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確保生活飲用水安全的決議

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確保生活飲用水安全的決議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11.26
  • 實施時間:2004.11.26
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人大環資委《關於2004年環保贛江行活動情況的報告》,並重點審議了關於加強我省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確保生活飲用水安全的問題。會議同意這個報告。
會議認為,多年來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我省重視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從總體上保障了人民民眾的飲用水安全。但應當清醒地看到,我省面臨的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環境形勢依然嚴峻,由於各種因素影響,工業、農業和生活污水的污染未得到及時有效的防治,以致有些地方的水質保證不了生產生活用水要求,飲水難的問題日益突出。有的地方在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違法建設排污項目,破壞了水源地環境,影響了水源水質;有的水域重金屬污染嚴重,因長期積累已導致地表水、地下水嚴重超標,威脅到當地民眾的身體健康;有的水域多年達不到功能區標準,已影響到當地民眾生活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當前,加快防治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確保生活飲用水安全已刻不容緩。為依法加強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確保人民民眾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作如下決議: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把保護生活飲用水水源、確保人民民眾飲水安全作為執政為民的一項重要工作。
胡錦濤總書記指出“要讓人民民眾喝上乾淨水”,並強調“要抓緊解決嚴重威脅人民民眾健康安全的環境污染問題”。生活飲用水的安全問題,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關係到社會的穩定,關係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抓緊解決嚴重威脅人民民眾健康安全的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問題,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緊迫任務,是關係到科學發展觀的落實,關係到實現江西在中部地區崛起和各項事業的可持續發展,關係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全省上下務必高度重視,把思想統一到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的指示精神上來,堅持依法治國,把確保人民民眾飲水安全作為執政為民的一項重要工作,不斷增強水憂患意識和依法護水的責任感,增強法制觀念,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確保生活飲用水水源安全,嚴防水質性缺水,保障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永續利用。
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本轄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環境質量的責任,確保生活飲用水的安全。
各級人民政府是保護和改善本轄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環境質量的責任主體。要堅持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制,把本轄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作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對水環境保護實行獎罰分明。要認真依法履職,嚴格依法行政。依法制訂、實施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規劃,劃定河流、湖泊水功能區劃,制訂本轄區改善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環境質量的具體目標,採取有力措施,從體制上、政策上建立防治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的長效機制。要重點保護好城市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依法劃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保證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分別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和Ⅲ類標準。各級保護區必須有明確的地域界線,設定標識牌,切實加強管理。同時,要加強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的監測、保護和管理,確保地下水水質符合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中的生活飲用水標準。沿河流域的市縣人民政府,必須對河流交界斷面的水質負責,保證交界斷面的水質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必須增強法制觀念,依法履行保護水環境的職責,堅決執行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確保責任和措施真正到位。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在發展經濟過程中,加強工業污染的防治,保障環境資源的安全,做到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發展,不得以犧牲環境、破壞資源為代價換取一時的經濟成長。對發生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嚴重威脅人民民眾健康安全的,除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必須依法追究當地有關行政領導的責任。
三、嚴格依法行政,從防和治兩個方面進行整改。
必須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保護為先的方針。按照法律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二級保護區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禁止在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有關執法部門必須嚴格依法行政,嚴肅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行為,嚴肅查處任何破壞、污染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的違法行為。要堅決制止在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產生新的污染,對在生活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的違法建設、不法排污、污染嚴重的污染源,該取締的必須依法取締,該搬遷的必須依法搬遷,該治理的必須依法治理。對在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該批准建設而已批准的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要堅決予以撤銷。要加強水環境現場監督管理,採取嚴格措施,開展經常性的水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從2005年起,用二至三年時間開展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污染專項治理工作,對現有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依法保護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嚴重影響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的問題要立即整改,限期解決。各級人民政府及環保、水利、建設、衛生、國土、工商、交通、公安等有關執法部門必須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努力提高統一法規、統一規劃、統一監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強溝通配合,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和生活飲用水環境信息通報制度,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依法保護生活飲用水水源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問責制,對有關執法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不作為和亂作為的要依法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提高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綜合防治能力。
按照有關規定,到2005年底,南昌市的污水集中處理率應當達到60%以上,20萬以上人口的城市應當達到30%以上,有條件的縣級市和縣城也應當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增強治污能力,改善環境質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加快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要注重配套管網的建設,保證主體工程建成即可投入使用。已經建成的設施要加強日常管理,保證運行經費,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各級人民政府要轉變職能,改革水環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推動水環境治理的市場化和產業化的發展。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抓緊開徵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
五、加強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突發事件的監控,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理能力。
要高度重視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理,編制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加強應急處理能力建設。當出現生活飲用水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環境保護部門必須立即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避免和減少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有關執法部門要加強水質狀況監測,及時掌握水質變化情況,提高預警能力。要嚴格按照國家監測規範,對生活飲用水水源監測斷面規範布點,設定監測點位標識牌,不得違規改變。要加強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點選址的科學論證,加快城市供水管網的建設和更新改造的步伐,加強城市供水管網的管理,防止二次污染。要加強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對蓄意污染生活飲用水水源的違法行為要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農村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衛生管理,廣泛深入地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加快改水改廁步伐,保證城鄉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六、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切實增強立法和監督實效。
要加快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保護生活飲用水水源提供針對性和操作性更強、符合地方實際的執法依據。要進一步加強法律監督。各級人大要加大執法力度,多層次、多形式地檢查依法保護生活飲用水水源情況,對發現的違法問題要抓住不放,督促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快整改。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組織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務,通過視察和調研,深入基層,聯繫民眾,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依法保護生活飲用水水源工作進行監督。要繼續深入持久地開展環保贛江行活動,這是集法律監督、輿論監督、民眾監督於一體的有效形式,對推動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能發揮重要作用。今後環保贛江行活動要突出水資源保護,以保護生活飲用水水源為重點,圍繞防治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確保民眾飲水安全和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永續利用,經常深入開展明察暗訪,求真務實,切實增強監督實效。
七、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不斷增強社會各界依法護水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
保護生活飲用水水源是社會各界的共同責任,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一切單位,都有保護生活飲用水環境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全社會廣大人民民眾都有保護生活飲用水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損害生活飲用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企業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切實履行防治水污染的法定義務,嚴格實行誰污染誰治理。要組織開展保護生活飲用水環境的志願者活動。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加大依法護水、創建節水型社會的宣傳教育力度,利用多種形式進行廣泛深入持久的宣傳教育,宣傳和表彰依法護水的先進典型,形成保護生活飲用水環境光榮,污染、破壞生活飲用水環境可恥的社會氛圍,增強人民民眾依法護水的自覺性,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文明的發展道路。
八、建立和實施城市生活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狀況公告制度。
為讓人民民眾依法真正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切實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從2005年開始,省環境保護局要將全省11個設區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環境質量狀況和跨市河流交界斷面水質狀況按月在人大網站、政府網站、江西日報和江西衛視節目上公布,各設區市也要定期在當地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本轄區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環境質量狀況,接受社會監督。
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決議,制訂加強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確保生活飲用水安全的實施辦法。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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