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大夥房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是於199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為保護大夥房水庫水源,防止水體污染,確保生活飲用水標準,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而制定的地方法規。於1990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1-13
【生效日期】1990-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一級水源保護區範圍:庫區內一百三十一點五米等高線以下的水體、陸地。
二級水源保護區範圍:庫區內一百三十一點五米等高線至分水嶺脊線之間的迎水坡和水庫回水線末端以上二公里的水域及河道灘地。
三級水源保護區範圍:一、二級水源保護區以外的渾河流域集雨面積。
水源保護區內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由省有關部門劃定。
(一)游泳、露營、野餐以及其他旅遊活動;
(二)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
(三)新建、改建、擴建水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項目;
(四)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液和傾倒固體廢棄物;
(五)在水體中洗刷車輛、衣服或者其他器具;
(六)在灘地、岸坡上存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七)毒魚、炸魚、電魚或者在非法指定區域內捕魚、釣魚和網箱養魚;
(八)放養畜禽;
(九)旅遊船隻和未經省水庫水源保護區主管部門許可的其他船隻下水。
第三章 二級水源保護區管理
現有的排污單位,凡未達到規定排污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逾期仍未達到治理標準的,必須採取關、停、轉、遷等措施進行調整。
(一)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貯存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在耕地、林地上施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四)擅自開礦、採石或者破壞植被。
現有生產企業向河道排放污染物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限期治理。逾期仍未達到標準的,必須停產治理或者轉產。
向河道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並領取排污許可證。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的,除責令其停止違禁行為、拆除違章建築、清除污物、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外,可以並處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比照國務院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款、第九、十、十一條規定的,依照環境保護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