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管理辦法》共二十六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明市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辦法全文,起草說明,
辦法全文
三明市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治建築工程施工揚塵污染,促進文明施工,提升環境空氣品質,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主城區和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築物拆除等工程施工活動的揚塵污染防治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施工揚塵,是指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築物拆除等工程施工現場以及建築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等物料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的粉塵顆粒物。
第四條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科學規範、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建立建築工程施工揚塵污染綜合防治體系,加大建築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第六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的日常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督促建築工程參建各方落實施工揚塵防治主體責任和防治措施。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作為建築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或備案的重要內容,並將檢查發現的揚塵污染問題通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儲備用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嚴格棄土點用地審批和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占地行為。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依法查處建築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等物料運輸違法行為。
財政、公安、交通運輸、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條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執法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機制,保持信息互通,促進協調聯動。
第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體防治措施,並結合不同季節特點、施工階段、氣象條件等實際情況,對工程施工全過程揚塵防治實行動態管理。
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應當符合《環境空氣品質標準》《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福建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防治與監測技術規程》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第九條建設單位對建築工程項目施工揚塵防治工作負總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相關內容,並按契約約定或相關規定及時支付給施工單位;
(二)監督施工單位做好施工揚塵防治工作;
(三)建築工程項目有兩家及以上施工單位的,協調解決共用場地、道路的揚塵防治問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施工單位是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的第一責任人,承擔下列揚塵防治具體職責:
(一)編制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並按照方案實施;
(二)落實施工揚塵防治措施,控制揚塵污染源;
(三)與項目部、班組等逐級簽訂揚塵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
(四)工程開工前,結合工程特點對項目管理人員、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揚塵防治措施的培訓教育,規範文明施工行為;
(五)合理使用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保證專款專用;
(六)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設立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公示牌,公布揚塵防治措施、相關責任人、揚塵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
(七)開展施工現場揚塵線上監測,保證相關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
(八)定期開展施工揚塵防治檢查和評估,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揚塵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制定相應整改、防範措施並跟蹤落實;
(九)收集整理施工揚塵防治的管理資料和檢查記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建築工程實行分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所承建項目施工揚塵防治工作,組織落實施工揚塵防治措施;勞務分包、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在施工過程中做好揚塵防治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對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負監理責任,承擔下列職責:
(一)工程開工前審批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二)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揚塵防治措施;
(三)監督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使用情況;
(四)對施工單位揚塵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施工揚塵問題或隱患的,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對拒不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建築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揚塵防治基本要求:
(一)施工場地邊界應當按照規範要求連續設定硬質封閉圍擋;
(二)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物料堆放場地等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三)按照要求配置、使用移動式霧炮機、噴霧(淋)裝置、灑水車等降塵設備;
(四)配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衛生保潔人員,負責灑水抑塵,清除浮土、積灰,沖洗地面和車輛,保證施工場地和出場車輛清潔;
(五)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因特殊情況需要現場攪拌的,應當採取集中、封閉攪拌方式,並進行降塵處理;
(六)施工現場進行土方工程以及切割、抹灰、鑽孔、鑿槽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噴霧(淋)等有效降塵措施;
(七)建築土方、渣土、垃圾及時清運至指定場所處置,在場內臨時堆存的,應當採用覆蓋密閉式防塵網等防塵措施。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三條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現場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防治要求:
(一)車輛出口處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洗車台、沖洗設備、排水溝、泥漿沉澱池等車輛沖洗設施,出場車輛應當經除泥沖洗,車身整潔,車輪不帶泥上路行駛;
(二)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或者阻燃防塵網;
(三)場內裝卸的建築土方、水泥、砂石等物料應當集中、分類堆放,並採取覆蓋、密閉等防塵措施;
(四)清理樓層、腳手架、高處平台等處的建築垃圾應當採取灑水、噴淋等降塵措施,樓層內清掃出的建築垃圾應當密封清運,不得高空拋撒;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按照規定安裝建築垃圾和土方運輸視頻監控設備,場內按照規定安裝揚塵線上監測設施。
第十四條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防治要求:
(一)不能中斷交通的,設定便民通道,便民通道應當整潔硬化;
(二)市政道路施工時配備灑水車輛,對臨時裸露、未固化場地等易產生揚塵的區域進行灑水降塵;
(三)合理分段作業,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路基土方填築時及時碾壓並輔以灑水降塵;
(四)實施路面切割、破碎、鑽鑿等作業時,應當採取圍護、遮擋、噴淋等降塵措施。
第十五條建築物拆除工程施工現場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幹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拆除工程應當設定防護排架並外掛雙層密目式安全網;
(二)配備能滿足拆除工程壓塵需要的灑水車、霧炮機或者其他噴淋設備,拆除作業時持續灑水或噴淋(霧);
(三)拆除二層以上建築物時,按照建築物實際高度進行防塵圍護,防止和減少拆除中粉塵、廢棄物飄散;
(四)建築垃圾集中堆放,採取灑水、遮蓋等防塵措施並及時清運,不得在工地圍擋外堆放。
第十六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土方、渣土、垃圾運輸業務發包給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建築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派專人負責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處進行建築土方、渣土、垃圾等物料運輸車輛的信息登記,檢查車輛裝載和保潔情況,防止運輸車輛超載、未覆蓋、車身不潔淨出場。
運輸建築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覆蓋等防護措施,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得沿途撒漏,不得隨意傾倒。
第十七條建築工程施工工地環境空氣品質指數達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時,施工現場應當採取增加灑水或噴淋(霧)頻次、加強覆蓋封閉等有效降塵措施,減少施工作業揚塵污染。
發生重污染天氣時,除應急搶險外,建築工程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築物拆除作業以及會加重大氣污染的相關施工活動。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工程施工管控。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迴避、阻撓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社會公眾有權對建築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進行投訴、舉報。
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受社會公眾對建築工程施工揚塵污染的投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或舉報人。
支持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對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的輿論監督,對施工揚塵污染予以曝光。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建築土方、渣土、垃圾等物料運輸單位因揚塵污染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規定記入建築工程責任主體誠信檔案。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採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建築垃圾,經責令限期清運,逾期仍未清運,造成揚塵污染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清運,清運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二條建築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等物料運輸車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撒漏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三條阻礙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管理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管理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未及時調查核實,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二)對違法行為未依法及時查處的;
(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一、立法目的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氣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嚴重影響生態城市建設,同時也直接影響到人們的生產生活,嚴重危害人們的身體健康,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就三明城區而言,揚塵污染已成為城區空氣品質下降的主要原因。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政府關於大氣污染防治有關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提高市區文明管理水平,控制揚塵污染,營造良好生活環境,提升人民民眾的環境滿意度,不僅是我市爭創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和生態城市必須完成的硬性指標,也是廣大市民健康生活、提高生活質量的首要指標。
二、立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福建省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管理導則(試行)》和《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建築工地施工揚塵整治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三明市建築施工揚塵防治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共二十九條,主要對我市建築施工揚塵防治的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揚塵定義、管理原則、管理主體、揚塵費用納入造價、建築施工相關單位職責、施工揚塵防治一般規定、房屋建築施工現場、拆除工程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生產現場、投訴舉報、宣傳措施、防治設施配套建設、施工揚塵處罰、道路撒漏處罰、管理部門責任等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