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29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管理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2月2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已經1996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通過,1996年7月18日予發布施行。

【發布單位】81201
【發布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3號
【發布日期】1996-07-18
【生效日期】1996-07-18
【失效日期】2010-12-02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3號)
省長 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涉及安全生產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和民眾監督的管理體制,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鼓勵安全生產方面的科研、教育事業的發展,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並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修安全生產、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義務,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制定和發布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證其實現。
(四)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組織考核、獎懲。
(五)負責消除威脅公共安全的事故隱患,並落實隱患整改資金,對不能及時消除的隱患,必須採取防範措施。
(六)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危險性大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
第七條省長、市長、縣(市、區)長、鄉(鎮)長和行政公署的專員對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省長、副市長、副縣(市、區)長、副鄉(鎮)長和行政公署的副專員,具體負責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負責人在其分
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內容的,應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章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督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有關安全生產的綜合性規定、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
(二)研究、分析和預測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相應對策。
(三)負責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的重大事故隱患,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制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督促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五)負責統計本地區各類傷亡事故,並組織有關部門對交通和公共設施的重大責任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第九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綜合管理本地區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制定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開展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四)監督、檢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處罰勞動安全衛生違章行為。
(五)參加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
(六)參加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負責事故審查和批覆,公布事故處理結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各級公安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地區的道路交通、民用易燃易爆物品和消防安全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道路交通、民用易燃易爆物品和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制定道路交通、民用易燃易爆物品和消防安全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開展有關道路交通、民用易燃易爆物品和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活動,指導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進行道路交通、民用易燃易爆物品和火災事故的預防與搶救工作。
(四)按規定檢審機構車輛,考核機動車駕駛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法處罰道路交通違章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五)按規定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糾正違章行為,進行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維護特別重大事故的現場秩序,參與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各級交通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地區水上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制定水上交通和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按規定負責船舶登記及船舶檢審,培訓、考核船舶駕機人員,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依法處罰水上交通安全違章行為,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四)負責公路(包括橋涵)、航道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航標、交通安全標誌、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五)負責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各級衛生部門的職責:
(一)監督、檢查勞動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貫徹執行。
(二)負責制定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參加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
(四)發生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時,組織醫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各級經濟貿易委員會的職責:
(一)負責組織、協調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檢查工業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參加工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各級工商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中有易燃、易爆、劇毒介質的單位核發營業執照時,必須徵得有關部門許可。
(二)協助有關部門對嚴重妨礙車站、港口、碼頭、商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以及重要設施和危險品倉庫安全的商業網點、集貿市場進行治理整頓。
(三)會同有關部門拆除占據城市道路或者利用人行通道建立的固定商業門面,以確保城市道路和消防通道的暢通。
第十五條各級計畫部門應將安全生產規劃和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將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與監督檢查的事業經費以及其他必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各級廣播電視部門應加強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並利用新聞媒體對本地區長期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發生的重大、特大和特別重大事故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八條各級企業(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組織並檢查所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下達行業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並組織考核。
(四)審查、批准所屬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並負責組織竣工驗收。
(五)組織所屬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培訓,督促企業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六)企業發生重大事故時,企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企業組織搶救和處理事故善後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企業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九條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企業的生產安全,由企業負責。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企業的生產設施和輔助設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運,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安全生產標準。
第二十一條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雖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但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企業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進行定期的健康檢查。
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二十三條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從產品銷售額或營業額中,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事故的能力。
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第二十五條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職工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
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企業必須制定事故防範措施,並組織落實。企業發生事故,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國家有關事故報告的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組織和管理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所在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一)未把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
(二)未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計畫的;
(三)未將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與監督檢查的事業經費以及其他必需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的;
(四)未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進行建設項目審批的。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對威脅公眾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未採取防範措施,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二)對生產中有易燃、易爆、劇毒介質的單位核發營業執照時,未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得有關部門的許可,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三)對傷亡事故拖延、隱瞞不報或謊報的。
第三十二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1000--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事故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300--1000元的罰款,並由所在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降級以上行政處分:
(一)企業的生產設施和輔助設施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運,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安全生產標準的。
(二)未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職工傷亡事故的。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各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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