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業經2007年8月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張文岳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 發文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 施行時間: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
  •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 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
  •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
  • 第四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同級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配備相應技術職稱的土木建築、電氣和機械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開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所必備的條件。

第五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六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初次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在崗期間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和支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合格證明。
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合格證明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及其安全生產費用支付計畫;
(三)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四)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建設單位主要工程管理人員名單、工程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六)繳納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依法設立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審查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施工圖的結構安全和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審查,並對圖紙的審查質量負責。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並在投標時列為非競標費用。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組織施工,對施工安全生產負責,並遵守如下規定:
(一)施工前,根據工程項目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並根據施工進度對工程分部、分項進行安全技術說明。
(二)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檢查。
(三)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和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建設工程停工後復工的,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和機械設備等重新進行檢查維修,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全全生產,未經檢查合格的不準復工;被責令停工整改的工程,必須經有關部門或單位驗收合格下達復工令後,方可復工。
(五)施工現場應建立防火和保管危險品責任制度,設定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器材,並設立醒目標誌。
(六)施工現場應符合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和《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等相關要求。
(七)作業人員應遵守施工安全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和機具。
(八)需要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建築施工起重機械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的專業施工單位進行,並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期間,應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保證其性能完好,並建立完善的維護、保養登記制度,定期自行檢查。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將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的綜合分析報告和安全管理檔案資料報送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簽訂拆除安全管理協定。
拆除作業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拆除作業現場應實行全封閉管理;
(二)拆除作業現場必須設定專職安全員負責巡視,並監督作業人員按要求操作;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時,必須查清其殘留物的種類、化學性質,採取相應措施後,方可進行拆除施工;
(四)拆除的垃圾,應採用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裝袋運輸,不得拋擲;
(五)採用手動工具和機械拆除房屋的,其施工程式應從上至下分層拆除;
(六)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按《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施工;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拆除作業管理的其他安全措施、規定。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施行安全監督檢查,並根據有關專業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監理檔案。
工程監理單位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時,對內容不全、不能指導施工的,應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項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險程度較高的工程項目設定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和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圖審查機構未對施工圖結構安全進行審查的;
(二)施工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檢查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在招標中將為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為競爭性費用的;
(二)建設工程停工後未經檢查合格擅自復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復工的;
(三)施工現場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要求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拆除作業現場未實行全封閉管理的;
(二)拆除作業現場未設定專職安全員負責巡視,監督作業人員未按要求操作的;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時,未查清其殘留物的種類、化學性質,並未採取相應措施便進行拆除施工的;
(四)採用手動工具和機械拆除房屋時,其施工未按從上至下的分層程式拆除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有關安全監理檔案的;
(二)未對內容不全、不能指導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及時糾正的;
(三)未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
(四)未在施工現場對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項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險程度較高的工程項目設定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的。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單位罰款數額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二十二條

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