並組織召開現場警示教育會。
對發生非傷亡突出事故的煤礦礦長、總工程師,由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進行約談。
第八十三條 瓦斯排放、重要巷道貫通、突出煤層揭煤、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過落差超過煤層厚度或者5米以上斷層、火區啟封和密閉、重大危險源的處理等,必須有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帶班指揮。
第八十四條 煤礦應當建立瓦斯基礎參數測定、鑽孔施工過程管控、儀器儀表管控、抽采達標評判、突出預測預報、瓦斯綜合預警、專項措施操作票管理等制度,明確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工作責任,加強安全責任監督考核。
第八十五條 煤礦應當充分利用鑽探、物探資料,查明斷層、構造情況,編制斷層治理專項措施。對落差≥50米、寬度≥10米的斷層破碎帶,優先採用地面注漿加固措施。對採煤工作面內落差≥1.5米的仰采斷層、落差≥3米的俯采斷層,應當進行超前注漿治理。對煤巷過落差≥3米或超過煤厚的仰掘斷層及其10米範圍內的影響區域,必須實施工作面超前注漿局部治理。因治理不到位造成抽冒超過2立方米或導致瓦斯超限的,應當追查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十六條 實行瓦斯排放分級負責制。排放區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在3.0%及以下的,由煤礦負責組織排放;排放區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以及啟封封閉的區域時,由煤礦企業負責組織,且必須有礦山救護隊參與。
第八十七條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包括煤礦瓦斯在內的災害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分級監控制度,對重大隱患登記建檔,實行掛牌督辦,做到隱患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煤礦災害治理的實際需求,在規定的範圍內合理確定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按管理許可權報省(市)級財政、煤礦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煤礦企業應當加大瓦斯治理利用投入,設立瓦斯治理利用專項資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一章 瓦斯利用
第八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做到應抽盡抽、先抽後采、煤與瓦斯共采和以抽保用、以用促抽。
第八十九條 煤礦企業和有關科研機構應當加大瓦斯抽采利用技術及施工工藝研究和裝備研發,提高瓦斯抽采率和瓦斯利用率。
鼓勵煤礦企業開展煤礦瓦斯地面開採技術的開發研究,推廣實施地面壓裂、采動和採空區“一井三用”抽採煤礦瓦斯技術,以瓦斯治理為目的抽採煤礦瓦斯,納入煤礦生產統一管理。
第九十條 礦井抽采濃度大於5%,且年瓦斯抽采純量在1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瓦斯發電等綜合利用項目。
進行地面獨立鑽孔抽採煤層瓦斯的煤礦,應當將抽采出的瓦斯集中綜合利用。
有餘熱利用需求的礦井瓦斯發電站應當建設餘熱利用系統,鼓勵熱害嚴重的礦井建設熱電冷聯供系統。
第九十一條 各產煤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煤礦瓦斯利用的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支持煤礦企業實施瓦斯抽采利用項目。
在瓦斯利用項目審批立項、環評等方面,參照環保減排項目標準給予支持;並將瓦斯利用碳減排量納入碳排放交易。
第九十二條 各產煤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煤礦企業及煤層氣開發利用企業吸收各類投資者參與煤礦瓦斯開發利用,鼓勵外商投資煤礦瓦斯資源的風險勘探、煤礦瓦斯利用技術合作及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十三條 新建、改擴建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應當做到煤礦瓦斯抽采利用與項目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否則,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不予立項、不準投產。
第九十四條 支持煤礦企業及煤層氣開發利用企業與有關科研院所合作,開展廢棄礦區(採區)瓦斯抽采、全濃度瓦斯套用等技術工藝研究和裝備研發。
第九十五條 符合併網技術要求和電網安全運行標準的煤礦瓦斯發電機組根據需要可併網運行,且不承擔電網調峰任務,電網企業應當優先調度其發電運行。對公用瓦斯發電機組,電網企業應當根據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上網電價,優先安排上網銷售,不參與市場競價。上網電價執行當地脫硫標桿電價加補貼電價,補貼加價部分在電網銷售電價中解決。
第九十六條 煤礦瓦斯抽采利用項目包括井下抽采系統,地面鑽井抽采、泵站,輸配氣管網及站場、閥室等其它配套安全設施,瓦斯壓縮、提純、加工、存儲和銷售站點工程,瓦斯發電,供工業、民用燃燒,以及生產化工產品等,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認定後,納入煤礦企業安全費用使用範圍,並可享受政策扶持。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煤礦瓦斯抽采利用項目建設用地。煤礦瓦斯治理利用項目建設所在地政府制定臨時土地徵用統一賠付標準。
對煤礦瓦斯勘探開發作業和開採利用的設備、儀器、零附屬檔案、專用工具及監測監控設備,免徵進口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煤礦瓦斯抽采企業的一般納稅人抽採煤礦瓦斯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煤炭開採企業以煤礦瓦斯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稅法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按規定申報和落實中央非常規天然氣開採利用獎補資金。
銀行應當對符合有關煤礦瓦斯治理利用法律法規規定並且使用或銷售煤礦瓦斯的企業和用戶提供貸款支持。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辦法》(皖政辦〔2011〕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