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管理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管理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在2010.12.02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管理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02
  • 實施時間:2010.12.02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管理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現決定廢止《安徽省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管理暫行規定》等14件省政府規章:
一、《安徽省錄音錄像製品和錄像設備管理暫行規定》(1985年1月21日皖政[1985]4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二、《安徽省城鎮私有房屋管理實施辦法》(1986年6月13日皖政[1986]45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的若干具體規定》(1987年9月24日皖政[1987]69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四、《安徽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1994年11月29日皖政[1994]78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五、《關於整頓長江采砂秩序確保防洪航運過江電纜安全的決定》(1995年1月17日皖政[1995]4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六、《安徽省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辦法》(1995年3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根據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七、《安徽省農業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暫行辦法》(1995年6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3號發布);
八、《安徽省經濟契約管理若干規定》(1995年12月17日皖政[1995]67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九、《安徽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1995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9號發布);
十、《安徽省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1996年7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3號發布);
十一、《安徽省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發布);
十二、《安徽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辦法》(1998年5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發布);
十三、《安徽省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規定》(2002年12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1號發布);
十四、《安徽省預征社會撫養費辦法》(2005年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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