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建築施工企業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建築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安全
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建築施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建築施工安全標準,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項目計取、確保需要、企業統籌、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計取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費用按照《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已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中聲明廢止)規定,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取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井巷)工程為2.5%;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第六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規費中單列,並按照規費的計算規定計取。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工程類別測定並公布安全生產費率,但不得低於本規定第五條的提取標準。
第七條 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招標檔案時,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並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投標方未按本規定單獨報價的,按廢標處理。
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和主管部門測定的安全生產費率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招標方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項目清單。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範,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對工程安全生產增加項目單獨報價。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
第九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契約中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費率、數額、支付計畫、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十條 契約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契約簽訂之日起五日內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70%;契約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50%。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或報批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和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畫,作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在工程量或施工進度完成50%時,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填報《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申請表》,並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後報監理企業。監理企業應當在3日內審核工程進度和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監理企業審核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整改。經審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總監方可簽署《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並提請建設單位及時支付。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收到監理企業《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後,5日內支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變更,應當按施工契約約定或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工程變更價款,按照主管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確定安全生產費用增加費,作為與其餘安全生產費用同期支付的依據。辦理竣工結算時,建設單位應當以工程竣工結算價為依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五條 進行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
第十六條 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在分包契約中明確由分包單位實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發現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或契約約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及時提請建設單位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和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核算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式、職責及許可權。
第二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或其委託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現行的標準規範定期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對於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應當督促該項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單位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分包單位對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責。總承包單位或其委託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評價分包單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對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情況進行監理。
工程監理企業發現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施工企業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依法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五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招標投標階段,應當認真審核招標檔案中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單列情況、投標報價按本規定確定安全生產費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或審批開工報告時,應當審查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其餘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畫。建設單位未提交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備案手續、進行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時驗證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
第二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行標準規範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按規定計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中介機構未按本規定在招標檔案中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取得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的,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許可,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施工許可或報批開工報告。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撤回
施工許可或
開工報告。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費用支付備案手續、在竣工驗收或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未提交安全生產費用支付憑證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契約未按本規定明確安全生產費用有關內容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九條 施工企業對安全生產費用提而不用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 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監理企業未按本規定及時簽署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證書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監理企業有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提交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支付計畫的建設單位核發施工許可證或審批開工報告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依照本規定,結合本行業、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