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平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 目的:保證供水工程的安全運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施行:公布之日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保證供水工程的安全運行,確保工程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遼寧省農村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水利部《水工程管理辦法》、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朝陽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國家農村飲水安全規劃內,國家投資興建的以解決農村居民(縣城以下)飲水安全問題為目標的公益性飲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
第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的總體目標是:以提供優質供水服務為宗旨,以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為目標,逐步建立符合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特點、產權歸屬明確、責任主體落實、責權利統一的運行管理體制。
第四條在我縣境內農村從事供水、用水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主體
第五條縣級水行政部門是我縣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職能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並監督本辦法在全縣範圍內的實施。鄉鎮水利站具體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修、養護的技術指導工作,鄉鎮政府及受益村為具體工程的管護主體。
第六條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水利部門負責農村供水、用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的行為,並負有保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義務。
第三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條要做好農村供水水源的調查評估工作。實行建設與發展,規劃與效益和諧統一,按照全縣農村供水用水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進行。
第九條縣級衛生部門按照《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進行水質常規指標檢測,每年不少於一次,保證工程受益範圍內供水質量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水質檢測中心,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和監測制度。
第十條凡因開礦、建廠或進行其它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和工程損壞,引起飲水安全隱患的,應按“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補償”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賠償損失,維修或改建飲水工程。
第十一條如果飲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現異常,有關單位要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供水水源的污染預防和達標工作,由環保、衛生和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和分工,協同進行保護和管理,並設立明顯的標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污染水源和妨礙水源保護的活動,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章供水工程建設及設施管理
第十三條供水工程的評價、設計、施工、技術指導、質量監督和驗收工作,由縣水務局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占地、組織發動和施工等相關協調工作,由鄉鎮政府負責。
第十四條禁止可能對供水工程建築、管理、設備、設施造成妨礙或損壞的一切活動。供水單位搶修設備設施,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和社會應予協助。對因修建工程設施需穿越供水工程設施或管網的單位和個人,要事先向供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管理單位批准後方可施工;需要供水設施、管網改線的必須報請供水管理單位,做好實施方案,由當事方負責實施,竣工後由供水單位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方可進行下一步施工。
第十五條為確保供水工程質量和進度,供水工程的施工,土建工程和投資額度較少,工程地點分散的工程由鄉鎮組織施工,對較大的供水工程(單項工程投資50萬元以上)由水利部門採取招標方式進行。
供水工程所需設備、材料採取公開招標的辦法進行採購。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縣水務局制定的農村飲水工程建設技術要求和設計標準施工,建立和完善施工管理責任追究制度,施工質量與安全檢查制度,施工材料定期檢測制度。
第十七條供水工程竣工後,由水務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施工單位須編制工程驗收所需的各種軟體和各種材料。經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及時與供水管理單位辦理交接手續,供水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供水單位和用水戶有共同保護水源、供水設備、設施和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十九條明晰供水設施產權。供水工程的設施和設備,均屬於國家投資,權屬歸供水單位,由供水單位負責正常維護、管理;入戶支管路至水龍頭(分管路至入戶支管路第一個閥門或三通),權屬歸用水戶,日常養護及維修由用水戶負責。
供水構築物外邊界和輸水管道兩側3米內為工程保護範圍。在工程保護範圍內不得興建影響供水的其它建築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建、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嚴禁取土、堆放物料、植樹等。
第五章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二十條各鄉鎮場街計畫建設的供水工程,經縣水務局設計,上報批覆後施工,工程投資為一次性投資,資金的使用管理由水務局、財政局共同負責監督。
工程所需資金的投資不足部分,由受益方自籌解決,積極鼓勵社會資金參與農村飲水工程建設。
第六章供水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要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等確定管理責任,明晰產權,建立健全管理機構。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管護模式,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一般供水工程的管理單位為工程所在地的村委會。管理單位應成立相應的組織負責具體工作;鄉鎮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為鄉鎮水利站,水利站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總投資百萬元以上的較大供水工程主管部門為縣水務局,由水務局成立供水管理站,具體負責供水運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供水單位必須經常檢測水量及水質衛生情況,確保水量、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
第二十三條供水單位與用水戶簽訂《供水用水契約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供水單位因檢測設備不能供水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除外)。
第二十五條勵行節約用水和計畫用水的方針,實行一戶一表制度,供水單位和用戶應採用先進設備、設施和量具。
第二十六條臨時用水戶,經供水管理單位同意後方可使用,用戶不得延長約定的用水時限或變相長期用水。
需要在集中供水管網接自來水的用戶,應提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並預交初裝費後,由管理單位負責施工,嚴禁私接管道取水。用戶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須經供水管理單位同意,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七條用戶水錶、開關、接頭等設施損壞,應及時通知供水單位停止供水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和造成其它損失應由用戶自己承擔。
第二十八條農村供水管理單位享受國家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減免稅政策。
第七章水價構成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農村供水分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殊行業用水三類。
各類水價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較大的供水工程參照城鎮供水水價或由縣物價部門確定,較小的單屯供水工程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供水價格。
第三十條供水水價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組成。
第三十一條水價調整須由供水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物價部門按照下列原則審批:
(一)有利供水事業發展,滿足生活用水和經濟發展需要;
(二)有利節約用水;
(三)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分步實施;
(四)有利規範供水價格,健全供水企業成本約束機制。水價調整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三十二條用水戶應按物價主管部門審批的價格和消費水量,按月向供水管理單位足額交納水費。逾期15日不交納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予以整頓,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對具體負責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供水水質和水壓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供水的;
(三)不按規定檢修供水設備設施或發生故障未及時搶修的;
(四)不按規定收繳水費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水利部《水工程管理辦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破壞、盜竊供水設備設施的;
(二)損壞供水建築工程及設備設施的;
(三)直接對供水水體進行污染的;
(四)竊用或轉供公共供水的;
(五)阻礙對供水設備設施檢修、搶修的;
(六)非供水管理人員啟閉供水閥門的;
(七)擅自改造、安裝遷移和拆除供水設備設施的;
(八)其他妨礙或損壞供水設備設施,影響正常供水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未經縣級水利部門同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水利部《水工程管理辦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採取補救措施,並可以處罰款。
(一)不按規定交納水費,限期交納而逾期未交的;
(二)擅自在供水管路安裝用水設備的;
(三)在供水管道挖掘、堆放物料,或者修建臨時供水管道、設備設施建築物的;
(四)擅自改變用水種類的;
(五)其他妨礙和損壞供水運行和管理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縣水利部門或供水單位以及供水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和個人健康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適用建平縣轄區內農村三類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平縣農村供水用水管理暫行辦法(建政辦發[2001]123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