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防辦關於轉發《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修改<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通知》的通知

{福州市人防辦關於轉發《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修改<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通知》的通知}是由福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於2014年7月8日發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人防辦關於轉發《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修改<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通知》的通知
  • 地區:福州市
  • 類型:通知
  • 時間:2014年7月8日
福州市人防辦關於轉發《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修改<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通知》的通知 
各縣(市)、馬尾區人防辦:
現將《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修改<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通知》(閩人防辦〔2014〕6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閩人防辦〔2014〕42號)即行廢止。
福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4年7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修改《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通知
閩人防辦〔2014〕67號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人防辦:
我辦於2014年4月15日頒布的《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閩人防辦〔2014〕42號),其中第32、33條款設定了行政處罰的項目,與規範性檔案不能設定性行政許可、行政徵收和行政處罰項目的規定相悖。經研究,我辦決定將《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第32、33條款內容取消,修改為:人防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務院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人防辦《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227號)等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罰。現將修訂後的《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予以印發,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閩人防辦〔2014〕42號)即行廢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4年6月18日
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人防工程建設質量,規範人防工程監理管理工作,保護監理、建設和施工等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提高防護工程建設質量和監理服務水平,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和國家人防辦《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人防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人防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根據管理許可權負責人防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具體監理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人防工程建設必須實行監理。承擔人防工程建設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人防工程監理資質。對未委託人防工程建設監理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各級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受理報監業務,各級人防主管部門不予進行人防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人防工程是指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組成,為保障人防指揮、信息、疏散、掩蔽、儲備、救護等需要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本辦法所稱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是指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實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重要廠礦企業生產設施的防護部分。
本規定適用於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加固改造的各類人防工程。
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分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級別。
(一)甲級:同時具備房屋建築工程甲級監理資質和人防工程監理乙級;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專業12名以上,安裝專業3名以上);近5年來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抗力等級5級的人防工程。
(二)乙級:同時具備房屋建築工程乙級監理資質和人防工程監理丙級資質;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8名以上,安裝專業2名以上);近5年來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的人防工程。
(三)丙級:具備房屋建築工程丙級監理資質;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4名以上,安裝專業1名以上)。
第六條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可以承擔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甲級:可承擔全國範圍內各種抗力等級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二)乙級:可承擔本省抗力等級5級及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三)丙級:可承擔本省抗力等級6級及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章資質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七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甲級許可資質,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乙級和丙級許可資質,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申請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申請書(附屬檔案一)一式六份;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和人防部門頒發的人防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人防工程監理員及其他監理人員情況表;
(五)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證書、人防工程監理員證書、聘用勞動契約、近一年的社保證明材料等(複印件);
(六)人防工程監理業績;
(七)監理業務手冊(附屬檔案二);
上述材料由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原件,加蓋公章後,複印件(含電子版)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第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甲級許可資質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申報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甲級許可資質的人防監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本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乙級和丙級許可資質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申報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乙級和丙級許可資質的人防監理企業,首先需向工商註冊所在地的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經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審批,即收即受理,經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
第十條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等級需從丙級開始逐級申請。除丙級外,申報上一等級監理資質的,應滿足人防工程建設監理業績的要求。人防工程建設監理業績是指在現級別期間承接並完成的人防工程監理任務,以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的監理契約和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為依據。
第十一條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質證書包括一本正本,三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二條資質有效期屆滿,監理單位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時,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內,持申請報告和本規定第八條(二)至(五)款的有關材料,向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延續換證申請。逾期不申請延續的,資質證書將自動失效。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監理單位,經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初審後,報資質許可機關辦理延續換證手續。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甲級監理單位向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乙級和丙級監理單位向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提交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變更申請,申請時應附人防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和變更後的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人防工程監理單位實施動態監督管理。建立人防工程監理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動態管理制度、人防工程監理領域黑名單記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促進人防工程監理企業提高誠信度和公信力,進一步提高人防工程建設質量。
第十五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等相關材料,提供人防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以及相關的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等檔案;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
(三)糾正被檢查單位違反有關法規、有關規範和技術標準的行為。
第十六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監理單位應將工程監理契約、監理項目機構配備人員名單、監理大綱等報項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人防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委託監理契約”的約定,根據人防工程類型、規模,配備相應的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和監理設施。監理機構應按不少於《人防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配備標準》(附屬檔案三)的要求,配備具有人防崗位培訓證的監理人員。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檢查中發現監理單位存在本規定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和《人防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附屬檔案四)行為的,應責令整改。對監理單位的不良行為應作記錄和告知,送達《人防工程監理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告知單》(附屬檔案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監理單位的違規行為和不良行為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發生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公布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人防信息網上公布,並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其中,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2年。對拒不整改的違法或違規行為,可以無限期公布黑名單。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在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間,不得承接新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監理契約備案不予認可。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督促監理單位對不良行為進行整改。監理單位完成整改後,可向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出縮短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的申請,經批准後,可以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於6個月;對於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可延長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單建式人防工程《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項目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有防護專項監理專篇。
第二十四條省外的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入閩承攬業務,應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入閩備案手續。
第五章人員資格管理
第二十五條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經過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組織的人防工程建設監理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後,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格證書》的監理工程師。其中,具有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核發國家《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格證書》;具有省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核發省《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格證書》和國家《人民防空工程監理培訓證書》。
未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經過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組織的人防工程建設監理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後,核發國家《人民防空工程監理培訓證書》。持有國家《人民防空工程監理培訓證書》的人員,在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後,可直接申辦國家《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格證書》或省《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格證書》。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建立取得國家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料庫,非本省組織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國家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的,應及時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入庫。
第二十六條人防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規定數量以上的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省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可以作為申請丙級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的技術條件。
第二十七條承擔人防工程建設監理任務的監理人員必須參加人防專業監理培訓,取得《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崗位培訓證》。具備《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資格證書》或《人民防空工程監理培訓證書》的人員,可以直接申辦《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崗位培訓證》,人防工程監理人員實行年度崗位培訓再教育制度。
第二十八條人防工程監理人員只能在一個監理單位承擔人防工程建設監理任務。當需要更換監理單位時,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持申請報告、崗位培訓證、新單位聘用勞動契約、原單位解聘勞動契約或契約到期的證明檔案、變更後的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人員資質證書等材料到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第二十九條人防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承擔人防工程監理任務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是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當總監理工程師離開施工現場時,應當委託一名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作為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代理總監理工程師行使職權。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不得在同一項目中兼任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得同時在2個以上單建式人防工程項目中任職。
第三十條人防工程監理人員不得出賣、外借、轉讓和塗改人防工程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許可資質初審通過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財物、幫助其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二條人防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務院令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人防辦《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227號)等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人防工程監理單位未履行義務或由於監理單位的指令錯誤,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違犯法律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從事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防工程監理管理規定》(閩人防辦〔2014〕42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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