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2002年11月1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2年11月2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公布

)《鞍山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 外文名:Anshan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provisions
  • 類型:管理規定
  • 地點:鞍山市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施工管理,第三章 環境管理,第四章 罰 則,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適應城市管理和建設工作需要,創造文明清潔、規範有序的施工環境,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是指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等施工活動,經批准占用的施工現場。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與建築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要嚴格遵守施工許可證制度,按期組織開工並,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第六條 建築工程施工應當在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建築施工中進行爆破作業、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停水、停電、封路等需經有關部門批准,特殊情況應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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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化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八條施工現場中的各種建築材料、構建、料具等,要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布置圖已設計好的位置,分類堆放,歸方碼垛,擺放整齊,並分別設定名稱、品種、規格等標牌。
施工現場必須實行“三區”(作業區、材料區、生活區)分離。“三區”設定要清楚、醒目。
第九條 施工現場的主要出入口應設定明顯的標牌(長1200MM,寬800MM,白底紅字),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或施工隊長)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
第十條 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規範和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採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十一條 施工機械進場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定,不得任意侵占場內道路。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並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築垃圾。在車輛、行人通過的地方施工,應當設定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誌。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在辦理企業安全生產資格認證和安全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各類必需的職工生活設施,並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現場周圍必須連續設定圍檔,與外界隔離。
市區內的施工現場,必須設定高2.5米標準規範的景觀化磚砌圍檔、組合裝配式彩色噴塗鋼製圍檔或廣告式圍檔。(圍檔頂部或底部安裝射燈,周邊設彩燈亮化)。
縣級市市內的施工現場設定高2.5米的圍檔,鄉、鎮內的施工現場必須設定高2米的圍檔,圍檔要求堅固、美觀、適用。
施工現場進出口必須設定鐵制或木製門樓。門樓高度不低於3.5米,寬度不小於4米。門頭應設定企業標誌,門樓頂部和兩側應規範的安全標語;施工現場必須設有門衛並建立門衛制度。
第十六條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過或會同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設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凡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管網(設施)的工程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經有關部
門審批。否則不得施工。

第三章 環境管理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遵守國家或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的法律、規章規定,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建築垃圾以及噪音、震動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施工現場不得有積水,要有排水溝,並經常清理疏通。要有防止污染環境的排水措施,未經處理的泥漿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和河流;
(二)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溶融瀝青或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它產生有毒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採取其它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不得從建築物門窗、陽台等處向外傾倒殘渣廢料,禁止高空揚塵;
(四)禁止將有毒廢棄物作回填土;
(五)對施工現場內的道路、樹木要妥善保護。施工現場要進行綠化。出入口和生活區內場地空間要栽花種草,美化、綠化場區環境;
(六)施工現場要做到“三通一平”(道路暢通、水通、電通、場地平整),現場內路面要做硬化處理(夯實,不翻漿),要有道路指示標誌。建築工地運輸流體、散體、泥土等材料時,其車廂應確保牢固、嚴密,車輛駛出工地前,必須作除泥除塵處理,嚴禁將泥土塵土帶出工地。施工現場應設定清掃人員,負責施工現場和出入口道路的保潔工作,堅持日做日清;
(七)施工現場內要做到每日場平地淨。工程竣工後,須在十天內折除現場圍檔和臨時房屋設施,清除場內建築垃圾;
(八)在居民區內,施工機械設備噪音較大的工程,夜間規定時段
必須停止施工,特殊情況須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居民公告。
(九)現場攪拌和堆放易揚塵建築材料時,應制定防塵措施,採取
封閉施工,嚴禁揚塵。
第二十條建築施工單位要認真遵守城市管理有關規定,接受有
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處以2000元至2萬元罰款;
(二) 違反本規定第十、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降低資質等級,並處以2000元至1萬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降低資質等級,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並處以5000元至2萬元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其中之一的,除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涉及環保、衛生、公安等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上述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
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所處的罰沒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侮辱、毆打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或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負責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行政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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