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3日,福建省建設廳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省廳制定了《福建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配備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配備暫行辦法
- 適用範圍:福建省
- 發布單位:福建省建設廳
- 發布時間:2015年9月23日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省廳制定了《福建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配備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省廳工程處反饋。
附屬檔案:福建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配備暫行辦法
福建省建設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福建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配備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階段項目施工管理人員和監理管理人員的配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施工現場配備的施工管理人員和監理管理人員應滿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項目部應配備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產負責人、施工員、機管員、安全員、質檢員、試驗員、材料員等管理人員;項目監理機構應配備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管理人員。相關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施工活動。
第四條項目施工管理人員配備數量應符合《福建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人員配備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項目監理管理人員配備數量必須符合《福建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理管理人員配備標準》(詳見附屬檔案2)。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配備標準,但不得低於本辦法所規定的標準。
第五條建設(代建)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檔案,建設(代建)單位與施工、監理單位簽訂的工程項目契約中,對現場管理人員配備的要求應滿足本辦法規定,不得擅自降低標準。
施工、監理單位簽訂的工程項目契約中現場管理人員配備數量應當同投標時承諾的數量一致。
第六條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配備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將施工、監理單位投標承諾和契約約定的項目施工管理人員、項目監理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詳見附屬檔案3)。
第七條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生產負責人、施工員、機管員、安全員、質檢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中任職;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主導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中任職;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中任職。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得在同一項目的建設單位或相關中介機構中兼職。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不得在同一項目中兼任專業監理工程師。
非主導專業的專業監理工程師根據項目大小及工程進度,可在其他工程項目中兼職,但兼職不得超過三個(含在同一項目中兼職)。
第八條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監理單位不得擅自變更:
(一)因患病等身體原因無法堅持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離開本單位的;
(三)本人所承擔的專業業務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監理單位原因工程項目不能如期開工、停工時間達三個月以上的;
(五)因違法違規受到處罰不能繼續擔任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當變更理由的情形。
第九條人員變更須經建設單位同意確認,並由施工、監理單位提交相關證明報原報備機關登記變更。變更後的人員持證水平不得低於變更前的人員持證水平。
第十條未按上款規定擅自變更的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一年內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參加施工、監理投標活動;其他人員未按上款規定擅自變更的,被更換人員6個月內不得參加施工、監理投標活動。
第十一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和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到位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工程項目現場管理人員不按規定配備、不到位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