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實施辦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實施辦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水污染防治。
第三條在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防治洱海水污染和保護洱海水環境的權利和義務,對污染洱海水質的行為,有制止、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水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一規劃、綜合治理,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和全民參與保護相結合,推進流域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洱海流域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五條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水污染防治以保護洱海水質為核心,洱海湖區和徑流區的湖泊、主要河流、水庫的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II類標準進行保護。
第六條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治理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無污染和少污染產業,確保洱海及入湖河流的水質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七條各級洱海流域保護機構負責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水污染防治的綜合協調、指導、監督工作,組織編制洱海保護治理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擬定洱海流域保護治理目標責任及其考核制度,督促檢查目標責任執行完成情況。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洱海流域日常執法,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聯合執法活動。
州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洱海徑流區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質監測、環境監管、環境監察、環境執法;
(二)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相關收費制度,依法開展洱海保護治理項目的審批;
(三)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洱海保護治理專項資金的撥付及監管,建立洱海生態補償機制;
(四)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及監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及資源化利用工作,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生態農業,建設、認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推廣使用有機肥;
(五)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主要入湖河流、湖、庫排污口的監管及水量監測,開展水事活動的監督管理等水政執法工作;
(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林政執法、森林管護、公益林建設、退耕還林等工作,加強濕地建設、保護、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監督;
(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環湖截污、垃圾處置、污水收集處理等設施建設及其運行監管工作;
(八)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國土執法,查處違法用地以及面山挖沙取石行為;
(九)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縣市開展洱海流域各類規劃編制,開展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洱海流域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查處等規劃執法工作;
(十)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船舶管理、水上安全監管,做好洱海船舶及碼頭設施的安全管理;
(十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技術研究與套用示範;
(十二)公安機關負責破壞生態環境等的刑事案件偵辦和治安行政案件的查處工作,參與聯合執法活動;
(十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職責範圍內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條實行水環境保護治理目標責任制。按照“州級統籌、縣市為主、轄區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擔主體責任,全面負責轄區內的保護治理工作,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17個鄉鎮對轄區內洱海保護治理承擔直接責任。州人民政府將每年的水污染治理目標任務分解到大理市、洱源縣及州級各有關部門,簽訂目標責任狀,並於每年年底對其水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評獎懲。對在洱海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洱海保護管理工作中工作不力,失職的進行問責。
第九條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洱海湖區和徑流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機制,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第十條大理市人民政府負責洱海保護生態紅線的劃定,即劃定“洱海1966米(85高程)界樁線,界樁外延15米的湖濱帶保護範圍線,海西界樁外延100米的禁建線”三條生態紅線,並設定三條生態紅線標識。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開展違法違規建設整治,加強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取締侵占洱海湖面、湖濱帶、灘地的違法違規建築,恢復洱海灘地自然狀態。
第十一條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直接向洱海保護範圍內的湖泊、河流、溝渠、水庫等排放污水、廢水,傾倒垃圾、畜禽糞便、有毒化學物質。
第十二條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州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工業廢水、農業面源、徑流污染對洱海污染損害程度,制定洱海流域點源、面源、內源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和削減目標,並將控制目標和計畫分解到大理市、洱源縣,由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建立洱海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排放監測制度。整合州、縣市環保、洱管、水文等部門力量,每月對洱海湖區4個斷面11個點位22個監測點及流域內29條主要入湖河流32個斷面及監測點的水質進行常規監測,監測點位數量、頻次視實際需求可適當增加,並定期發布水質公報、通報。
雲南省水文局大理分局應當對洱海及其流域主要河流的水量、水情進行常規監測和預報。
第十四條加強洱海保護範圍內企業和經營單位水污染環境監管,切實防治水污染,嚴格執行下列制度:
(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二)對原有企業,按照環保要求完善手續,不能達標排放或者達不到環保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所有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四)洱海流域旅遊接待實行“門前三包”制度和污水垃圾有償收集處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大理市、洱源縣制定;
(五)州、縣市環境保護等執法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流域範圍內餐飲服務業、石材加工業等經營性行業的監督檢查,查處污水直排現象,凡發現企業證件不齊、污水直排或者環保設施未正常運轉,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罰。
第十五條洱海湖區禁止魚鷹等經營性表演項目。徑流區從事魚鷹等經營性表演的,應當保護生態環境,並嚴格執行環保標準。
第十六條州、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相關規劃,組織建設流域城鎮、村莊污水收集處理、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建成設施運營的監管,確保已建成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轉,同時逐步提高環湖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標準,有效降低入湖污染負荷。
第十七條實行“河(段)長”制度,形成一個河段、一個工作班子、一個治理方案、因地制宜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州、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繼續加大“禁磷”工作力度,嚴厲打擊生產、零售含磷洗滌用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九條原2008年6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實施辦法》(雲府登4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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