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於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 發布部門:遼寧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文字號:遼寧省人代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
- 發布日期:2014年09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4年1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水資源
條例發布
修改決定
條例全文
條例(草案)的說明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曾於1990年制定了《遼寧省大夥房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對保護大夥房飲用水水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建成投入使用,使得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從大夥房水庫擴展到桓仁水庫以及聯結兩水庫輸水工程等區域。近年來,各類生產生活活動對水源保護區的影響日益加深,特別是大夥房水庫一級保護區內及河流幹流兩側,山體破壞較為嚴重,水庫泥沙大量淤積,水質標準有所下降,保護區周邊生態治理與保護十分緊迫。為了適應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新形勢,保障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重新制定保護大夥房飲用水水源的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的簡要過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2014年立法計畫,省環保廳起草了《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初稿。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審核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發至14個市政府和省直各有關部門,水源保護區所在地撫順縣、新賓縣、清原縣、桓仁縣和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企事業單位徵求意見,同時將徵求意見稿在遼寧省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和遼寧法制網上登載,向全社會徵求意見。省環保廳、省政府法制辦還會同省人大環資委赴撫順、本溪等市和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了專題調研,召開了由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專家參加的座談會和論證會。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業經2014年6月18日省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實行水源保護區制度。實行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是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重要措施。為此,《條例草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在第七條至第十六條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在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準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劃定並向社會公告;二是對水源保護區實行嚴格的管理,在二級保護區內,除准保護區內禁止的活動外,規定了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等九項活動。在一級保護區內,除准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活動外,規定了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等十項活動;三是規定在准保護區內實行清潔生產審核、發展生態農業、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等多項保護措施。
(二)關於生態補償制度。為保證大夥房飲用水水源安全,撫順、本溪等水源保護區上游地區做出了很大的犧牲,社會各界對建立上游地區生態補償制度呼聲很高。考慮到補償資金來源、補償標準等問題涉及到利益關係調整,需要一定的調研論證過程,《條例草案》對具體補償辦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為此,《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實行水源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省、市、縣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補償範圍,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將生態補償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保護和改善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促進水源保護地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生態保護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關於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為了加強大夥房飲用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專設監督管理一章,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確立了跨界飲用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協作機制,水源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出界斷面水質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水質標準;二是環保部門發現污染水源的污染源,應當責令排污單位停止污染物排放;拒不停止排放的,環保部門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措施予以停產或者關閉;三是環保、水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水質監測,建立水質、水量、水源保護情況綜合評估和巡查制度,並由環保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水環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對破壞、污染水源行為進行舉報;四是建立了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機制,省和水源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和相關重點水污染排放單位、供水單位應當編制應急預案、應急方案,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準備。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4年7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主要是:應進一步完善水源生態補償制度,合理劃定保護區禁止活動,加大處罰力度,縮小處罰幅度。
8月份,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玉焯率領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環資城建委員會,以及省環保廳、水利廳、大夥房水源地保護區管理機構,赴本溪、撫順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市人大常委會和政府主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相關縣政府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並考察了大夥房水源輸水工程的部分項目。此後,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借鑑外省立法經驗,多次與省政府有關部門溝通,逐一研究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並進行了相關修改。9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強化政府工作職責
1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進一步明確省和水源所在地的市、縣政府對水源保護工作的領導責任。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五條修改為:“省和水源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水源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水源保護的投入,合理調整水源保護地區的產業結構,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加強水源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水源保護意識,促進經濟建設和水源保護協調發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
2根據環資城建委和有的部門提出的,應增加旅遊部門做好水源保護相關工作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四條第三款列舉的相關部門中增加“旅遊”部門。(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三款)
3環資城建委提出,應進一步明確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的監督職責,並與《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相一致。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之後,增加“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的表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
二、進一步明確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進一步明確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據了解,根據省政府主要領導的意見,省大夥房水源地保護區管理機構正在著手制定大夥房水源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六條建立健全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規定中,增加建立健全大夥房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補償主體和對象,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水源水質等內容。(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第二款)
三、刪除運輸危險品車輛進入水源保護區經所在地公安部門批准的規定
關於草案第十六條“運輸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水源保護區的,應當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批准,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防滲、防溢、防漏等措施”的規定,一審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這樣的規定能否做到,做不到就不必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對運輸危險品車輛的管理,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環境保護部的有關規章,都有相應規定,實踐中可以按照這些規定執行。該條表述內容對照上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夠準確和嚴密。另外,我省現已劃定的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均有公路穿過,若規定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水源保護區,都由所在地公安機關批准,實踐中也將無法做到。因此,建議刪除該條為宜。
四、其他修改
1根據環資城建委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草案有關禁止在二級保護區耕地、林地上施用“劇毒農藥”修改為“高毒農藥”。(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四項和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2根據環資城建委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應將“生態農業”的表述具體化為“綠色、有機農業”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生態農業”修改為“綠色、有機農業”。(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第一款)
3部分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加大處罰力度,縮小罰款自由裁量。法制委員會對草案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罰款規定進行了研究,並徵求環保部門的意見,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取消罰款幅度,明確了具體數額。
4有的組成人員和環資城建委提出,對有的違法行為缺少相應罰則。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一條,即“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部分條款文字和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二次審議稿。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於6月27日召開第六次全體會議,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認為,我省於1990年頒布實施的《遼寧省大夥房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對保護大夥房水庫的飲用水源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經過24年經濟快速發展,我省的社會狀況發生了極大變化,對大夥房飲用水源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時,為加強大夥房飲用水源保護的統一集中管理,我省成立了大夥房水源保護區管理委員會,重新劃定了大夥房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範圍,進一步明確了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管理職責。2010年以來,我省的大夥房輸水工程等工程項目投入使用,大夥房飲用水源的受益城市由原來的瀋陽、撫順兩市,將增加到除丹東市以外的十三個市。另處,近年來國家為加強飲用水源的保護,在制定或修訂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中,出台了更為嚴格的管理措施。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飲用水源保護區列為“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列為需嚴格保護的生態紅線範疇。而《暫行條例》因制訂較早,不僅落後於大夥房飲用水源保護和管理的實際需要,也滯後於國家法律的要求。因此,按照國家法律的要求和我省實際,重新制訂《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是十分重要的。
環境資源城鄉建設委員會認為,《遼寧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從我省大夥房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需要出發,符合我省實際,與國家上位法沒有牴觸,同意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同時,有些內容還需進一步補充、修改。現報告如下:
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款“省和水源地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源保護工作”,修改為“省和水源所在地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使本條款的表述與《遼寧省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相一致。
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三款中“交通”部門後增加“旅遊”部門,明確旅遊部門在水源所在地的二級及准保護區保護飲用水源的監督職能。
二、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條“水源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源保護負責”,一句前增加“省和”字樣;以加強省人民政府對飲用水源保護的責任。在第二句“將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前加“應當”,使表述更完善。
三、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條第(四)項中的“劇毒農藥”字樣,修改為“高毒農藥”。因在常規的農業生產中對使用劇毒農藥已有嚴格禁用或者限用的規定,在二級水源保護區農業生產中,農藥使用限制的要求應當高於農業生產的要求,且目前低毒農藥產品能夠滿足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的需要。
同時對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法律責任做相應修改。
四、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生態農業,制定生態農業區域發展規劃”的規定,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綠色、有機農業,制定綠色、有機農業區域發展規劃,……”。“生態農業”是保護、改善農業生態環境以獲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現代化農業,但生態農業目前只是農業發展目標、概念,“綠色”和“有機農業”的是具體的,有一定生產標準的,可以即刻實現做得到的種植方式。
五、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中“積極推廣沼氣池建設,改造化糞池及農村廁所”的內容刪除。本條款規定的“完善城鄉生活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已對防止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飲用水源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在法規上進一步細化容易造成掛一漏萬,同時,推廣的具體措施隨著科技水平的提高容易滯後。
六、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之後,增加“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後評價”,一是與《環境影響評價法》相一致,二是明確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的監督職責。
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中的“環保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使有處罰許可權的部門與國家上位法的規定相一致。
八、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設定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修改為“情節較輕的,處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罰款”。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對個人處500元罰款,單位處10萬元罰款”,取其違法責任的上限,具體自由裁量權,以加大對保護飲用水源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九、《條例(草案)》中的法律責任中,對有關法律、法規中已做出處罰規定的內容沒有重複,為對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更明晰,建議增加“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作為第三十條,以下條款順延。
以上報告,請審議。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