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皖政[1990]30號
【發布日期】1990-04-16
【生效日期】1990-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全面領導本省的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生產列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二)聽取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省長的工作匯報;
(三)發生特大事故時,負責組織、指導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
(一)根據全省安全生產管理總目標,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的措施;
(二)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三)發生特大事故時,應赴現場組織、指導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
(一)全面領導本轄區的安全生產工作,主持研究本地區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二)督促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本地區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時,應赴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
(一)落實安全生產任期目標的實施計畫;
(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先進經驗,督促有關部門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四)發生重大事故時,應赴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其中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地、市分管領導應赴現場;一次死亡二人以上或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縣(市、區)分管領導應赴現場。
(一)全面領導本鄉(鎮)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上級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主持制定本鄉(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督促檢查本鄉(鎮)安全生產工作,防止發生各類事故;
(三)發生各類傷亡和其他較大事故時,應赴現場組織搶救,協助事故調查,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一)具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
(二)及時研究解決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三)加強對車輛(包括三輪車)、渡船、農業機械等生產、交通工具和小煤窯、建築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作訪)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幫助企業明確安全專(兼)管人員,逐步改善安全設施和勞動條件;
(四)本鄉(鎮)發生各類較大事故,應赴現場負責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及時上報事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