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試行)

佛岡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試行)
  
第一條 維修基金的依據。依據國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和《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條 維修基金來源。一是縣財政每年下撥的年度維修基金;二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費中核定的維修費和折舊費。
第三條 維修基金管理。縣財政下撥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維修基金,由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專戶儲存、集中管理、專款專用”。從水費中計提的維修基金由各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收取,由縣水務局歸口管理、分級負責,按村、按工程由工程管理單位設專賬,實行“專戶儲存、指導管理、專款專用”。各飲水工程積累的維修基金原則上用於各個工程,不得調劑使用。
第四條 維修基金使用範圍。全縣所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凡按照規定正常管理,及時足額交納水費,提取維修費和折舊費的,均列入縣財政維修基金使用範圍,給予工程維修補助。從水費中計提的維修基金使用範圍和原則為“取之於工程、用之於工程,不提費、不使用,不交差、不調劑”。新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質保期內,不得動用各種維修基金。
第五條 維修基金使用辦法。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縣水務局歸口管理的前提下,實行自主經營、合理收費,逐步實現以水養水的規範化管理。對維修費在500元以內(含500元)的小型維修,由村委、受益民眾或者各宗飲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協會負責自行維修,維修費用在水費中計提的維修基金中列支,保證農村居民正常用水需求。維修費用在500元以上的維修項目,由村委、受益民眾代表或供水協會向所在鎮政府申報,鎮政府向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做出維修預算,審批後運用縣財政維修基金給予維修費用50%的補助。
第六條 應急情況處理。對應急維修項目,可以電話或口頭形式向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公室報告,由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公室迅速組織人員到現場核實,報批後先行實施工程維修,再按實際核算費用、補辦手續、按比例予以補助。
第七條 維修基金的監督與審計。為確保管理、使用好工程維修基金,縣水務局會同審計部門於每年3月中旬,集中對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維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和審計,做出檢查報告,並抄送縣財政部門。
第八條 本《辦法》由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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