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發布
第238號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國小師生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輸配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分類指導、多措並舉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一編制專項規劃,健全管理體制,落實扶持措施,實行規範運行,保障飲水安全。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對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環境保護、價格、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污染農村飲用水水源、損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應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優先建設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規模效益。
經批准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式報經批准。
第九條 以國家投資為主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和管理,其他工程參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和管理。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入戶部分,由農村居民自行籌資,建設單位或者供水單位統一組織施工建設。
第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主體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規模、國家投資計畫或者財政補助份額、受益農村居民承擔費用、工程建設概況、建設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合格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清產核資,明晰工程所有權、管理權與經營權,並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一)國家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二)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由國家、集體、個人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
(三)國家補助、社會資助、農村居民建設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農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轉讓工程經營權,轉讓經營權所得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三章 供水與用水
第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所有權人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以下稱供水單位)。所有權人與供水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行使國家所有權。
鼓勵組建區域性、專業化供水單位,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規範的制水工藝;
(二)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從業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健康檢查,持證上崗;
(五) 建立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定期檢測制度,並向市、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配備儀器設備和專業檢驗人員,負責供水水質的日常檢驗工作。
供水單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並指導供水單位限期整改,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供水單位在整改期間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的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契約分時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暫停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水設施維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暫停供水時間超過24小時的,供水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定期進行檢測、養護和維修,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供水檔案管理制度。水源變化記錄、水質監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誌等資料應當真實完整,並有專人管理。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有關部門對供水水費收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供水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告國家和省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政策措施,並定期公布水價、水量、水質、水費收支情況。
第二十條 鼓勵供水單位使用自動化控制系統、信息管理系統和節水的技術、產品和設備,降低工程運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保本微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單位和個人簽訂供水用水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供水單位應當在供水管道入戶處安裝質量合格的計量設施,並按照規定的時間抄表收費。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入戶計量設施的正常使用,並按時交納水費。
第二十三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需要安裝、改造用水設施的,應當徵得供水單位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國土資源、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商定,並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500米水域內,從事捕撈、養殖、停靠船隻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在取水點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傾倒廢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50米範圍內設定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為供水水源的,在保護區範圍內開礦、採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範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供水單位應當在保護範圍內設定警示標誌。
第二十七條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樁、頂進作業;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三)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堆放垃圾、廢棄物、污染物等;
(五)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其他活動。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兩側各1.5米範圍內,禁止從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壓和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等危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澱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不得從事影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運行安全的活動。確需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應當在施工前15日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落實相應措施,涉及供水主體工程的,應當徵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有關監測機構對水源地、出廠水質、管網末梢水質進行化驗、檢測,並公布結果。
前款規定的水質化驗、檢測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供水單位應當制定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啟動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並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專項經費。
運行維護專項經費主要來源: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轉讓工程經營權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作為公益性項目納入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畫,優先安排,保障土地供應。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企業投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經營所得,依法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行的其他稅收優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以及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組織搶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發生水質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報告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
(二)擅自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澱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範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鄉(鎮)或者村為單位,從水源地集中取水,經淨化和消毒,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後,利用輸配水管網統一輸送到用戶或者集中供水點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戶為單位或者聯戶建設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檔案解讀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以
省政府令第238號頒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台,對於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的現狀和問題
農村飲水安全事關民生,是農村居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與城鎮供水不同,農村供水具有點多面廣、用水戶用水量較小等特點,難以按照城鎮供水的模式對其建設和管理。為保障農村飲水安全,自2005年起,國家專門啟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並作為一項民生工程加以推進。該項目啟動以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省農村飲水安全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截至2011年底,全省已累計投入69.46億元,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7000餘處,解決了1500.48萬農村居民和58萬農村學校師生的飲水安全問題,分別占總數的45.9%和29.8%,目前尚有1766.06萬農村人口和136.79萬農村學校師生的飲水安全問題需要在“十二五”期間逐步解決。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中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有些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不合理,建設不規範,所有權不明晰,影響了工程效能的發揮;二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體制不順,權責不明,內部運行機制不夠科學合理。三是由於用水戶用水量偏小,一些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收取的水費難以維持成本,導致運行維護經費不足,工程無法正常運行等。
為了切實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我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能夠“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從規劃與建設、供水與用水、安全管理、扶持措施等方面入手,建管並重、多措並舉,著力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運行機制。
二、明確界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建立工程長效運行機制的前提
2006年8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規劃》,要求用兩個五年解決我國3.2億農村人口的飲水安全問題。根據國家農村飲水安全規劃,我省編制了《2007-2011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在2012年底前全面解決我省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國小校師生的飲水安全問題(隨著飲水不安全人口的增加,該規劃的完成時間調整為2015年底)。為了完成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確立的目標,《辦法》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明確界定為“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國小師生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三、理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體制,是建立工程長效運行機制的關鍵
鑒於我省各地在供水水源、地形地貌、人口數量等方面均有較大差異,《辦法》規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分類指導、多措並舉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為了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責任落到實處,《辦法》同時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環境保護、價格、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各自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工作。
四、合理規劃與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建立工程長效運行機制的基礎
(一)科學規劃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工作。
近年來,我省一些地區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工作成果顯著,一條重要經驗就是當地有關主管部門事先編制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辦法》對這條經驗予以充分肯定,並規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的編制,應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優先建設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規模效益。
(二)規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程式。
《辦法》以建設規模為劃分依據,規定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和管理,其他工程參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和管理。具體分為確定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竣工驗收,清產核資等幾個階段,其中,為體現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特徵,《辦法》強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主體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規模、國家投資計畫或者財政補助份額、受益農村居民承擔費用、工程建設概況、建設工期等內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
(三)明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所有權歸屬。
明晰產權是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護責任的前提。為此,《辦法》規定,國家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由國家、集體、個人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國家補助、社會資助、農村居民建設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農村居民所有。
五、規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和用水管理,是建立工程長效運行機制的核心
(一)按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產權分類,明確管護主體。
為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後管護,《辦法》規定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所有權人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即供水單位)。供水單位的制水工藝、取水和衛生條件、供水水質、從業人員、水質檢測和報告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行使國家所有權。同時鼓勵組建區域性、專業化供水單位,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二)規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
《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應當在供水管理中履行如下義務:一是按照工程設計的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契約分時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暫停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暫停供水時間超過24小時的,供水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二是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定期進行檢測、養護和維修,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三是建立規範的供水檔案管理制度。水源變化記錄、水質監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誌等資料應當真實完整,並有專人管理。四是在營業場所公告國家和省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政策措施,並定期公布水價、水量、水質、水費收支情況。
(三)規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水管理。
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是規範用水管理的前提條件。《辦法》規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保本微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簽訂供水用水契約是規範用水管理的基本要求。《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應當在供水管道入戶處安裝質量合格的計量設施,用水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證入戶計量設施的正常使用;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抄表收費,用水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時交納水費。
六、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安全,是建立工程長效運行機制的標誌
(一)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安全。
《辦法》規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內,依據地表水、地下水、泉水等不同類型的供水水源,分別在不同的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是捕撈、養殖、停靠船隻、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傾倒廢渣、生活垃圾等活動;二是設定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的活動;三是開礦、採石、取土等活動;四是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二)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安全。
《辦法》分別列舉了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範圍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兩側各1.5米範圍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澱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範圍內禁止從事的各類行為。《辦法》同時規定,未在施工前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或者徵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賠償。
(三)加強供水安全日常監管和應急管理。
為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日常監管,《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組織有關監測機構對水源地、出廠水質、管網末梢水質進行化驗、檢測,並公布結果。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質污染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應當在發生突發事件時立即停止供水,啟動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並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扶持措施及法律責任,是建立工程長效運行機制的保障
為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能夠長效運行,《辦法》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了相應的扶持措施及法律責任:
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檔案精神,《辦法》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專項經費。運行維護專項經費主要來源包括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轉讓工程經營權的所得收益。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運行在用地、稅收、用電方面的保障或者優惠,《辦法》也做出了原則性規定。
二是按照過罰相當、權責一致的原則,《辦法》對創設的行為規範,根據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