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產領導職責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0]30號
【發布日期】1990-04-16
【生效日期】1990-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安全生產領導職責
(1990年4月16日皖政〔1990〕30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職責。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上級人民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決定,研究制定加強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辦法和措施,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條省長的職責:
(一)全面領導本省的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生產列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二)聽取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省長的工作匯報;
(三)發生特大事故時,負責組織、指導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
第四條分管副省長的職責:
(一)根據全省安全生產管理總目標,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的措施;
(二)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三)發生特大事故時,應赴現場組織、指導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專員、市長、縣(市、區)長的職責:
(一)全面領導本轄區的安全生產工作,主持研究本地區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二)督促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本地區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時,應赴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
第六條行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管副職的職責:
(一)落實安全生產任期目標的實施計畫;
(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先進經驗,督促有關部門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四)發生重大事故時,應赴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其中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地、市分管領導應赴現場;一次死亡二人以上或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縣(市、區)分管領導應赴現場。
第七條鄉(鎮)長的職責:
(一)全面領導本鄉(鎮)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上級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主持制定本鄉(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督促檢查本鄉(鎮)安全生產工作,防止發生各類事故;
(三)發生各類傷亡和其他較大事故時,應赴現場組織搶救,協助事故調查,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分管副職的職責:
(一)具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
(二)及時研究解決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三)加強對車輛(包括三輪車)、渡船、農業機械等生產、交通工具和小煤窯、建築隊、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作訪)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幫助企業明確安全專(兼)管人員,逐步改善安全設施和勞動條件;
(四)本鄉(鎮)發生各類較大事故,應赴現場負責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第九條各級經濟主管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仍按省人民政府皖政〔1982〕74號《安徽省工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職責由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職責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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