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是2001年8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
  • 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時間:二○○一年八月三日
  • 字號:皖政〔2001〕65號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皖政〔2001〕65號
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三日

暫行規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暫行規定
為了明確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現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規定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全面領導本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省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及時組織制定和發布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並組織考核、獎懲,對考核不合格的,實行一票否決制;
(四)建立職責明確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監督力量,完善安全監督管理手段,並將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與監督檢查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五)部署、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關閉非法開採的各類小礦井以及其他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接到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後,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七)及時作出並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的行政處分決定;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省長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省長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二、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報告分管副省長或者省安委會;
(三)依法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認真排查事故隱患並監督整改,有效地防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四)按照規定組織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依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處罰;
(六)接到發生職責範圍內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後,立即向省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並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七)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向省安委會辦公室報送安全事故統計報表;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三、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協調和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並負責職業安全和礦山(不含煤礦,下同)安全監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安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本省安全生產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組織制定本省有關安全生產的綜合性規定、標準,以及有關職業安全和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
(四)綜合研究、分析和預測本省安全生產工作形勢,提出相應對策;
(五)組織開展全省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協調、監督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
(六)依法對職業安全和礦山安全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七)負責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安全監督審查工作;
(八)負責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進行監督和考核;
(九)按照規定組織或者參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批覆結案工作;
(十)負責本省各類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四、省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實施機動車輛檢審,考核機動車駕駛員,查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監督檢查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場、小商品市場、賓館、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三)組織實施對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學危險品的監督檢查,按照規定核發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學危險品的準運證或者運輸證;
(四)負責道路交通、火災和爆炸事故的搶救,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五、省人民政府煤炭工業行政主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審核、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礦長資格證,組織實施煤礦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工程安全生產設施“三同時”的審查批准和竣工驗收工作;
(二)依法對煤礦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查處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監督煤礦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三)依法責令關閉各類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並實施跟蹤監督檢查;
(四)依法組織或者參加煤礦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批覆結案;
(五)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或者通報煤礦安全監察的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六、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並組織做好檢測、檢驗工作;
(二)按照規定參加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七、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安全和職責範圍內的公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組織實施船舶登記及船舶檢審,培訓、考核船舶駕駛人員,查處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三)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公路(包括橋涵)、航道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航標、交通安全標誌、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以及事故多發的公路路段和橋樑的改造;
(五)按照規定參加水上交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八、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二)監督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城市規劃,確保建設工程的選址及其周圍環境的安全;
(三)依法組織實施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資格審查;
(四)按照規定參加建築行業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九、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其管理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十、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漁港、漁船和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對漁港、漁船和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依法組織實施漁港、漁船檢審;
(三)按照規定參加漁港、漁船和鄉鎮企業發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十一、省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做好有關農業機械檢審工作;
(二)按照規定參加農業機械發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十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設施(包括水庫、水電站、堤、壩、水閘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病、危、險水庫的調度管理,防範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開閘泄水必須保證上、下遊船舶、房屋、農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十三、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在校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範事故的能力;
(二)加強對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的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三)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四)嚴禁學校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十四、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職業衛生監察工作,依法加強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並負責組織實施對安全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搶救工作。
十五、省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事故的防範工作,並組織做好傷殘等級鑑定以及參加工傷保險的傷亡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工作。
十六、省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和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列入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在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三同時”規定。
十七、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下同)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並對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查封、取締,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屬於經營單位的,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十八、省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與監督檢查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十九、省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並利用新聞媒體對本省行政區域記憶體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省人民政府行政監察主管部門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並依法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職責範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全面領導責任,按照規定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並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責。
二十二、省總工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督檢查作用。
二十三、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由市、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製定。
二十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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