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

農安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內容相關介紹。

相關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附則信息,

相關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確保其良性運行,依據國家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國家發改委、水利部、衛生部《關於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省發改委和省水利廳《吉林省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全部資產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占為己有、變賣、出租或轉讓。
第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的主管部門是工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運行管理單位是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行業管理部門是縣水利局。縣水利局所設農安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處是具體負責工程維修養護單位。鄉鎮水管站是協調監督單位。

第二章

供水管理站的管理
第四條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供水管理小組,一般由5—7人組成。小組成員由村委會推舉、村民認可的辦法產生,並選一名具備管理條件的人做管理者,專門負責管理站的日常管理,確保正常供水。
第五條供水管理站周圍50米內不允許有廁所、豬圈、雞舍、糞坑等污染源。主管部門和運行管理單位要負責劃定管護範圍,防止污染。
第六條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必須保證管理房、機電設備、管網、水井等資產完好無損,保持正常運行狀態。

第三章

供水管理者的管理
第七條對確定的管理者必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要持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健康證上崗,並建立健康檔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如發現有傳染病,應立即離崗治療。非管理者禁止進入供水設備間。
第八條農村安全飲水管理者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許未成年人和年老體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設備。供水設備必須由管理者本人操作,違反本規定造成一切後果由被指定的管理者負全部責任。
第九條農村安全飲水管理者要接受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處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不接受培訓指導、不按操作規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處可向運行管理單位提出建議更換。因違規操作造成設備損壞和經濟損失的,由管理者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農村安全飲水管理處要按規定保證農戶供水時間,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時間和減少供水量。因特殊情況或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農戶。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不得私自抬高收費標準,更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
第十二條管理人員要負責井房周圍環境衛生監管,保持環境清潔,防止污染水源。

第四章

運行費用的管理
第十三條維修養護費用的具體分擔辦法是:供水濾料再生、水泵、電控等設備的維修和更換,由管理處負責。管網損壞的,由村屯負責挖掘和回填土方,由管理處負責購材料焊接。用水農戶室內管件及設施損壞的,由用水農戶自行維修。運行期間發生人為損壞的,維修費用由運行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四條合理確定水費價格。水費價格構成包括電費、正常養護費、冬季取暖費、管理者工資等供水費用。價格產生辦法,由鄉鎮組織村組根據實際供水費用測算,經民主討論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供水電費價格要嚴格按照省發改委、省水利廳《關於加強農村飲用水工程用水價格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發改價格聯字[2006]889號)要求,依據縣物價局核定的價格執行,不得擅自抬高電費價格。
第十六條水費收繳的標準要公開、收支帳簿要公開,自覺地接受民眾監督。

第五章

工程設備運行的管理
第十七條對運行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做出處理。對設備或管網出現故障的,能自行維修的運行管理單位要在4小時內處理完畢。需管理處維修的,要在4小時內報告到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處。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處接報告後,無特殊情況,一般要在12小時內到現場維修處理。
第十八條原則上連續停水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周。超出的,鄉鎮主管領導要及時向縣政府做出書面報告。同時,按維修責任範圍由責任方及時向縣政府說明情況,並承諾設備恢復供水運行的時間。對報告不及時、處理不利,造成後果影響嚴重的,縣政府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十九條供水管理站要制定運行管理制度。發現私拉亂接輸水管道及違規操作的,要按規定由屯供水管理小組負責處理。嚴重違規或造成不良後果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章

相關部門的責任
第二十條鄉鎮作為主管部門,鄉鎮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鄉鎮主管領導是具體責任人。鄉鎮黨委書記每季度至少要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主管領導每月至少要走訪一次供水村屯,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有供水屯的村黨總支書記要全面掌握供水運行情況。鄉鎮要對供水管理人員實行工資掛鈎,發現問題視其情節扣發工資。。
第二十一條縣水利局作為縣水行政管理部門,要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指導監督工作。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處具體負責監督檢查設備管網的運行情況,負責設備、零部件的登記建檔及設備檢修、供水濾料的再生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縣農村安全飲水主管部門要定期向縣衛生、環保等部門提出水質檢測申請。縣衛生、環保等部門要按規定及時檢測並提供檢測報告。
第二十三條縣財政部門要按計畫及時向農村安全飲水管理處撥付維修管護費用,保證所需資金足額到位。
第二十四條縣電業部門要按有關檔案規定標準收取電費,並按管理範圍及時維修線路及相關設備。

附則信息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農安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試行)》(農府發[2007]54號)同時作廢,在此前所有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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