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灘地管理實施辦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灘地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洱海灘地的保護管理,根據《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洱海灘地,是指洱海最低運行水位1964.30米(85高程,下同)至最高運行水位1966.00米外延15米的變幅區域。
第三條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是洱海灘地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沿湖各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承擔轄區內洱海灘地管理職責。
大理市人民政府每年與沿湖各鎮人民政府簽訂洱海灘地保護管理責任狀,年底進行考評、獎懲,對考核不合格、失職瀆職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條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在洱海灘地保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洱海灘地保護管理相關措施和辦法;
(二)落實、監督、檢查洱海灘地保護管理措施;
(三)保護洱海灘地範圍內的植被;
(四)對侵占、破壞洱海灘地、湖濱帶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條沿湖各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洱海灘地保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積極宣傳有關灘地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負責督促所屬機構和基層組織及灘地水面保潔員履行洱海保護管理職責;
(三)認真做好洱海灘地的保護管理工作和水面保潔工作,及時清除、清運洱海灘地內的死亡水草、漂浮物、沉積腐爛物、生活生產垃圾和建築垃圾;
(四)對侵占、破壞、污染洱海灘地的行為責令立即停止,並對案件進行前期調查核實,參與洱海保護管理機構查處破壞洱海灘地的案件。
第六條禁止在洱海灘地範圍內進行下列行為:
(一)侵占灘地、填湖;
(二)傾倒、堆放垃圾、土石方、廢棄物,建廁所、垃圾池,以及洗車、洗菜、洗拖把等;
(三)采砂、採石、取土;
(四)放牧或者擅自養殖、種植。
第七條 洱海灘地的日常保護管理可採取聘請灘地管護員或承包管護、招標管護及公司化運營管護等形式,具體工作由沿湖各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八條 大理市洱海保護管理局牽頭,大理市環保、住建、林業等相關部門參與制定洱海灘地、湖濱帶建設規劃並負責在洱海界樁(1966.00米,下同)內5米、界樁外15米的岸灘組織營造、管護洱海環湖林帶和水生植物。
第九條大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洱海灘地水面保潔管理經費和湖濱帶管護經費納入大理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條原2008年6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灘地管理實施辦法》(雲府登4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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