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南四湖的水質一九九○年應達到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三級,二○○○年應達到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二級。(註:根據國家1988年頒布的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本辦法規定的三級,應按Ⅳ類,二級應按Ⅲ類掌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6.18
  • 實施時間:1988.06.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南四湖污染,改善湖泊生態環境,促進湖區的資源開發和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於198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轄南四湖流域,包括濟寧、棗莊、菏澤三市地的全部和泰安市的寧陽,臨沂地區的蒼山兩縣。
南四湖水源保護區,其範圍包括南四湖湖體、沿岸五公里以內陸地、各入湖河流自入湖口上溯十公里河道。
第三條 南四湖的水質一九九○年應達到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三級,二○○○年應達到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二級。(註:根據國家1988年頒布的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本辦法規定的三級,應按Ⅳ類,二級應按Ⅲ類掌握。)
第四條 南四湖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在開發、利用和調度、調節水資源時,應統籌兼顧,保持各入湖河流的合理流量和南四湖的合理水位,保持水體自然淨化能力;制定並組織實施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年度計畫。
南四湖流域內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均應編制本行業的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南四湖流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和執行本辦法,並有權對污染南四湖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六條 南四湖流域內一切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嚴格執行《山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做到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嚴防新污染源的產生。
南四湖水源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污染水源的工程項目。
第七條 南四湖流域內一切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積極防治污染;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限期治理,達標排放;對於嚴重污染南四湖水源又無防治措施的單位,應予停產、轉產或搬遷。
第八條 禁止向南四湖流域內的地面水體排放、傾倒各種工業廢渣、放射性廢棄物以及尾礦、煤矸石、粉煤灰和建築、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
禁止在南四湖水源保護區內堆放含汞、鉻、鎘、鉛、砷等有毒有害廢渣和放射性固體廢棄物。
在南四湖流域內指定地點堆放固體廢棄物的場地,必須具有防流失措施。
第九條 凡進入南四湖水源保護區內的一切船隻,應備有污物貯存器。機動船、拖輪應配備油水分離器;裝有掛漿機的船隻,應有集油器;運輸油類或有毒、有害物質的船隻,必須具有防漏、防溢、防流失裝置。禁止向水體排放或傾倒污染物。
第十條 南四湖水源保護區內的碼頭,應當建設含油廢水、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
第十一條 禁止在南四湖流域內的地面水體清洗裝貯油類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船隻、車輛和容器。
第十二條 南四湖流域內發生水污染事故,肇事單位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防止擴大污染,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在南四湖水源保護區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第十四條 禁止使用炸藥、毒品、電流捕殺魚類。
第十五條 禁止圍湖造田及其它縮小庫容的行為。
第十六條 南四湖流域內要大力植樹、種草,保護植被。湖體沿岸種植蘆、菰等植物,做好護岸護坡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山東省南四湖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的統籌規劃、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工作。
第十八條 南四湖流域內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水體、污染源進行環境監督和水質監測工作。
南四湖水質監測中心站,負責南四湖水源保護區內的水質監測工作。
第十九條 直接或間接向南四湖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排放設施、廢水處理設施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並提供有關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術資料。
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變化時,應及時申報,拆除或閒置廢水處理設施時,要提前申報,並徵得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同意。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者,視其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對單位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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