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經2016年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6年2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主體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6條,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廢止《安徽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辦法》於2018年11月19日修訂,共五章三十五條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文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號
  • 通過時間:2016年1月28日
  • 發布時間:2016年2月15日
  • 施行時間:2016年4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修訂的管理辦法,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政府令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65號
《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錦斌
2016年2月15日

管理辦法

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號公布根據2018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配備與建設工程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督檢查人員,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契約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契約約定的工期。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制度,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論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實施、驗收和監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方案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明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基坑開挖、地下暗挖、吊裝、爆破、高大模板和高邊坡作業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勘察、設計檔案中予以註明,提出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並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交底。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契約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管、負責人帶班等安全管理制度,評估安全隱患風險,落實治理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和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和設備安全管理。
施工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項目實施安全生產和設備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對重大隱患應當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施工單位使用相對固定職工的,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照用人單位參保的,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術要求,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一)工作場所、崗位的危險因素;
(二)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
(三)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防範措施;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十九條 施工作業人員享有下列安全生產權利:
(一)了解施工作業的危險和危害;
(二)對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五)獲得職業衛生與健康保障;
(六)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權利。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義務:
(一)依法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二)遵守安全生產標準、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
(四)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安全應急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義務。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防護的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生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落實建設工程安全工作的工程監理責任,明確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安全生產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理責任納入建設工程監理規劃,並細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理內容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下列安全管理事項進行審查:
(一)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三)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情況;
(四)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及實施情況;
(五)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
(六)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的維護、保養、使用情況;
(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採取全面檢查與專項檢查、日常巡查與重點抽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要求。
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不得接受被檢查單位饋贈的財物,不得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推薦的產品,不得推薦分包單位,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監督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確認。
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負責督促被監督檢查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監督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定,建立本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系統,記錄並依法公開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實施,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並告知相關部門。
依法需要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處分的,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調查報告批覆之日起15日內,將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證據等相關材料,移送有處罰、處分權的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建立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約談制度,並定期發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動態。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控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檢舉、控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控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法收取費用,或者接受被檢查單位饋贈的財物的;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推薦的產品,或者推薦分包單位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應當受理的檢舉、控告未受理,或者受理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五)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實施現場監理,或者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實施旁站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監理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告知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施工作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村鎮農民自建低層住房的安全生產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的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號公布根據2018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配備與建設工程安全監管任務相適應的監督檢查人員,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技術。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契約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契約約定的工期。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制度,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論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實施、驗收和監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參與方案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明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基坑開挖、地下暗挖、吊裝、爆破、高大模板和高邊坡作業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勘察、設計檔案中予以註明,提出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並在開工前向施工單位交底。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契約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管、負責人帶班等安全管理制度,評估安全隱患風險,落實治理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和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和設備安全管理。
施工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項目實施安全生產和設備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對重大隱患應當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施工單位使用相對固定職工的,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照用人單位參保的,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告知下列安全施工技術要求,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一)工作場所、崗位的危險因素;
(二)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
(三)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防範措施;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十九條 施工作業人員享有下列安全生產權利:
(一)了解施工作業的危險和危害;
(二)對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五)獲得職業衛生與健康保障;
(六)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權利。
第二十條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義務:
(一)依法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二)遵守安全生產標準、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
(四)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參加安全應急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義務。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防護的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生產安全。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落實建設工程安全工作的工程監理責任,明確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安全生產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理責任納入建設工程監理規劃,並細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理內容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的下列安全管理事項進行審查:
(一)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三)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情況;
(四)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及實施情況;
(五)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
(六)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的維護、保養、使用情況;
(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採取全面檢查與專項檢查、日常巡查與重點抽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要求。
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不得接受被檢查單位饋贈的財物,不得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推薦的產品,不得推薦分包單位,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監督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確認。
監督檢查機構及其監督檢查人員負責督促被監督檢查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監督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定,建立本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系統,記錄並依法公開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實施,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並告知相關部門。
依法需要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處分的,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調查報告批覆之日起15日內,將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證據等相關材料,移送有處罰、處分權的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建立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約談制度,並定期發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動態。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控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檢舉、控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檢舉、控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督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法收取費用,或者接受被檢查單位饋贈的財物的;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推薦的產品,或者推薦分包單位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應當受理的檢舉、控告未受理,或者受理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五)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實施現場監理,或者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實施旁站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監理人員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告知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施工作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村鎮農民自建低層住房的安全生產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2016年2月15日,李錦斌省長簽署第265號省政府令,公布《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問:制定辦法的背景和依據是什麼?
答: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新型城鎮化的深入推進,工程類別不斷增加,如捷運、隧道、高架橋等;建築體量和造型呈現高、大、難、險等特點,如超限高層建築、異形結構建築、大型建築綜合體等,技術工藝複雜,施工難度和安全隱患增加,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出現一些新問題。如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主體責任還不明確;對一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設備,如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起重設備、高大模板等的安全監管,缺乏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的查處信息聯動機制還不健全等。
2000年9月20日,省政府頒布《安徽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25號)。該辦法施行15年來,對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2014年12月1日新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方針、監督體制、制度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新規範,有必要根據上位法,結合我省實際,對省政府第125號令予以全面修訂,制定《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問:辦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答: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問: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辦法對建設工程五方主體規定了哪些安全管理責任?
答:針對建設工程安全管理重點環節,對易發群死群傷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問題,辦法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五方主體的安全管理責任:
一是規定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並督促施工單位落實;
二是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論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交底、實施、驗收和監測,在施工現場公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並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三是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並參與方案論證;
四是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問:為保障施工人員能夠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對工傷保險制度作了哪些細化規定?
答:建設工程普遍存在使用兩種類型施工人員的現象,一種是有用人單位的相對固定的職工,一種是無用人單位的臨時工。為保障施工人員都能夠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根據人社部、住建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辦法對我省施工人員工傷保險制度作了細化規定:使用相對固定職工的,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使用臨時工,不能按照用人單位參加保險的,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問:辦法對建設工程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作出哪些規定?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的要求,辦法規定了監管部門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檢查機制,嚴格限制監管部門自由裁量權。辦法同時設立了監督檢查人員“五條禁令”,即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不得接受被檢查單位饋贈的財物,不得要求被檢查單位購買其推薦的產品,不得推薦分包單位,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問:辦法對進一步加強部門執法協作提出哪些要求?
答:為加強部門執法協作,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懲處力度,辦法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證據移送程式作了進一步規範,強化了生產安全事故的查處信息聯動機制。辦法規定,依法需要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處分的,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調查報告批覆之日起15日內,將違法違紀行為的事實、證據等相關材料,移送有處罰、處分權的機關依法處理。

相關報導

《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於本月起施行。
《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對我省安全生產方針、監督體制、制度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新規範,主要突出了五個方面:一是突出參建各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二是強化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管理。三是理順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四是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信用建設。五是簡化施工現場常見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施行,將對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重要作用。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了解到,市建管處目前正通過多種形式積極做好實施工作,大力營造宣傳貫徹《辦法》的良好氛圍,並適時組織安全監督人員和施工企業安管人員專項學習培訓。

相關新聞

日前,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安徽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於4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主體,並細化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辦法明確,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相關責任。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按規定提供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工程監理單位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理,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辦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向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告知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包括工作場所、崗位的危險因素,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違章操作的危害,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防範措施,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等。施工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必要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未告知施工班組、作業人員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