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

安徽省工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是一部安徽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2年04月22日發布,1982年07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4-22
【生效日期】1982-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1982年4月22日皖政〔1982〕74號)
第一條總則
一、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安全工作領導和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迅速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指示精神,制訂本規定。
二、安全生產是一切經濟部門和生產企業的頭等大事。經濟部門和生產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各職能機構,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文明生產,切實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三、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經濟部門和生產企業的每個職工都應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密切配合,搞好安全,文明生產。
四、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各級工業、交通運輸、基本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廳長、局長、經濟安全職責
各級工業、交通、基建主管部門的廳長、局長和公司經理,對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指示,審定、頒發本系統統一性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把安全生產納入領導工作的重要議程,注意了解本系統勞動安全衛生情況,每季至少親自組織討論一次安全工作,採取措施,解決存在問題。
三、在安排和審批生產計畫時,必須將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納入計畫,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經費;審定新的建設項目(包括挖潛、革新、改造項目)時,必須遵守和執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產的規定。
四、根據國家和上級勞動保護規劃要求,有計畫地安排改造不安全、不衛生和體力勞動繁重的生產作業,不斷改善企業勞動安全衛生面貌。
五、設立專職勞動保護機構或專職人員,加強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六、表彰和獎勵企業及其領導人時,必須考核企業的安全衛生工作狀況;組織審議需要本級處理的重大事故調查報告,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條副廳長、副局長、副經理和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各級工業、交通、基建部門主管生產的副廳長、副局長、副經理從生產管理上對本系統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副廳長、副局長、副經理對本職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直接領導責任,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一、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指示,定期對安全工作進行計畫、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
二、組織實施上級頒發的安全技術規程,並編制審查本系統安全技術規則和安全管理制度。在審批設計和其它技術檔案,處理生產技術問題時,遵守和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安全衛生技術要求負責。
三、組織編制審查本系統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基建工程項目(包括挖潛、革新、改造和大、中修項目)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產。
四、定期組織本系統的安全生產檢查,制訂和實施重大隱患整改計畫。
五、組織本系統安全生產教育和考核,表彰先進,交流經驗。
六、組織學習、推廣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科技成果,開展勞動保護科研工作。
七、組織調查、處理本系統的重大傷亡事故,定期研究分析本系統傷亡事故、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發生原因,擬定改進措施,並督促執行。
八、有權拒絕或暫緩執行上級違反勞動保護政策、法規的生產指令,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四條正、副廠長、礦長(或相當正、副廠、礦長級)安全職責
廠長、礦長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副廠長、副礦長協助廠長、礦長管好安全工作,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一、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指示,在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研究安全工作,針對存在問題,訂出解決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發布本單位的安全責任制、安全技術規則和其它安全管理制度,教育、督促各級領導人員、職能機構和全體職工做好本職範圍內的安全工作,並設立安全機構或專職安全人員,保證其進行安全監察的效能。
三、在制訂生產計畫、增產措施,審定技術檔案和技術方案時,必須遵守和執行安全衛生規程與標準,並且按規定提取、使用勞動保護經費,組織編制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計畫。
四、結合技術改造,制定和實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面貌的規劃,積極採用先進技術,使生產作業場所達到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要求,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五、定期組織並參加安全檢查,及時解決隱患,保證本單位廠院、工作場所、生產設備和安全衛生設施等,處於安全良好狀態。
六、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工作和勞動保護經費使用情況,負責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決議,處理有關提案。
七、表彰獎勵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先進典型,鼓勵、支持職工有關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八、組織事故搶救,進行事故調查處理並及時採取預防重複性事故的措施。
九、有權拒絕或暫緩執行上級違反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程的生產指令,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五條車間主任(區、隊長)安全職責
車間主任(區、隊長)對本車間(區、隊)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一、在組織管理車間生產過程,具體貫徹執行勞動保護規章制度和上級有關指示。每半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檢查、分析安全工作,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二、在進行生產、施工作業時,必須制訂、貫徹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並經營檢查其執行情況。
三、經常向職工進行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安全知識、操作技術教育,負責對新工人進行車間級安全教育。
四、經常檢查車間(區、隊)生產建築物、設備、工具和安全衛生設施,組織整頓工作場所,及時排除隱患。遇有不能解決的重大隱患時,要迅速採取暫時控制措施,並報告上級。發現危及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五、定期向職工報告安全工作,組織班組安全活動,領導車間(區、隊)安全員工作。
六、發生事故時,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上報,組織或參加調查,並積極採取改進措施。
七、有權拒絕或暫緩執行上級違反勞動保護法規或安全技術規程的生產指令,並及時報告上級。
第六條工段長、班(組)長安全職責
工段長、班(組)長對本工段、班(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一、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模範的遵守並執行安全規章制度。
二、做好對新工人的崗位安全教育,指導和督促崗位工人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表揚先進,制止違章。
三、開好班前班後會,根據生產特點和工人思想等狀況具體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項,並組織工人過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
四、堅持交接班制及工間安全檢查制,組織工人維護、保養設備,清理工作地點,保持安全、整潔。遇有不能處理的隱患要及時上報,發現危及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或停止作業,並報告領導。
五、發生工傷事故時,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上報,並組織或參加事故分析。
六、有權拒絕或暫緩執行上級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的生產指令,並可越級向上級報告。
第七條崗位工人安全職責
崗位工人對本崗位的安全負責。
一、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領導和安全人員的指揮,遵照規章作業,並隨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二、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和設備、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不使用自己不懂的機械和設備,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技術業務水平,積極參加技術革新,提合理化建議,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四、及時反映、處理不安全因素,積極參加事故搶救工作。
五、有權拒絕接受違章指揮,並對上級單位或領導人忽視職工安全、健康的錯誤決定和行為提出批評或控告。
第八條安全部門職責
各級安全部門及專職安全人員對本系統、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
一、監督檢查本系統、本企業有關單位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政策、法規、制度和開展安全工作的情況,定期研究傷亡事故、職業病趨勢和重大安全問題,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二、經營了解現場安全情況,提出整改意見或整改通知書,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解決不安全不衛生因素。安全監察人員在現場檢查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三、督促有關部門制訂和貫徹安全技術規則和安全管理制度,並檢查各級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對安全規程的熟悉情況。
四、參與審查或匯總勞動保護措施計畫,監督檢查勞動保護經費合理使用和安措工程完成情況。
五、督促和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執行防止矽塵和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措施。
六、檢查新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設計,參加工程驗收和試運轉工作,發現不符合安全、衛生規定的問題有權要求解決;若不解決,有權提請主管領導制止施工和投產。
七、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技術教育,進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技術訓練、考核、發證工作。
八、負責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參加事故調查,有權對違章人員和事故責任者進行經濟處罰,對重大事故追求責任,提請領導上研究處理,並對防範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女工保護和季節性勞動保護工作。
十、在業務上接受地方勞動部門和上級安全部門的指導,在向行政領導報告工作的同時,向地方勞動部門和上級安全部門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第九條計畫、生產部門安全職責
各級計畫、生產(調度)部門在安排計畫和指揮生產時,應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一、把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納入本系統、本企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按國家規定安排使用勞動保護經費;在組織經濟分析活動時,同時分析安全情況。
二、組織執行生產技術和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貫徹安全措施,合理的組織生產過程,建立安全文明生產秩序。
三、通過調度系統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掌握生中的安全動態、隱患處理以及關鍵設備安全運行情況,及時處理出現的問題,組織安全生產。
四、發現事故和重大險情時,迅速通知領導和有關部門,並積極協助指揮事故搶救工作。
五、組織開工、停工、重大爆破等重要生產活動的安全工作。
第十條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各級技術(設計、科研)部門對本系統、本企業安全工作的技術責任。
一、負責編制、審查本系統、本企業安全技術規程、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並監督檢查其實施情況,嚴格工藝紀律。
二、在編制設計、施工、工藝方面的技術檔案,以及試製新產品,採用新技術,改變工藝方法、設備、原材料和操作規程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的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如達不到安全衛生規定的要求,必須採取技術組織措施加以解決。
三、協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職工的技術教育和考核。
四、負責勞動保護科研任務,開展有關勞動保護的合理化建議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五、做好科研項目試驗工程的安全管理。鑑定、驗收科研、革新成果時,要遵守安全衛生規定。
第十一條設備、動力部門安全職責
各級設備、動力部門對本職範圍內設備安全運行負責。
一、制定和實施設備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定期檢修等制度,使生產建築物和各種機械、動力、儀表設備、設施等,處於良好狀態。
二、負責對起重機械、電器儀表、鍋爐、受壓容器、安全裝置等特種設備定期進行檢查、校驗。
三、負責編制和實施廠房設備檢修工程的安全措施。
四、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解決生產建築物、設備、動力方面的隱患。
五、新增、改造機電設備、變動操作條件,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六、負責設備事故的管理。
第十二條供銷、運輸、財務部門安全職責
各級供銷、運輸、財務部門對本職範圍內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一、按照生產技術要求和物資供應計畫,按時按質按量供應安全技術措施工程所需的設備和材料。
二、負責倉庫物資和危險品的安全管理和防火工作。
三、貫徹上級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行車教育,協助交通部門做好車輛、船舶及駕駛人員的年度檢審工作。
四、負責車輛、船舶及各種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檢修和安全管理,確保全全行駛。
五、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和領發制度。做好計畫、採購、保管和發放管理工作。
六、保證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支出,並監督其合理使用。
第十三條勞資、人事、教育部門安全職責
各級勞資、人事、教育部門對本職範圍內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一、負責把安全生產教育納入全員培訓內容,有計畫地向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技術訓練。
二、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新工人、調換崗位工人、特殊工種工人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三、根據勞動保護政策和安全技術要求,改善勞動組合和人員調配,控制加班加點,給患有職業禁忌病的職工及時安排適當工作。
四、制定和貫徹工資、獎勵辦法時,要把安全衛生、工程質量等列為考核內容。
五、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辦理對有關責任者的處分手續。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系統、本企業衛生監督、職業病醫療預防和生活設施的安全衛生工作負責。
一、貫徹招待工業衛生法規和上級有關指示,編制審查本系統、本企業工業衛生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勞動衛生和防治職業病的宣傳教育,檢查現場勞動衛生狀況,監測有毒有害物質濃度,並督促有關單位採取改進措施。
三、負責對有害工種和其它工種工人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發現不宜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人,要及時提出給予調換工種的建議。並會同有關部門安排職業病患者的治療和療養。
四、對工傷者及時進行治療或搶救,並提出醫療診斷書。
五、做好宿舍、工棚、食堂、澡堂的衛生管理和安全防火,防寒、防煤氣中毒工作。
六、負責保健食品、防暑降溫清涼飲料供應和發放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獎懲
一、廠礦、車間、班組,凡認真執行本責任制,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完成生產計畫,大幅度減少傷亡事故,提高塵、毒作業點合格率,創造或保持本系統、本單位安全、文明生產先進水平的,由主管部門或企業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二、職工有下列成績之一的,由企業或主管部門按其貢獻大小,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
模範地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政策、法令,認真執行本責任制及有關安全規程、措施,在組織管理安全、文明生產或本職安全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
發現事故徵兆,立即採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避免了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者;
搶救事故有功者;
對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有重要技術改進或合理化建議者。
三、上述獎勵的獎金來源,從企業獎金總指標中適當提取。
四、凡不認真招待本責任制,發生責任事故者,必須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由企業或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給予責任者以經濟處罰、紀律處分;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觸犯刑律者,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企業單位應把安全、防塵、防毒工作作為評定完成任務獎的前提。
發生死亡事故的廠、礦,減發其當月獎金,取消其廠、礦級領導幹部、事故所在車間(區、隊)和有關責任者的當月獎金。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廠、礦,取消該廠、礦當月獎金;其主管局、公司、主要領導幹部和有關部門,取消當月獎金。
技術上經濟上有條件治理而長期不作改進,造成塵、毒危害嚴重的廠、礦或車間(區、隊),應減發或停發有關領導人員的獎金。
第十六條附則
一、各級工業、交通、基建廳、局、公司及所屬企業,應依據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系統、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獎懲辦法,並貫徹招待。
二、農林、水利、地質、物資、商業、糧食部門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應參照本規定建立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各級勞動、衛生部門及工會組織對本制度的執行,負責進行監督和檢查。
四、本規定解釋權屬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五、本規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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