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實施《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若干規定

合肥市實施《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若干規定在1997.12.29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實施《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9
  • 實施時間:1997.12.29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安全生產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含外地駐肥單位及在肥人員),均應遵守《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和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上級人民政府與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四條 市長、縣(區)長、鎮長、鄉長和街道辦事處主任對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市長、副縣(區)長、副鎮長、副鄉長和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具體負責本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其它方面工作的負責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內容的,應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綜合協調和指導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貫徹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具體工
第六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地區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行使安全生產監察職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鍋爐及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監察,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察,開展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第七條 各級公安、交通、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與監督檢查職責。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勞動保護事業經費。
第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負責將勞動安全衛生、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識教育納入中國小和各類職業技術學校教學中,並負責組織每年一次的“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活動。
第十條 各級企業(行業)主管部門( 包括外經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初步設計及竣工驗收時,應會同勞動、消防等部門對項目的安全衛生設施進行審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的安全衛生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並依法接受勞動、消防等部門的審查。
建設單位在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安全衛生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管理網路,組織落實本企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第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企業其它各級、各單位負責人在各自業務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 企業對危險源應實行分級監控管理。企業的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及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按國家規定接受定期檢測。
第十五條 企業應為職工提供安全、衛生、文明的勞動條件,執行國家規定的新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必須制定事故防範措施,並組織落實。企業發生事故,必須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做好事故調查和傷亡人員善後處理工作,落實事故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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