渾河流域(撫順段)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渾河流域(撫順段)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在1999.04.07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渾河流域(撫順段)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4.07
  • 實施時間:1999.07.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渾河流域(撫順段)水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水質,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我市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遼寧省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遼寧省大夥房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渾河流域(撫順段)地表水、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本辦法所稱渾河流域(撫順段)包括渾河撫順市區段主河道及十四條支流、大夥房水庫、水庫上游三條支流及瀋撫灌渠撫順段。
第三條 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環保部門對渾河流域(撫順段)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必須將渾河流域(撫順段)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渾河流域(撫順段)水污染防治目標的實現。
市、縣(區)環保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及《遼寧省遼河水污染防治規劃》要求,制定本轄區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加快渾河流域(撫順段)的治理速度。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在保證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和工農業用水的條件下,保持地表水的正常流量,保護水體環境質量及其自淨能力。
第六條 水利部門應會同環保部門制定渾河流域(撫順段)大、中型水庫壩下最小泄流量指標,並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壩下最小泄流量,維護水體自淨能力。
第七條 城建部門必須將保護城市水源、防治水污染納入城建規劃,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八條 渾河流域(撫順段)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環保部門應根據本市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針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排污申報登記表的實際情況,確定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標。
縣(區)環保部門應按市環保部門下達的總量控制計畫,制定本縣(區)內總量控制指標,同時組織實施,並報市環保部門備案。
第九條 凡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必須向環保部門進行排放水污染物登記,申請領取《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當污染物排放情況發生重大改變時,應當在10日內向環保部門說明情況,重新登記,更換許可證。
持有《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重點單位,必須在限定時間內進行清潔生產審核。
第十條 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新、擴、改建設項目和其它水體設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市、縣(區)環保部門在審批對水體排放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不得突破本市下達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新建建設項目試產前三個月內,必須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
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已批覆環境影響報告書確認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 遼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必須用於水污染防治項目,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審計部門應當對本轄區該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嚴格控制本轄區內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各條河流、入庫口等水質,不得突破市政府下達的各項環境指標。
第十四條 各排污單位必須對其排污口進行規範化整治。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標準的企業,由環保部門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限期治理,對已達標的企業應進一步採取措施減少COD值、BOD值的排放總量。
第十五條 一切排污單位自2001年1月1日起,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逾期不能達標排放的單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停產(省屬以上排污單位由市政府提出意見,報省政府批准)。
日排百噸以上污水的排污單位必須安裝污水計量裝置,並且按照省、市政府《關於對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實施限期治理的通知》的規定,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污水達標排放,其中重點排污單位,還應同時滿足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六條 大夥房水庫一級保護區內的旅遊網點、度假村、農場等排污單位,必須安裝污水處理設施,保護其排放污染物達到國家地面水二類水體標準,確保水源水質不受污染。
第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推廣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水污染防治技術。
取締“十五小”企業及嚴重污染水體的生產項目。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水庫上游農業環境保護的管理,規範農藥、化肥的合理使用,禁止銷售、經營(批發)含磷洗滌劑。
第十九條 水庫上游各城鎮應採取有效措施對生活污水、糞便、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渾河流域(撫順段)地表水體新建、擴建排污口,必須經市環保部門和有關水體保護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排污單位必須保證水污染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和閒置。確需拆除或閒置的,必須經市環保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所管轄的城市污水灌渠、泵站等的管理,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清淤,清淤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溢。水利部門應加強對瀋撫灌渠撫順段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排污單位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單位,並在4小時內向市環保部門報告。屬於飲用水源事故應同時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環保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緊急措施,控制污染蔓延。
第二十四條 渾河流域(撫順段)地表水體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或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其它固體廢棄物;
(二)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劇毒廢液、放射性物質廢水或未經消毒處理含有病原體的污水;
(三)在水體清洗貯存過油類和裝有毒物質的車輛或容器。
第二十五條 嚴禁排污單位利用廢礦井、礦坑、滲坑、滲井、裂隙和溶洞及浸流方式排放、傾倒有毒、有害廢水或未經消毒處理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和其它廢棄物。
鐵礦、金礦開採剝離的廢棄物堆放和存貯必須有防滲漏措施,嚴禁利用廢礦坑堆放。
第二十六條 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進行地下勘探、採礦等活動,必須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保部門可根據不同情節及污染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責令整改,並可處以法定代表人500元-1000元罰款,處以單位5000元-1萬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領取或拒領排污許可證、或謊報、拒報污染物申報登記;
(二)建設項目試車前未進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
(三)在水庫及其上游水源保護區內批發或銷售含磷洗滌劑;
(四)採用國家已明令禁止的生產工藝或設備;
(五)採用未取得市環保部門批准的環保產品;
(六)拒絕環保部門或有關部門現場監督檢查或弄虛作假;
(七)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八)未採取有效措施,使灌渠污水外溢;
(九)未按規定要求對排污口進行規範化整治,或未安裝污水計量裝置。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環保部門可視情節輕重處以2.5萬元-5萬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按國家規定徵收兩倍以上超標排污費外,還可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2.5萬元-5萬元罰款,並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或關閉。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按《撫順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投產後,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和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環保部門可徵收一倍以上超標排污費。
第三十二條 對造成污染事故的排污單位,環保部門可根據其污染程度、事故處理有關情況,處以法定代表人1000元-5000元罰款,處以單位2.5萬元-5萬元罰款;對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後果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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