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在2008.04.22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4.22
  • 實施時間:2008.04.22
2008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要求,現決定廢止《安徽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等12件政府規章:
一、安徽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1989年2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
二、安徽省鄉(鎮)財政管理辦法(1990年3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號發布);
三、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1993年4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4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四、安徽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實施辦法(1994年1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
五、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1995年10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7號發布);
六、安徽省要害保衛規定(1996年1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6號發布);
七、安徽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0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
八、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發布);
九、安徽省地方稅收徵收管理辦法(1998年6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發布,根據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根據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十、安徽省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1998年1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9號發布);
十一、安徽省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管理辦法(2003年6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9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十二、安徽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4年7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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