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實施辦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實施辦法是2008年6月26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布的法規。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實施辦法
城鄉建設
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08-6-26

法規內容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號現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實施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防治洱海水污染,改善洱海水質,保證洱海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全州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洱海保護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洱海管理區域和保護範圍內從事生產生活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洱海保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防治洱海水污染和保護洱海水環境的義務,對污染洱海水質的行為,有制止、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三條洱海水污染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一規劃、綜合整治”的方針,堅持“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洱海的水污染防治以保護洱海水質為核心,以洱海流域環境保護治理規劃和洱海水污染規劃為依據,確保洱海主要入湖河流水質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Ⅱ類標準。
第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洱海綜合治理保護領導組(以下簡稱領導組),領導組組長由州人民政府州長擔任、副組長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長擔任,成員單位由發展改革、規劃建設、財政、農業、環保、水利、交通、林業、國土資源、工商、旅遊、科技、蒼山保護管理、大理市人民政府、洱源縣人民政府等部門組成。
領導組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解決有關洱海流域內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大理市、洱源縣以及州級各有關部門開展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情況。
第六條建立洱海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州政府將每年的水污染治理任務分解到大理市、洱源縣及州級各有關部門,與之簽訂目標責任狀,並於每年年底對其水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評獎懲。
第七條在洱海管理區域和保護範圍內,根據洱海水質情況,確定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由州級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城市污水、工業廢水、農業面源、徑流污染對洱海的污染損害程度,制定洱海點源、面源、內源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和削減目標,並將控制目標和計畫分解到大理市、洱源縣組織實施。第八條州級環保部門負責對洱海及流域入湖河流水質、生態環境進行年度常規監測,並定期發布水質公報。
自治州及相關市(縣)水利、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助省水文部門對洱海及流域主要入湖河流的水量、水情進行常規監測和預報。
第九條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洱海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治理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通過不斷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無污染和少污染產業,確保洱海及入湖河流的水質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條洱海管理局應切實加強洱海管理區域內水政、漁政、林政、自然環境保護等行政執法工作,有效防治洱海水污染。
(一)依法整治“雙取消”後繼續使用燃油機動漁船捕魚和進行網箱養殖的行為;
(二)嚴格控制漁業船舶數量,防止船舶污染;
(三)保護洱海生物多樣性,發展生態漁業,嚴禁酷漁濫捕;
(四)加強洱海水生植被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水生植物資源,最佳化群落結構,維護生態平衡;
(五)做好湖區內的清淤和水面污染飄浮物的打撈;
(六)加強灘地管理,恢復和建設好洱海濕地生態系統;
(七)會同環境保護部門、水文監測部門共同建設洱海生態監測系統,組織協商洱海的科研工作,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加強對洱海流域內企業的環境管理,切實防治流域污染。
(一)對新建的企業,實行嚴格審批,所有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與環保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制度;
(二)對現已建成的沿湖賓館、酒店、飯店、山莊、度假村,必須建設水污染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三)各旅行社要加強對遊客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防止造成人為破壞和污染;
(四)對未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排污不達標的企業,環保部門應當依法嚴懲。
第十二條發展生態農業,推廣少廢高效農田生產技術,減少洱海流域內化肥施用量,積極推廣生物有機肥,建立洱海流域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產業,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第十三條控制農村面源污染,按照因地制宜、一戶一廁的原則,大力推廣普及農村生態衛生旱廁及公廁建設。
第十四條沿湖各鄉鎮所在地及人口較為集中的村落,應當因地制宜建設氧化槽、土壤淨化等污水處理系統,對生活污水進行淨化處理,實現生活污水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第十五條大型旅遊船舶應當設立洱海環保警示牌和衛生監督員,對遊客進行環保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船舶上的污染物應當回收上岸,集中處理。
第十六條在城市和村鎮規劃建設中,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管網設施的建設,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環境的監管,防止生產、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洱海。
第十七條進一步加大“禁磷”工作力度,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單位或個人,洱海流域內全面推廣使用無磷洗滌用品。
第十八條進一步加強洱海保護中的環境監察執法力度,加大對排污企業的監督檢查,減少和杜絕破壞生態環境事件的發生。
第十九條洱海管理、環保、水利、林業、旅遊、農業等部門,要利用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洱海水污染防治的宣傳工作,提高全民水污染防治意識。新聞媒體要對造成洱海水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或嚴重失職瀆職的單位和個人,適時予以曝光公告。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環保、洱海管理部門、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實施辦法》(大政發〔1999〕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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