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7號 1999.8.6 《安徽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王太華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安徽省
  • 發布年份:2002
檔案全文
根據省政府令2002.3.12第143號、2004.8.10第175號、2008.4.22第211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安徽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以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對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開展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行業建設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監理範圍及內容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分為設計階段、施工準備及施工階段的監理。
第七條 設計階段可以委託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主要內容:
(一)協助建設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實施;
(二)核查設計方案和設計結果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
第八條 施工準備及施工階段可以委託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主要內容:
(一)協助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契約;
(二)確認施工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
(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畫、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保證體系,並監督實施;
(四)抽查、核驗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數量和質量;
(五)參與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和工程結算的審查;
(六)負責建設工程保修期工程質量狀態的檢查以及責任鑑定,督促施工單位保修,覆核保修結算。
第三章 工程監理單位和工程監理人員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監理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設工程監理資質,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工程監理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監理人員資格並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在工程監理單位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條 設立工程監理單位,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相適應的工程技術與管理人員;
(三)有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資質等級條件和業務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審批:
(一)甲級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從事工業、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監理的甲級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時,應當徵求本級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二)乙級、丙級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由行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從事工業、交通等專業建設工程監理的乙級、丙級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由省人民政府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省直屬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設立及資質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外工程監理單位來本省承攬工程監理業務的,應當統一到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不得收取費用。
境外工程監理機構到本省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承接工程監理業務;
(二)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三)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四)不得向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指定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廠家;
(五)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或者轉讓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實行工程監理人員註冊制度。
工程監理人員應當持有資格證書,並按照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人員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崗位職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工程監理單位任職;
(二)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
(三)不得在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兼職或者與其有其他利害關係;
(四)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或者轉讓工程監理人員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證書。
第四章 監理的實施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監理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採取招標投標方式擇優選擇工程監理單位。
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託一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全部階段的監理業務,也可以委託幾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不同階段的監理業務,但是施工準備和施工階段的監理只能委託一個工程監理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契約。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及其工程監理人員在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時,對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契約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契約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二十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 未經工程監理單位選派的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也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應當接受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理,並按照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實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採用,由此降低工程造價或者縮短工期、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設單位應當視合理化建議的技術難度、節約費用多少及縮短工期的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監理費列入工程概算,標準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監理契約中約定。
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國外貸款、贈款、捐款建設的工程,其工程監理費標準及付款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參照國際慣例協商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 對應當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未委託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或者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業務範圍,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
(二)未按照工程規範和技術標準履行監理職責,或者在監理業務中弄虛作假的;
(三) 偽造、塗改、出借或者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當返還監理費用,依法或者按照監理契約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的,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工程監理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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