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5年6月4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以環辦〔2015〕53號印發《關於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分類推進水源保護區或保護範圍劃定工作、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規範化建設、健全農村飲水工程及水源保護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宣傳教育和公眾參與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
  • 文號:環辦〔2015〕53號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4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6月4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

關於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環辦〔2015〕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廳(局)、水利(水務)廳(局):
近年來,我國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但是,由於農村飲用水水源點多面廣、單個水源規模較小、部分早期建設的飲水工程老化失修等原因,水源保護管理基礎薄弱、防護措施不足、長效運行機制不完善等問題依然存在,農村水源污染事件時有發生。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政府工作報告》總體部署,進一步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要求,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分類推進水源保護區或保護範圍劃定工作
以供水人口多、環境敏感的水源以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支持建設的水源為重點,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製定工作計畫,明確劃定時限,按期完成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保護範圍劃定工作。對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科學編碼並劃定水源保護區;日供水1000噸或服務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應於2016年底前完成保護區劃定工作。對供水人口小於一千人的飲用水水源,參照《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指南(試行)》(以下簡稱《分散式指南》),劃定保護範圍。
對已建成投運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工程建設及管理單位應於2015年底前向當地環保和水利部門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協助做好水源保護區或保護範圍的劃分及規範管理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飲水工程,工程建設單位應在選址階段進行水量、水質、水源保護區或保護範圍劃分方案的論證;水源保護區和保護範圍的劃分、標誌建設、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應與農村飲水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二、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規範化建設
一是設立水源保護區標誌。地方各級環保、水利等部門,要按照當地政府要求,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以下簡稱《集中式指南》)及《分散式指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加強飲用水水源標誌及隔離設施的管理維護。
二是推進農村水源環境監管及綜合整治。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參照《集中式指南》《分散式指南》等檔案,自2015年起,分期分批調查評估農村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對可能影響農村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的化工、造紙、冶煉、製藥等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要加強執法監管和風險防範,避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水源安全。結合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開展水源規範化建設,加強水源周邊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處理處置,綜合防治農藥化肥等面源污染。針對因人類活動影響超標的水源,研究制定水質達標方案,因地制宜地開展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提升水質監測及檢測能力。地方各級水利、環保部門要配合發展改革、衛生計生等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部署,結合《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落實,提升供水工程水質檢測設施裝備水平和檢測能力,滿足農村飲水工程的常規水質檢測需求。加強農村飲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廠水質監測和檢測,重點落實日供水1000噸或服務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質檢測責任。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全國農村環境質量試點監測工作方案》要求,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工作。
四是防範水源環境風險。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排查農村飲用水水源周邊環境隱患,建立風險源名錄。指導、督促排污單位,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事後恢復以及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發布、備案、演練等工作。參照《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指南(試行)》,以縣或鄉鎮行政區域為基本單元,編制農村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一旦發生污染事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民眾飲水安全。
三、健全農村飲水工程及水源保護長效機制
地方各級水利、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新農村建設等工作,多渠道籌集水源保護資金;按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等規定,切實加強資金管理;落實用電用地和稅收優惠等政策,推進縣級農村供水機構、環境監測機構和維修養護基金建設,保障工程長效運行,確保飲水工程安全、穩定、長期發揮效益。嚴格工程驗收,確保工程質量,未按要求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明確供水工程及水源管護主體。指導、督促農村飲水工程管理單位,建立健全水源巡查制度,及時發現並制止威脅供水安全的行為;規範開展水源及供水水質監測和檢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啟動應急供水。
四、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進一步提高認識,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切實加強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
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會同水利、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加快推進農村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工作,抓緊劃定水源保護區或保護範圍,組織編制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水源保護區環境綜合整治及規範化建設等工作。
地方各級水利部門要會同環保、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因地制宜最佳化水源布局,推進區域集中供水,加強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及管理,組織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持續提升農村居民飲水安全保障水平。
五、強化宣傳教育和公眾參與
地方各級水利、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農村飲用水安全、水源保護等相關知識及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強農村居民水源保護意識。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要求,逐步公布水源水和出廠水水質狀況,搭建公眾參與平台,強化社會監督,構建全民行動格局,切實提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水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
2015年6月4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