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礦業轉型升級,推進礦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和綠色礦山建設有關檔案規定,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安徽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0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安徽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礦業轉型升級,推進礦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和綠色礦山建設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礦山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施科學有序開採,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範圍內,實現礦區環境生態化、開採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數位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礦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的綠色礦山建設、申報、評估、審核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立省市綠色礦山名錄庫。達到市級標準的納入市綠色礦山名錄庫,省綠色礦山從市綠色礦山名錄庫中擇優推薦遴選,從省綠色礦山名錄庫中擇優推薦國家綠色礦山。綠色礦山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各級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建立政府引導、部門協同、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工作體系,構建綠色礦業發展的長效機制。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各級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能源、稅務、銀保監、證監等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共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和管理工作。
(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評估、核查,牽頭制定綠色礦山評價體系。監督礦山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情況,審查礦山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等,依法依規查處違法行為,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
(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結合職責,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等方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做好非煤礦山建設生產管理,引導礦山企業在項目建設中貫徹綠色發展理念,依法依規查處違法行為,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
(三)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落實綠色礦山建設有關資金保障。
(四)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山企業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落實污染防治要求、達標排放污染物等工作,依法依規查處違法行為,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
(五)水利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山企業落實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做好水土流失防治等工作,依法依規查處違法行為,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
(六)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監督企業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開展安全評價及尾礦庫閉庫銷號治理、落實相關安全措施等工作,依法依規查處違法行為,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
(七)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礦山企業登記註冊和變更,核發營業執照,監督檢查登記事項,依法依規將符合列入情形的礦山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八)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安排礦山占用林地定額,辦理占用林地相關手續,審查礦山是否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工作,依法依規查處違法行為,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
(九)能源主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引導煤礦企業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套用,監督管理煤礦生產能力和安全等工作,依法依規查處違法行為,依據職責出具審核意見。
(十)稅務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綠色礦山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十一)銀保監部門負責引導、推動、督促銀行保險機構落實金融支持政策,積極為綠色礦山提供金融服務。
(十二)證監局配合做好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上市和掛牌推進工作。
第七條 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籌綠色礦山管理工作,建立省、市、縣三級綠色礦山管理會商協作機制,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林業、能源主管部門為成員單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成員單位會商綠色礦山初審、評估、審核等相關事宜。
第三章 建設與申報
第八條 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主體。綠色礦山建設應貫穿於礦山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和閉坑全過程。
第九條 礦山企業應當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嚴格執行礦山開發利用、生態修復、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生產等方案,規範礦山管理,推進科技創新,落實資源高效利用、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等措施,促進礦區和諧,加強企業文化建設。
第十條 礦山企業建設綠色礦山,應當依據《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範》等九項行業標準及《露采非金屬礦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等四項地方標準,編制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報送礦山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礦山企業按照編制的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報綠色礦山。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
(二)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礦產資源規劃管控要求,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和生態保護紅線內礦業權差別化管控等要求;
(三)截至申報之日前三年,未受到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林業、能源等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被處罰事項已整改到位,且未發生過較大安全、環保事故;
(四)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第十二條 礦山企業應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建設計畫、入庫信息表、自評估報告等申報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採礦權出讓公告及出讓契約中明確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要求。契約約定期限內未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礦山企業,按照契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新建礦山應當根據契約約定,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正式投產後一年內應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並通過評估核查;未通過的給予六個月整改期,六個月後依然未完成整改的,按照契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鼓勵生產規模為大中型的生產(含改擴建)礦山三年內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其他礦山應當明確綠色礦山創建計畫,結合實際加快改造升級。可開採儲量剩餘不足三年的,在礦山關閉前應當完成礦山生態修復義務。
第四章 評估與審核
第十六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機構庫和評估專家庫,並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評估專家應具有地質、採選、環境、水保等相關專業背景,人數不少於五人;評估應採取資料審核和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並形成評估報告。第三方評估機構及評估專家在評估過程中應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則。
第十八條 市綠色礦山申報啟動後,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申報期限內,會同綠色礦山管理會商協作機製成員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各成員單位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初審合格後,按程式報送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初審合格材料後組織第三方評估,通過評估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市綠色礦山管理會商協作機製成員單位對材料進行審核,各成員單位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市綠色礦山名錄庫並公告,同時報送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公示有異議的,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核查,明確是否納入名錄庫。
第二十條 省綠色礦山申報啟動後,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從市綠色礦山名錄庫中擇優推薦,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省綠色礦山管理會商協作機製成員單位對推薦礦山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省綠色礦山名錄庫並公告。公示有異議的,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核查,明確是否納入名錄庫。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礦山自納入綠色礦山名錄之日起,享受礦產資源、土地、財政、林業等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對綠色礦山用地用林予以支持,多途徑、差別化保障採礦用地合理需求。市縣鄉鎮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依法優先將綠色礦山建設所需用地納入規劃,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合理安排新建、改擴建綠色礦山合理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同等條件下,林業主管部門應優先給予綠色礦山占用林地定額支持。
第二十三條 降低綠色礦山用地成本。優先保障綠色礦山企業必要的改擴建採礦用地。採礦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先行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屬於國有建設用地的,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協定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後讓,向綠色礦山企業供應採礦用地;屬於集體建設用地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採取入股、聯營,或者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形式與綠色礦山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協定。採取出讓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以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採年限等因素,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出讓,並可在土地出讓契約中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十四條 支持綠色礦山建設成效顯著的市、縣(市區)創建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將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建設與歷史遺留廢棄採礦用地復墾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礦區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統籌推進,適用相關支持政策;在符合規劃和生態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將歷史遺留廢棄採礦用地復墾增加的耕地林地用於耕地林地占補平衡。
第二十五條 加大資金支持力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各地要加大資金投入,積極支持綠色礦山建設。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範圍內,持續進行綠色礦山建設技術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的企業,符合條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享受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綠色礦山企業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和50%的,分別按75%、50%徵收環境保護稅。
第二十六條 對綠色礦山建設給予金融支持。推進綠色礦山與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建設工程,開展綠色礦山相關金融產品創新。鼓勵銀行機構研發符合地區實際的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積極拓寬抵質押物範圍,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下,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將綠色礦山企業信息納入企業徵信系統,為金融機構辦理融資服務提供支撐。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融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能源、稅務、銀保監、證監等部門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採取巡查、衛片檢查、信息公示核查等手段,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並及時互相通報有關信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對納入名錄的綠色礦山實行分級管理,每三年至少核查一次。
第二十八條 綠色礦山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移出綠色礦山名錄,並向社會公告,不再享受相應支持政策,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礦山閉坑或政策性關閉的;
(二)違法開採的;
(三)礦山企業、評估機構存在弄虛作假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或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五)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嚴重失信名單的;
(六)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的問題,媒體曝光、被舉報等經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七)有其他不宜繼續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其從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機構庫中移出,三年內不得從事省內綠色礦山評估的相關工作:
(一)將所承擔的評估工作轉讓、外包;
(二)未經被評估礦山企業同意,擅自將其檔案或資料提供給他人;
(三)存在不實事求是反映礦山真實情況,評估標準把關不嚴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
(四)存在兩次超過時限完成評估、編制報告、錄入名錄系統等影響綠色礦山評估效率行為;
(五)存在影響綠色礦山評估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對串通企業弄虛作假及影響綠色礦山評估其他違規行為的評估專家,按照《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17年,原國土資源廳會同經信、財政、環保、安監等部門印發《安徽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2017-2025)》。2018年研究制定了《露天開採非金屬礦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等4項地方性標準。至2022年,共遴選了77家礦山進入國家綠色礦山名錄,淮北、蕪湖繁昌區兩地入選礦業綠色發展示範區,我省綠色礦山建設初見成效。然而,我省綠色礦山建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究其原因,主要與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健全有關,迫切需要制定出台省級綠色礦山的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2022年初,開展專項調研並完成初稿。1月和4月分別向省經信、財政、生態環境等省直部門徵求兩輪意見。2月10日通過廳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5月組織召開省直相關部門專題討論會。5月26日組織專家對管理辦法送審稿進行論證和風險評估。6月29日通過廳法規處合法性審查。2023年1月30日通過廳黨組會審議。起草過程中,共收集意見建議83條,在反饋意見基礎上,經全面匯總、逐條分析,按照能吸收儘量吸收的原則,充分吸收意見並修改完善。於2023年2月27日完成相關廳局會簽後,予以正式印發。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32條,主要可分為四個部分。一是明確建設申報流程,礦山企業按照標準建設綠色礦山,符合條件後,可向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報,初審合格後報送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經審核通過後納入市綠色礦山名錄庫,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庫從市級名錄庫中擇優遴選。二是明確部門會商協作機制,各級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能源、稅務、銀保監、證監等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密切協作、信息互通,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我省綠色礦山建設。三是明確綠色礦山支持政策,礦山企業在納入綠色礦山名錄庫後,享受優先給予綠色礦山占用林地定額支持等用地用林政策、降低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等金融政策。四是明確監督管理。綠色礦山企業存在弄虛作假、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件等情形的,移除綠色礦山名錄,不再享受相關支撐政策;第三方評估存在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將從第三方評估機構庫移除。
四、創新點
一是建立綠色礦山名錄庫並實行動態管理。達到市級標準的納入市綠色礦山名錄庫,省綠色礦山從市綠色礦山名錄庫中擇優推薦遴選,從省綠色礦山名錄庫中擇優推薦國家綠色礦山。對不再符合條件的,移出綠色礦山名錄,實行名錄庫的動態管理。
二是建立起會商協作機制。各級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能源、稅務、銀保監、證監等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共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是明確新建礦山開展綠色礦山建設的有關要求。新建礦山應當根據契約約定,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正式投產後一年內應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並通過評估核查;未通過的給予六個月整改期,六個月後依然未完成整改的,按照契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政策宣傳。加大宣傳力度,多渠道、多途徑進行宣傳,可委託相關協會、學會及媒體開展專題宣傳活動。
二是加強組織協調。強化組織領導,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要求,落實綠色礦山建設各項工作,落實會商協作機制,合力推進工作。
三是加強跟蹤監導。加強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執行過程中的問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