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納雍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共八章五十三條。分為總則、組織領導、農村飲水安全標準和解決標準、項目申報和審批、資金籌措與管理、項目實施、項目驗收、項目建後管理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雍縣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 外文名:Na harmony county rural drinking water safety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點:納雍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解決農村民眾的飲水安全問題,改善農民的生存生活條件,省政府及地委、行署要求納雍縣在“十一五”期內基本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打下堅實基礎,讓全縣廣大農村飲水不安全民眾及早用上水質安全、水量保證、用水方便和供水保證率高的安全水。為了加強項目管理,使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順利實施,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建設任務的圓滿完成,做到飲水安全工程的可持續利用和發展,結合納雍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解決範圍,是指存在飲水安全問題的鄉鎮、村、學校。
凡因開礦、建廠、企業生產及其他人為原因造成飲水水源污染、水量減少、枯竭而引起的農村飲水不安全問題,不在本次解決農村飲水安全的範圍內,其恢復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恢復解決。
第三條 國家補助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成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飲水不安全的,不再列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解決範圍。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的全過程要全面貫徹執行“建卡銷號制、工程公示制、招標投標制、縣級報帳制、巡迴監理制、管護責任制”等“六制”制度。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雍縣範圍內由國家各級財政資金為主建設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廣大農民民眾的迫切要求,是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行動,更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小康社會的具體要求。各鄉鎮、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強化措施。
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縣人民政府成立由縣長擔任組長,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組長,水利、發改、財政、衛生、環保、國土、農辦、監察、審計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納雍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實施領導小組,把解決農村飲水安全納入政府任期目標考核和主要領導、主管部門政績考核目標。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和鄉(鎮)明確職責,密切配合,簽訂目標責任書,做到責任、措施、投入三落實,保證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條 有關各職能部門和鄉(鎮)職責:
1、水利局負責編制工程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初設)和技施設計,並成冊上報,組織、指導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2、發改局會同水利局做好項目規劃的編報、審批、計畫下達等工作。
3、財政局負責和參與年度投資計畫安排,落實地方配套資金,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4、會計核算中心負責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
5、衛生局負責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區和受益區的水質進行檢測、監測等工作。
6、環保局負責配合搞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護區域相關工作。
7、國土局負責協調解決水源地保護區域占地和工程建設占地、用地等問題。
8、監察局負責對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是否按照“六制”要求進行全過程跟蹤監察。
9、審計局負責對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
10、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飲水安全項目工程用地協調、青苗賠償、組織民眾投工投勞和工程的後續管理維護。
對上述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各鄉鎮的職責,要求任務落實到人,對影響工程進度和不按時完成任務的,全面實行責任追究制和督查制,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為加大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實施管理力度,各鄉(鎮)水利工作站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負責抓好本鄉(鎮)的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確保工程的順利實施和效益的發揮。
第三章 農村飲水安全標準和解決標準
第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標準:水質、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證率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達不到水利部、衛生部《關於印發農村飲水安全衛生評價指標體系的通知》(水農[2004]547號)基本安全規定的為飲水不安全。
第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標準
1、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GB5749)的為安全,符合《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為基本安全。
2、供水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達到每人每天55升為安全,達到每人每天35升基本安全。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10分鐘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20分鐘為基本安全。
4、供水保證率:供水保證率不低於95%為安全,不低於90%為基本安全,採用水池、水窖供水保證70—100天不下雨有水飲用。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建設,必須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程式進行。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先由鄉(鎮)根據實際情況上報建設計畫到縣水利局,由縣水利局商相關部門按照納雍縣農村飲水安全總體規劃的要求,根據輕重緩急、效果明顯、鄉鎮供水向周邊輻射、整村推進、“一事一議”的原則選定後上報地區。
技施設計由縣水利局指定有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覆的實施方案及諮詢意見完成設計報告等檔案資料,根據分級審批許可權,分別上報批覆實施。
第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必須逐個進行設計,按分級管理的原則上報、審查、批覆。水源的測定記錄要有測量人員、效益村代表、鄉鎮長和水利局長的簽字
第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計由縣水利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應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不斷創新、推廣和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1、對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設計單位必須提交完整的設計說明書、工程平面布置圖、建築物結構圖、工程概算書等詳細技術資料。
2、對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單戶或聯戶的小水池、小水窖可以簡化設計,但必須對供水規模、型式結構、質量標準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設計上報和批覆,按工程建設規模實行以下分級管理:
1、解決1000人以下的單項工程由縣級審批後上報有關資料報地區備案。
2、解決1000—3000人的單項工程上報地區審批。
3、解決3000人以上的單項工程由地區轉報省級審批。
第十六條 由於我縣農村自然條件差異大,飲水不安全類型問題各不相同,因此在項目立項及實施過程中,應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按照“宜引則引、宜提則提、宜蓄則蓄”的原則,從經濟合理、技術可行、便於管理出發,進行多方比較,因地制宜確定工程建設方案,合理安排項目資金。
第十七條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計畫下達之後,必須嚴格執行,嚴禁隨意調整、更改工程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資金。個別確需變更的,必須嚴格按照分級管理報批程式履行相關手續。
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八條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農村飲水安全建設資金由中央、省、地、縣和受益民眾共同負擔。
1、使用中央資金的,中央資金補助占總投資的70%,省級配套占9%,地、縣配套分別占6%,受益民眾自籌和投勞折資占9%。
2、不使用中央資金的,省級資金占總投資的75%,地級配套占5%,縣配套占10%,受益民眾自籌和投勞折資占10%。
第十九條 為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順利建設實施,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所下達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投資計畫和經費檔案中所列配套資金列入縣財政預算,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將用於工程建設的前期工作、勘測設計、建設管理及工作經費等。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鄉(鎮)、村要組織發動受益民眾投工投勞參與工程建設,確保我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順利實施,發揮農村飲水安全效益。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實施方案的資金批覆檔案,在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對條件成熟的工程項目可多渠道、多方式擴大資金來源,投入工程建設。
第二十一條 縣水利局要按《貴州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貴州省水能資源使用權有償出讓辦法》做好兩項規費的收取工作,收取後的資金主要用於包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在內的水利建設。
第二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費用包括建築及安裝費、其它費用(獨立費用)和基本預備費。各項費用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其它費用(獨立費用)由地方配套資金支付。
第二十三條 縣財政、水利部門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水利部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農村飲水安全建設資金。對農村飲水安全資金在縣會計核算中心設定專用帳戶,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截留和抵扣。
第二十四條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施工期間,縣財政局應嚴格按照工程進度拔付工程進度款,實行報帳制度,要求施工建設單位建立健全工程帳目,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工程款支付中,嚴禁大額支付現金,嚴禁白條和不合格的原始單據入帳,嚴禁非法轉包。
第二十五條 嚴禁利用已完工程或其他資金已安排的工程項目重複立項申報國家資金,用於調整到計畫外飲水安全工程的項目建設和用於其他非人飲工程項目建設。
第六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六條 實施方案要將項目計畫落實到村、組、戶,包括工程措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類型、解決戶數和人數、完成時間、供水水價核算、建後管理措施、水費徵收方式等內容。主要建設內容要採取一定的形式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重點推廣以鄉鎮供水覆蓋周邊農村的供水模式,重點建設適度規模、供水到戶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兼顧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設。
第二十八條 採用現有水利工程作供水水源,對現有水利工程的節水改造、利用已成自來水廠延伸供水的,需按規範進行可靠性論證,並與產權(或管理單位)簽訂供水協定書,明確供、用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實施。工程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設旁站監理或巡迴監理)、項目契約制。對零星分散的小型工程,縣水利局必須指派技術人員現場指導。
第三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所需的主要管材、機電設備、水處理設備等,按照國家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法,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集中招標投標採購,並按省、地設計審查批覆的數量與中標人簽訂供貨契約,嚴禁擅自採取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採購。單戶工程所需的物資、設備,可自行採購。
第三十一條 嚴把材料、設備的進貨、入庫、使用等各個關鍵環節的質量關,確保質量合格的產品用於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
第三十二條 對土建工程施工,要按照《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省人民政府第68號令)的要求,進行公開招投標,未達到公開招投標限額的土建工程必須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
第三十三條 對工程建設要實行質量監督。 參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各個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規範進行施工,對重要隱蔽工程、各工序施工質量認定等進行簽證及施工質量認定,保質保量如期完成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
第三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後,在項目點必須設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標示牌,原則上標示牌內容應含:項目名稱(與下達檔案一致)、基本情況、項目總投資(國家投入、匹配、民眾集資投勞總數)、建設規模(水窖、容積/個數,電提:泵房面積、降壓站規格、管線總長、水池容積/個數,自流:管線總長、水池容積/個數)、工程效益、開、完工日期、設計單位預算、建設單位等。
第三十五條 對集中連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要採取旁站監理的模式,對零星分散的飲水安全工程,可進行巡迴監理。
第三十六條 凡因設計變更、材料設備價格變化引起的工程量差、價差,由原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方案,再經業主上報原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調整。
第三十七條 項目建設按進度報賬。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完工後必須及時組織驗收,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由縣水利局牽頭、財政、發改、縣會計核算中心等相關部門及建設單位、受益農戶代表參加的驗收組進行驗收。驗收程式分為建設單位自檢、縣、地、省級驗收四個層次進行。
第三十九條 驗收內容:
一、組織領導情況:包括組織領導和辦事機構、部門協作、有專門工程技術人員負責、民眾集資、財政部門資金監管等。
二、任務完成情況:包括符合總體規劃、按年度實施計畫實施、按村建卡(家庭水池、水窖按戶建卡)、實際解決人數與建卡、規劃數、技術培訓、技術指導和培訓、宣傳報導等。
三、工程質量:包括工程布局合理、按設計圖施工,土建工程質量好、配套設施齊全,結構尺寸達到設計要求,水池無滲水、垮塌沉陷,材料及中間產品符合要求,砂漿飽滿,外形美觀流暢,環境衛生,管道、機電設備安裝規範。
四、資金投入:國補資金、地方配套資金、自籌資金到位、落實情況。
五、工程管理:包括工程竣工資料和決算報告,工程建卡和裝訂,建立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專人管理、責任到人。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費核算和徵收方式、折舊費專戶儲存情況,按時按質上報規定的統計資料等。
第四十條 分級驗收程式及要求
一、建設單位自檢: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自檢,對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和完善,準備好竣工總結、圖紙、質量鑑定報告、財務結算、審計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等有關檔案,報請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二、縣級驗收:建設單位自檢合格,驗收資料齊全,建卡匯總完成後,由縣水利局牽頭,組織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開展縣級驗收工作。集中式供水工程逐次進行驗收,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為單位逐村進行。驗收小組在聽取匯報、查看資料、實地檢查、徵求受益戶意見後,評定工程質量。對不合格工程應幫助查找原因,提出補救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後,重新驗收。驗收小組應明確填寫同意或不同意交付使用的意見。提交有關材料,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申報地級驗收。
第四十一條 工程驗收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安排項目的重要依據,對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由縣水利局擬定整改方案,督促施工單位實施完善,達到工程設計要求。
第八章 工程建後管理
第四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後,要建立責權明晰的管理體制,制定管理規章制度,明晰產權,加強管理,保證工程效益的發揮。
第四十三條 對一家一戶的小水池、小水窖實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並登記建卡,國家補助資金所在地形成的固定資產歸農戶所有。
對集中式供水工程,國家補助形成的固定資產,所有權歸縣水利局,使用權歸鄉(鎮)或村,並登記建卡,工程供水管理實行“一戶一表一卡”制。其他資金渠道為主修建的工程,所有權歸出資人。由鄉(鎮)指導管理單位制定工程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對供水工程實行分級管理:
一、鄉鎮供水向周邊輻射及跨鄉鎮的供水工程,由縣水利局或縣級工程管理委員會管理,在縣政府的領導下,供水工程管理委員會由縣水利局負責組建。成員由縣水利局和受益鄉鎮、村組成。村級代表應通過用水戶選舉產生。
二、跨村的供水工程由水利站或鄉鎮級工程管理委員會管理,管理委員會可委託鄉鎮水利站在鄉鎮政府的指導下組建。成員由水利站和受益鄉鎮、村組成。
三、單村聯戶的供水工程由村或受益區用水組織負責管理,用水合作組織在鄉鎮政府的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負責組建。經用水戶協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行使用水合作組織職能。
第四十五條 加快水利體制改革,利用市場經濟手段,建立靈活有效的運行機制,積極推進管理目標責任制,因地制宜地採取承包制、租賃經營等方式。實行承包或租賃,必須規範程式,依法簽訂契約,加強對契約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明確不履行契約、毀約等行為的經濟處罰細則,保證用水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各級管理組織要制定工程管理規章制度,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規範管理行為,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確保工程正常運行和長久發揮效益。出現責任事故的,除行政處罰外,還要視情節及造成的經濟損失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工程建成後,各鄉(鎮)要與有關部門劃定水源保護區和工程管護範圍,並制定相應的管護辦法,在保護區和管護區設立公示牌。並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水源保護區內,做好退耕還林、封山育林、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以涵養水源、增強水源供水的可靠性。
二、不允許在水源保護區內興建污染企業、排放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不得修建養殖場、廁所、垃圾場等,防止水源受到污染,保證供水水質安全。
三、制定水質取樣化驗檢測制度,採用季檢制對水源水質取樣化驗檢測,以保障水源水質安全。
四、工程管護區內,禁止開山取石、采砂、荒山開墾、陡坡種植等危及和影響供水工程建築物安全的活動,保證工程安全運行。
第四十八條 集中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以水養水,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農民的經濟基礎承受能力,按“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根據供水成本或微利的標準制訂徵收水費價格,通過在受益區內進行“水費徵收標準”公示,召開有用水戶參加的價格聽證會,報縣物價局審批後實施。
第四十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水費收支方面要加強財務管理,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所收取的水費應實行專戶、專管,只限用於工程的運行、管理、維護、維修及開支管理員工資,不得挪作它用。對所收取的水費開支情況,應定期或不定期向民眾公開張榜公示。自覺接受水利、物價和審計部門的檢查審計,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的監督、質詢及評議。
第五十條 縣水利局應對工程管理委員會、用水合作組織、農戶進行工程維護、使用提供具體的技術指導,對管理人員進行技術培訓,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條 建立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科學有效的水質監測體系,依靠衛生防疫部門和有檢驗能力的自來水廠,加強對水源水質和供水水質的日常檢測,保供消毒技術指導,確保向用水戶提供安全衛生的生活飲用水。
第五十二條 加大廣泛宣傳農村飲水安全工作力度,增強農民民眾保護、愛護供水工程的意識。對蓄意破壞設施的行為,情節輕的,應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可結合實際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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