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和利用的規定,鞏固和發展煤礦瓦斯治理攻堅戰成果,提高煤礦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範和遏制瓦斯事故,結合我市煤礦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瓦斯事故和抽采利用控制指標
(一)瓦斯事故控制指標。
2008年—2010年,我市煤礦瓦斯事故控制起數為0。
(二)抽采利用規劃目標。
2008年,瓦斯抽采率達到20%,抽放量80萬立方米;
2009年,瓦斯抽采率達到25%,抽放量100萬立方米;
2010年,瓦斯抽采率達到30%,抽放量120萬立方米;
二、工作實施體系
(一)通風可靠。做到系統合理、設施完好、風量充足、風流穩定。從2008年起,防突風門的砌築要進行專門設計,其設定的位置、質量、強度必須滿足防突要求;2009年底,爭取礦井局部通風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並能自動切換,保持連續均衡供風。
(二)抽采達標。做到多措並舉、應抽盡抽、抽采平衡、效果達標。2008年起,安設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統,條件允許情況下配套建設瓦斯利用工程。
(三)監控有效。做到裝備齊全、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2008年底,礦井必須按監測監控系統設計要求,實現監測監控系統的全部功能;完成監測監控系統的升級工作。
(四)管理到位。做到責任明確、制度健全、狠抓落實、監督嚴格。認真落實安全監管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瓦斯治理工作分解到煤礦的各個層級,明確職責,從嚴要求,切實履行職責,確保各項瓦斯治理措施和目標任務落實到位。
(五)隱患排除。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和經常化。通過採取瓦斯治理“專家會診”、瓦斯“零超限”管理和煤礦分類管理等有效措施,防範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發生。要建立隱患排除責任追究制度,對隱患排除工作不力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綜合利用。做到技術支撐、創造需求、政策落實、提高比例。一是積極爭取政策、資金上的扶持,督促、引導和幫助煤礦企業提升瓦斯治理與利用的水平。二是從2008年起,凡批准的設計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及以上規模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其瓦斯綜合利用要與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及使用,竣工驗收時,實現瓦斯利用。
通過2008年至2010年對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和利用,在貫徹“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的同時,建立起“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隱患排除、綜合利用”的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